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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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承包方具備相應資質是保障工程質量與安全的重要前提。
如果承包方沒有資質的,發包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金嗎?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江蘇龍某有限公司、晟某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合同解除和支付違約金均應基于合同有效的狀態,無資質簽訂的合同無效,請求解除和支付違約金不具有相應的條件,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可基于無效合同要求返還財產、折價補償以及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
鑒于原告與被告晟某公司之間成立海洋工程建設合同關系,晟某公司依法應具有海上風機安裝的相應資質。現被告稱其不具有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也未取得海上風機安裝的勞務分包資質,原告亦未能舉證證明晟某公司取得了案涉施工工程的相應資質,故依據現有在案證據,案涉施工合同應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案證據表明,原告已向被告晟某公司預付了500萬元工程款,現因案涉施工合同無效,晟某公司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故原告訴請被告晟某公司退回預付工程款500萬元,具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依法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還訴請確認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已于2021年9月22日解除,以及被告晟某公司支付違約金200萬元的請求,因該兩項請求均基于合同有效的狀態,現已不具有相應的條件,本院不予支持。
同時,被告晟某公司辯稱其為履行案涉合同實際支付687余萬元用于拖船、加油等成本支出,因原告在發包時未對晟某公司的資質進行審查從而導致案涉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比例各為50%、原告應承擔343余萬元并予以扣除的意見,對此,本院認為,綜合適用返還財產、折價補償以及損害賠償時,只有當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不足以彌補損失時,當事人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原告未對其受有的實際損失進行主張,被告雖辯稱其有成本支出但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且其應對原告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又根據庭審中雙方關于資質問題及實際履行情況的陳述意見,基于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原告存在過錯、雙方各自的過錯程度及比例,故本院對晟某公司的辯稱意見不予采納。
周軍律師提醒,承包方沒有資質時,發包方雖不能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違約金,但可以通過合理的方式終止無效合同關系,并依據法律規定要求承包方返還已付款項、賠償損失,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如有爭議,建議及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依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案情,采取恰當的維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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