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各有關單位:
為鼓勵平臺企業、電商服務企業積極發揮賦能帶動作用,支持企業進一步拓展網絡銷售渠道、加快數字化轉型,對2025年符合條件的相關企業給予支持。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01
支持范圍
在北京地區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包括:
(一)為消費者提供商品、餐飲第三方交易服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
(二)通過網絡平臺開展商品或餐飲自營銷售業務的企業。
(三)提供直播電商或代運營等服務的電商服務企業。
02
支持內容及標準
(一)支持平臺企業發揮賦能帶動作用
對為消費者提供商品、餐飲第三方交易服務的互聯網平臺企業按“2025年每培育1家實際成交額(注釋1)不低于2000萬元且增速不低于50%的企業(注釋2),支持不超過5萬元”的標準,此方向給予單個平臺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勵。
(二)支持電商服務企業加大服務支持力度
對2025年帶動10家(含)以上企業(注釋3)累計實際成交額不低于2000萬元的電商服務企業,按照不超過實際成交額的0.5%給予獎勵,此方向給予單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支持企業加快數字化轉型
1.支持企業搭建線上營銷體系。支持企業通過入駐第三方電商平臺、搭建商城網站、建設APP或小程序等方式開展線上營銷,加快布局電商業務,推進數字化轉型。
2.支持企業數字化運營能力提升。支持企業開發軟件服務系統,打通選品、備貨、營銷、售后等鏈路環節,實現線上線下、公域私域、運營流程一體化管理,提升選品精細化、備貨柔性化、營銷精準化、交付體系化、庫存協同化、售后標準化等水平,有效提高運營服務能力,實現數字化運營能力升級。
3.支持企業數字化場景應用。支持企業創新迭代電子商務新模式,發展直播電商、即時零售等新業態。支持企業搭建專業或獨立的網絡直播場景,升級直播帶貨技術手段,提高直播領域服務能力和運營能力;鼓勵企業運用大數據、XR、人工智能、數字孿生、高清影像、數字人等新興技術,打造數字人導購、智能客服、虛擬場景制作等沉浸式、體驗式、互動式消費新場景,提升服務質量和數字消費體驗。
此方向支持資金支付、發票開具時間均在2024年1月1日(含)以后的軟硬件設備的購置及升級改造等投資,按照不超過審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予以支持,此方向支持單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03
支持條件
(一)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禁止類和限制類范圍的;納入全市聯合懲戒“黑名單”的;納入商務局信用主體信用信息核查黑名單,存在“較重不良信用記錄”的;近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或拒絕整改風險隱患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受到監管和執法部門處罰的;同一申報單位、同一內容的項目已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或其他市級財政資金支持的不得重復申報;經審議其他不予支持的。
(二)申報“支持內容及標準(三)”,申報企業若為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餐飲第三方交易服務的互聯網平臺,年均(項目建設期內自然年,下同)平臺交易額(注釋4)應不低于1億元;若為自營網絡零售企業,年均網絡零售額(注釋5)應不低于1000萬元。另外,申報項目應滿足:項目已完工(分階段實施的,應完成所申報階段的階段性目標);審定實際投資總額不低于審定計劃投資總額(符合支持方向的本階段合同投資總額)的70%;申報項目運營時間已達3個月(含)以上。
04
申報流程
(一)政策申報
申報企業應按隸屬關系在時限內進行線上申報,并將紙質版申報材料一并提交至屬地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逾期不予受理。具體要求如下:
1.申報“支持內容及標準(一)(二)”, 2025年年內符合本《通知》申報條件的企業,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項目申報;2025年年度符合本《通知》申報條件的企業,2026年3月1日前完成項目申報。
2.申報“支持內容及標準(三)”,各企業于政策出臺之日起、截至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項目申報。
(二)審核及公示
1.對申報“支持內容及標準(一)(二)”的,屬地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根據企業申報批次,于2025年11月15日前、2026年3月15日前對申報材料進行線上線下初審后,填寫對應的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附件2)報送市商務局。由市商務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核定后再次復審,對符合條件且公示后無異議的企業給予支持。
2.對申報“支持內容及標準(三)”的,屬地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在申報企業提交材料10個工作日內進行線上線下初審后,填寫對應的項目初審情況匯總表(附件2)報送市商務局,最晚一批于2025年12月5日前上報。由市商務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評審通過后會同相關區商務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商務金融局履行驗收程序,對符合條件且公示后無異議的企業給予支持。
05
工作要求
(一)各申報企業應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涉及項目建設的需手續合規、按時間進度推進。對于偽造、提供虛假材料的項目申報單位,按《北京市商務領域不良信用記錄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進行處理。
(二)各初審單位應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切實做好指導與審核,嚴格把關,按照規定程序做好相關工作。應加強對已支持項目的后續指導和跟蹤監管,確保項目實施效果,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相關監督檢查、審計等工作。項目單位收到財政資金后,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修訂 <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的通知》(財會〔2017〕15號)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辦理,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對于截留、挪用、騙取財政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根據2011年國務院令第588號修訂)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文件由市商務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注釋:
1.本《通知》中的“成交額”均指與商品性消費有關的實物商品或餐飲網上自營銷售金額。
2.本方向所指“企業”應滿足本《通知》“支持范圍(二)”。
3.本方向所指“企業”應滿足本《通知》“支持范圍(二)”。
4.“平臺交易額”指平臺企業完成的商品和餐飲服務交易總和。
5.“網絡零售額”指企業(單位)通過公共網絡交易平臺(包括自建網站和第三方平臺)取得訂單,售給個人、社會集團非生產、非經營用的實物商品(含餐飲)金額。
北京市商務局
2025年3月28日
【參考往期政策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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