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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30日,一份由蚌埠市司法局發布的《關于規范出具律師事務所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引發律師圈關注。
《通知》稱,為減少律師私自收案收費問題,對律所出具律師事務所函(會見介紹信)做出三方面規范。
1.律所應通過安徽省司法行政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律師綜合管理系統出具律師事務所函(會見介紹信),代理律師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相關辦案部門提交的律師事務所函(會見介紹信),須載有與案件信息相匹配的二維碼。
2.出具未載有二維碼或經掃碼顯示的信息與代理案件信息不匹配的律師事務所函(會見介紹信),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相關辦案部門可不予接收(立案)。
3.律師向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相關辦案部門提交未載有二維碼或經掃碼顯示的信息與代理案件信息不匹配的律師事務所函(會見介紹信)的,將作為私自收案問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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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講,律師私自收案收費問題確實是個老大難問題,不只律師管理機構關注,律師所管理層也很頭疼,特別是小所這方面的投訴非常多。
但處理的問題是發現違規行為予以處罰,而蚌埠市司法局明顯開錯了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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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所必須通過安徽省司法行政綜合信息管理平臺律師綜合管理系統出具律師事務所函(會見介紹信),似乎缺少法律依據。
因為這樣的系統我們外地律師無法登錄,不能檢驗其具體內容,但我看到,這個平臺好像還是測試版。
說起來,近年來,以便民服務為口號,各級各部門都上了好多服務系統,事實上成了基層嚴重的負擔,這應該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我們把大量的經費用在了系統開發上,結果卻給用戶帶來了更多的不便,這與我們所追求的目標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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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律師所作為法律服務機構,也是法律服務市場主體,盡管目前的法律不當作企業對待,但事實上也是市場主體之一。
如果說承認律師所的主體地位,那就有自由經營權,憑什么要讓律師所必須用你的平臺,這是不是壟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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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通過平臺開具,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相關辦案部門可不予接收(立案),這就更好笑了。
律師是真的,律師所也是合法的,律師介紹信也是真的,公章也是對的,就因為沒有通過他的平臺,竟然讓人家公檢法不接受,這是不是有點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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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律師事務所函(會見介紹信)未載有二維碼,將作為私自收案問題處理,這就更好笑了。
我們看到,蚌埠司法局竟然給自己創設了法律和處罰規定,只要是不聽我話,不用我的平臺,我就要罰你。
這還有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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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司法局發布的《關于規范出具律師事務所函的通知》,符合有權機關發布、賦予行政管理人義務、對管理對象普遍、反復適用的三大特征,是標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我們知道,現在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核權在司法局。
那么,蚌埠市司法局是怎么審核的呢?
我們看到,這似乎是一份失審的紅頭文件。
2025年3月30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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