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目
論數據持有權
張素華 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何以為數據持有權
三、數據產權“雙階二元結構”下的數據持有權
四、數據持有權的法權結構
五、結語
摘 要 當前無論是歐盟還是中國,在數據權屬制度上均以“數據持有權”為核心構建權利體系和規則,以此來溝通和協調數據生產、流通和利用過程中的利益沖突。就我國而言,應立足于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的政策框架,以數據產權“雙階二元結構”為理論基礎來分析和建構數據持有權。在“雙階二元結構”中,數據持有權并非數據產權的一項權能,而是數據產權結構中的一項核心權利,具有中心地位,旨在確認和保障數據初始生產者對其合法持有數據予以自主管控和對外流通的能力。數據持有權既不同于數據生成時的數據來源者權,也區別于數據流通后的數據使用權,具有承上啟下的功能。基于數據的來源和生成特征,數據持有權除在一般意義上表現為數據生產者享有的對數據以持有、使用、經營、收益等為內容的數據產權,在一些特定的生成場景中也表現為平行結構、代持結構和衍生結構等。
關鍵詞 數據產權 數據持有權 數據產權“雙階二元結構” 數據基礎制度
數據可以占有嗎?
——兼論數據持有的法律構造
阮神裕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未來法治研究院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數據占有論及其缺陷
三、占有的邊界與數據的利益類型
四、數據持有的二元結構
五、結語
摘 要 數據占有論將數據持有視為物之占有,通過直接適用或者類推適用占有制度解決數據利用引發的糾紛,從而在不創設新型權利的前提下對數據提供較為全面的法律保護。然而,占有保護、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和善意取得以及多層次的占有關系無法準確適用于數據場景。數據占有論忽視了占有制度只能用于保護競爭性利益的隱藏條件。數據兼具競爭性利益和非競爭性利益,其中非競爭性利益無法通過占有制度得到調整。數據持有的法律構造應當具備二元結構:一方面,數據的競爭性利益可以通過類推適用占有制度加以調整;另一方面,數據的非競爭性利益則應當通過建構以數據訪問權為核心的法律制度加以調整。
關鍵詞 數據確權 數據持有 占有 數據訪問權
論個人數據交易的合法性審查義務
程嘯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個人數據來源的合法性審查義務
三、個人數據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義務
四、數據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的合法性審查義務
五、結語
摘 要 個人數據交易的合法性審查是指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所負有的對個人數據來源合法以及防止個人數據交易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注意義務,具體包括兩個層次:一是個人數據來源的合法性審查義務,即個人數據處理者負有保證其個人數據收集行為是合法的結果性義務,并對此負有證明責任;二是個人數據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義務,即在個人數據轉讓、授權許可使用以及委托處理等各類個人數據交易活動中,轉讓人、許可人、委托人與受讓人、被許可人、受托人依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負有的合法性審查義務。數據交易中介服務機構無法對數據來源合法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只要根據個案的情形可以認定其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即可。明確個人數據交易中的合法性審查義務,有利于降低個人數據交易中當事人的認知難度,使人們的行為更具有可預期性并合理地確定法律責任,做到既能充分保護個人信息權益,又能促進個人數據的流通利用,助推我國網絡信息科技與數字經濟的發展。
關鍵詞 個人數據 數據交易 個人信息權益 合法性審查義務
神經數據開放共享中的個人信息保護
楊嘉祺 廣州大學法學院特聘副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神經數據之性質:敏感且私密的個人信息
二、開放共享中的個人信息危機與匿名化難題
三、神經數據的共享應強化人格權益與經濟利益的保護
四、結語
摘 要 通過腦機接口技術系統收集到的神經數據本身具有生物識別能力,且從中可推斷出與個人的健康狀態、心理狀態等相關的信息,應被界定為敏感且私密的個人信息。神經數據因具有高度的生物識別能力而面臨匿名化難題,因此不能通過單一的匿名化技術與靜態匿名化評估方法讓神經數據自由流通,而應采取多種先進的隱私技術保護方法,對匿名化進行動態評估,實現匿名化數據與未匿名化數據之間的流動轉換。對于未匿名化的神經數據,不能直接作為個人健康醫療數據進行開放共享,應考慮到神經數據的私人屬性大于公共屬性,通過訂立數據共享協議的形式取得個人的書面同意,就經濟利益的分配取得個人授權。對于數據的濫用,未來可考慮通過立法予以明確規制。
關鍵詞 腦機接口技術 神經數據 個人健康醫療數據 個人同意與授權
低空經濟發展特殊法律制度創新研究
龍衛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王錫柱 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緒論:低空經濟發展的特殊法律保障需求
二、低空經濟發展與低空開放使用
三、低空經濟發展與低空安全觀革新
四、低空經濟發展與面向多維的統分協同監管體系
五、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其他重要機制
六、結論:加速創新低空經濟特殊法律制度
摘 要 低空經濟在當下迎來高質量發展機遇,但傳統民商法和經濟法不足以為其發展提供充分的法治保障,應當進行特殊創新。低空經濟特殊的法治保障重點在于,如何為具有全新潛能的低空經濟提供產業創新和競爭空間,激發低空經濟活力,保障低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為此,立足于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目標需求,至少應在以下方面做好制度保障:首先,低空空域是低空活動的物理空間,在制度層面應理順低空開放和使用的法律邏輯。其次,低空經濟因為自身的特殊性,與傳統民航經濟比較,存在較大的安全差異性,有必要重塑低空安全觀。再次,低空經濟結構關系繁雜、內涵豐富,應該建立和完善能夠適應此種特點的,面向多主體、多環節和具體應用場景的統分監管體系。最后,低空經濟本質上是與特種技術創新與應用相關的資源經濟,涉及的法益和利益關系復雜,需要通過公私法協力,整合規制資源,激發低空經濟活力,促進低空產業創新力和競爭力;同時,低空經濟發展涉及各類主體之間的關系,其中空地權利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極為敏感,有必要建立協調機制,這也是保障低空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要舉措。
關鍵詞 低空經濟 低空空域 安全保障 “統—分”監管 空地權利沖突
論消費者濫用網絡評價行為的合作規制
林慰曾 湖南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消費者濫用網絡評價行為的認定標準與規制必要性
二、現行制度回應消費者濫用網絡評價行為的現狀與不足之處
三、平臺參與規制消費者濫用網絡評價行為的具體措施與優勢
四、消費者濫用網絡評價行為規制的優化路徑
五、結語
摘 要 消費者濫用網絡評價的行為擾亂了互聯網市場的競爭秩序,不利于網絡評價信息與經營者信用之間的互動形成良性循環。我國現行法律體系要求經營者不得雇傭消費者從事美化或虛假評價行為,但相關規定忽視了消費者作為評價主體的互助關系與消費者對交易秩序的社會責任?;ヂ摼W平臺通過構建經營者與消費者雙向、多維度的評價體系,制定消費者網絡評價的主體與行為規范,提供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填補了消費者濫用網絡評價的責任疏漏。實踐中逐漸形成了平臺主導初次規制、行政機關主導后續規制的合作規制模式。該模式對消費者濫用網絡評價的行為進行了分類處置,符合大眾預期和比例原則,能推動多元主體合作治理。為了進一步發揮合作規制的積極作用,一方面需要明確不同主體在規范消費者網絡評價領域的職能分工,另一方面需要優化平臺規制、行政規制以及司法裁判之間的銜接,引導消費者通過網絡評價合理行使監督權,完善互聯網市場良性競爭的長效機制。
關鍵詞 消費者 網絡評價 平臺規制 合作規制 分層治理
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行使機制
改革的法學解讀反思
鞏固 北京大學法學院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捉襟見肘:主流法學解讀與改革的不適應性
二、削足適履:私權說的實踐弊端與邏輯偏失
三、正本清源:改革話語的經濟學解讀
四、結語
摘 要 主流法學理論把改革政策文件中的所有權概念等同于法律概念,主張從民法物權角度進行解讀。這一理解在客體范圍、主體身份、內容構造、行使方式、價值目標動力機制等方面都與改革實踐存在偏差。這種依法律概念“倒推”政策概念的處理,在實踐層面存在不適用于公益性資源和不適用于公法性內容兩大弊端,在邏輯上顛倒了法律概念與政策概念的主次關系。改革文件是從經濟學角度思考和表達的,其中的“所有權”“所有權行使”“委托代理”等概念只有從經濟學角度才能正確認識和實踐。法學界應接納更具包容性的所有權概念,方能全面、準確地反映復雜豐富的社會現實和改革設想,作出良好的制度回應。
關鍵詞 資源國家所有權 行使 政策話語 法學解讀 反思
規范目的方法下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
判斷標準——兼論《合同編通則解釋》第16條
邢焱鵬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規范目的方法的確立及其內容構成
三、以規范目的方法判斷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的理論證成與規范基礎
四、以規范目的方法判斷違反強制性規定合同效力的具體路徑
五、結論
摘 要 《合同編通則解釋》第16條確立了規范目的解釋方法,來判斷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效力。通過探尋強制性規定的規范目的,來判斷是否有必要否定合同的效力?!睹穹ǖ洹返?53條第1款作為概括條款,無法通過演繹方法來適用,這就意味著只能通過規范目的方法,授權法官代替立法者進行價值補充,當強制性規定沒有明文規定時,授權法官根據規范目的來判斷合同是否無效。第153條第1款在性質上兼具引致條款和解釋規范說。前者系根據第153條第1款引致相應強制性規定,對合同效力作出判斷;后者則指向規范目的之探尋,判斷合同有效是否影響該強制規范的規范目的實現?!逗贤幫▌t解釋》第16條第1款具體列舉了違反強制性規定不影響合同效力的五種情形,作為例示化規定,是對規范目的方法的具體化適用。
關鍵詞 規范目的 強制性規定 合同無效 引致規范 解釋規范
共同訴訟主觀追加:程序規范解釋轉向
與實體適用類型重構
馬家曦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共同訴訟主觀追加本土路徑的形成
二、追加程序實務續造的法理反思
三、追加程序規范功能的解釋轉向
四、追加程序適用范圍的類型重構
五、結語
摘 要 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借鑒蘇俄吸收參加制度,規定法院應通知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其促進糾紛實質解決、緩和處分原則的價值得到通說支持。然而,司法實踐中將通知直接等同追加,嚴重突破處分原則且缺乏充分程序保障。大陸法系國家法院只有在家事及非訟案件中才可依職權追加訴訟當事人。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中的通知具有敦促當事人和案外人主觀追加的功能:以變更起訴及合并審理實現“任意追加”,或者根據司法解釋以與起訴行為同質的申請實現“法定追加”。規范解釋應當根據適用情形的不同,轉向緩和處分原則,以促進糾紛實質解決或治愈訴訟實施的瑕疵。結合大陸法系的歷史經驗與我國《民法典》的規范解釋,固有必須共同訴訟的范圍將逐漸收縮殆盡,只有當原告仍因管理處分受限、難以單獨主張權利,但實施訴訟具有正當性時,才能在保障案外人正當理由陳述機會的情況下,“裁定”其為共同原告,并在其無理由拒絕時,由原告訴訟擔當。
關鍵詞 追加當事人 共同訴訟 訴訟合并 訴訟參加 訴訟擔當
人民陪審員參與刑事審判活動的程序表達
——以參審職權與案件范圍為視角
張瀚文 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編輯,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規范化:人民陪審員“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的職權范圍
三、清晰化:人民陪審員“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的案件范圍
四、結論
摘 要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要逐步設置程序讓人民陪審員不再審理法律適用問題,只參與審理事實認定問題。通過梳理刑事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各自內涵并區分兩者邊界可知,事實認定是審判者經過法定程序和證據規則最終確認為真的事實,本質上屬于對客觀事實的主觀認知?!爸粎⑴c審理事實認定問題”表明人民陪審員的職權范圍應當限于本文論述的屬于事實認定的部分,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的案件范圍亦應限定為有事實認定需要的案件,故在司法實踐中應以有無事實爭議及爭議大小為標準確定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類型,通過降低適用案件數量,促使人民陪審制度集中適用于事實爭議較大的案件,以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的實質參審作用。
關鍵詞 人民陪審員 刑事審判 事實認定 參審職權 案件范圍
蘇區離婚法“偏于保護女子”的
制度邏輯與中國意義
陳會林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蘇區離婚法“偏于保護女子”的提出及規定
三、蘇區離婚法“偏于保護女子”規定的實施及整改
四、蘇區離婚法“偏于保護女子”的制度邏輯
五、蘇區離婚法“偏于保護女子”的中國意義
六、結語
摘 要 蘇區離婚法在男女權利義務關系上偏離當時世界婚姻法的主流或一般情形,提出“偏于保護女子”的原則,具體規定包括優先保障女子的離婚權、離婚時女子的衣服首飾和土地由女方帶走、離婚前的共同債務由男子償還、女方再婚前的生活保障由前夫負責、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由男方撫養等。離婚“偏于保護女子”制度的底層邏輯是通過“矯枉必須過正”的革命式立法和權宜之計,盡快實現男女實質平等。其中國意義主要在于彰顯世界上革命式立法的徹底革命性、促進近代人口大國中男女平等關系的空前發展、豐富人類婚姻立法特別是近代離婚法的內容等。蘇區離婚法規定離婚“偏于保護女子”對于近代中國婚姻制度從男尊女卑、夫為妻綱走向男女平等、夫妻同權的轉型來說,具有歷史的必然性與合理性,是早期中國共產黨人領導人民“開探”中國法治現代化道路的重要環節或組成部分。
關鍵詞 蘇區離婚法 保護婦女權益 男女實質平等 制度邏輯 中國意義
經由司法巡回的國家治理
——一項關于英格蘭總巡回法庭的個案觀察
李洋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江蘇高校區域法治發展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
目 次
一、引言
二、面向歷史認同與治理需求的司法巡回
三、英格蘭總巡回法庭運行的實證考察
四、司法巡回參與國家治理的功能及其呈現
五、比較歷史視野中的司法巡回
六、結語
摘 要 國家治理意義下的巡回意味著國王/中央的現身。就中世紀英格蘭歷史場景而言,巡回兼有增強民族認同之意蘊,國王的最高司法權威藉由司法巡回以救濟臣民進而實現早期國家治理。趨于慣常性、跨地域性及受理所有申訴的司法巡回,在數百年的歷史演進中,展現著重罪案件審判權由地方向中央的逐步移轉,高度組織化、去地方化法官的逐漸浮現,巡回事項從行政層面向司法層面的漸趨聚焦以及巡回法官代際傳承職業化傾向的漸次加深這一幅幅歷史場景。司法巡回的歷史實踐固然滲透著財政屬性與社會治理能力,但毋寧應定性為中世紀英格蘭國家治理中司法權與國家治理的緊密融合。司法巡回機制所塑造的普通法體系亦化身為早期現代國家所面臨治理問題的應對之策,形塑為經由司法達致國家治理的經驗模型。
關鍵詞 司法巡回 國家治理 中世紀英格蘭 總巡回法庭
論給付判決與履行判決的區分:
學說檢視與標準重構
曹夢嬌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博士研究生
目 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行為標準”的基本立場及檢視
三、“給付內容標準”的反思與檢視
四、請求權基礎作為區分標準之證立
五、給付請求權與履責請求權成立之判斷
六、結語
摘 要 給付判決與履行判決的判決機理相似,確定兩者的區分標準、廓清兩者的適用范圍,既可以充分發揮兩者的救濟功能,也有助于判決類型的體系化研究。就兩者的區分而言,學理上存在行為標準和給付內容標準兩種代表性觀點,在承認給付判決主要適用于金錢給付的前提下,還發展出了審查強度標準、裁量權標準和管轄權標準。但上述觀點均存在解釋力不足的內在缺陷,未能揭示給付判決與履行判決的本質區別。履行判決與給付判決的區分標準是請求權基礎。履行判決的請求權基礎是自由權,給付判決的請求權基礎是社會權,分別對應不同的判決類型。履行判決和給付判決為法律關系之訴導入行政訴訟提供了法律空間。給付請求權的權利來源不僅包括法律規范,還包括行政允諾、行政協議,且以原告可以依法“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為限;履責請求權的權利來源則僅限于廣義的法律,但抽象的職責不能導出原告的履責請求權。
關鍵詞 給付判決 履行判決 給付義務 法定職責 請求權基礎
《中實智庫名刊摘要》專題統籌:秦前松。本文由《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特約供稿。(中國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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