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實施辦法
為促進公共服務均等化,減輕群眾治喪負擔,根據濰坊市民政局、濰坊市財政局《關于修訂印發<濰坊市免除基本殯葬服務費用實施辦法>的通知》(濰民字〔2016〕72號文)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殯葬服務減免對象
在青州市殯儀館辦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員,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一)青州市常住人口(含青州市戶籍人口、投奔近親屬和離退休回原籍在非戶籍地居住的青州市戶籍人口、已取得青州市居住證的外來人口、青州市戶籍地在外地死亡回本地辦理火化的人員);
(二)本市社會福利、救助機構收養、救助人員;
(三)在青州市大中專院校全日制非青州市戶籍的學生;
(四)駐青部隊(軍校)現役軍人;
(五)本市公安機關經辦處理的無名尸體。
二、基本殯葬服務減免項目
按照上級民政部門意見和物價部門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由市財政承擔的基本殯葬服務減免項目及費用標準為:
(一)普通殯葬專用車遺體接運200元/具;
(二)館內遺體搬運50元/具;
(三)車輛、遺體消毒50元/具;
(四)一天內遺體普通冷藏80元/具;
(五)環保型火化爐遺體火化650元/具;由市殯儀館承擔的基本殯葬服務減免項目及費用標準為:
(六)200元之內可降解骨灰盒一個;
(七)一年內木質架全封閉骨灰寄存40元/具。以上減免項目是指在青州市殯儀館發生的基本殯葬服務項目,在結算殯葬服務費用時直接予以減免,最高減免標準為每具1210元。
第(六)項“減免200元之內可降解骨灰盒一個”僅適用于按上級規定實行生態安葬的地區。減免對象遺體由殯儀服務機構專用殯儀車(經民政、公安部門共同認證)接運。未發生的減免項目不折現、不折抵,減免項目外的費用由經辦人(指逝者的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或單位機構,下同)支付。
三、審批程序
規定減免范圍內的人員死亡后,喪事經辦人(指逝者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持醫療機構(含疾病控制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含《居民死亡推斷書》)或村(居)委會、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到青州市殯儀館填寫《減免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經辦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逝者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三)逝者為尚未登記戶口的嬰兒、社會福利救助機構撫養的人員,需出具醫院、公安、民政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
(四)逝者為在青州市大中專院校全日制學生,需提供學校出具的證明和《學生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五)逝者為駐青部隊(軍校)現役軍人,需提供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及《軍官證》、《士兵證》或《學員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逝者為外來人員,需提供居住證、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逝者為投奔近親屬(含配偶、父母和子女)在非戶籍地居住的青州市戶籍人口,需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近親屬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近親屬證明。離退休后回非戶籍地原籍居住的的青州市戶籍人口,需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居住地村(居)委會出具的原籍證明。市殯儀館按照實際減免項目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核定實際減免數額,報送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將需負擔的資金撥付市殯儀館。
四、經費負擔
(一)由市財政負擔的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每月由市財政將經費直接撥付市殯儀館。因物價調整等原因造成費用發生較大變化的,由民政局、財政局共同核定減免金額。
(二)對無法確認戶籍所在地的殯葬基本服務項目減免費用,按照死者居住地的原則,由市財政承擔。
(三)投奔近親屬(含配偶、父母和子女)或離退休人員回原籍居住的青州市戶籍人口,在居住地去世并選擇在當地火化的,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免除費用執行居住地標準,由居住地財政部門承擔。
五、監督管理
(一)民政部門應嚴格按照殯葬惠民政策做好基本殯葬減免服務組織實施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基本殯葬服務資金監管,做好資金保障工作。
(二)市殯儀館具體負責基本殯葬服務費用減免的審核審批工作。不按規定辦理減免申請、故意拖延辦理、造成不良影響或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以及弄虛作假套取財政補助資金的,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承辦人在辦理遺體火化時憑相關證件一并在市殯儀館辦理費用減免手續,過后不再補辦。超出減免項目核定金額或減免項目以外的費用,由其承辦人自行支付。
(三)市民政局要按照國家《殯葬管理條例》、山東省《公墓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督查、糾正和規范民間殯葬服務組織(個人)的喪葬行為。對誘導群眾大操大辦購買棺木裝灰、二次土葬、倒買倒賣殯葬用品、強行捆綁性服務加重農民負擔等擾亂殯葬市場秩序的組織和個人,除按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外,還要對其取消減免對象資格,不予基本殯葬服務費用的減免。
(四)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減免費用的,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其騙取的減免費用;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六、其他
(一)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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