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訂婚強奸案,看了很多律師都說是冤案,被告的男方,無罪。
他們該結論的依據是當年5月6日,女方在警方帶領下,到醫院檢查,診療手冊顯示“女方外陰:處女膜完整,未見新鮮破口”。
這些是被告家屬提供給媒體的證據,是否經過一審法院質證,還不知道。
我這里就按該證據是法院也采信的。但處女膜完整,不能代表沒有強奸行為。這個很重要,國內能查到公開判例,有一個。
因為涉及醫學法律,我也查了美國的判例,他們控辯雙方針對這樣的法律結論會引入專家證人意見,眾多的判例得出這樣的專家結論: 大多數“聲稱遭受性侵或即便是自愿發生性行為的女孩,在醫學檢查中不會顯示處女膜受傷的跡象。”
這是因為處女膜在青春期會發生彈性增強、愈合能力增強及結構變化等生理特性。所以不能以這個證據就認定沒有發生強奸行為。反過來,如果女方的處女膜破裂,也不能以此為孤證證明男方實施了強奸行為。
我國強奸是以插入論,只要有“插入”的行為,就達到認定標準。插入多少不做區別。當然更不以是否射精來認定是否構成強奸。所以被告家屬提到的未檢出精斑也不能作為沒有強奸行為發生。只要有插入,再加上違背婦女意愿就構成強奸。
我嘗試去找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因為這樣可以看到控辯雙方的說辭,及法院的說理。但沒有找到,只看到了陽高縣融媒體中心發布《法院審判長就席某某強奸案答記者問》一文顯示:
案發當年5月2日,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系,遭到被害人拒絕,被害人稱等結婚后再說。之后,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系……經偵查人員對被害人身體檢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
這個答記者問如果屬實,確實能判男方強奸罪。至于雙方是訂婚的,女方家屬開口要房子加女方名,會影響量刑,不影響定罪。
還有一點很重要,這是一宗強奸案,依法是不公開審理的,我們看到的都是男方披露的證據,檢方及被告方的律師,作為訴訟參與人,是不能案件審理信息的。被告一個厲害的地方是,男方的媽媽作為以公民辯護人的身份出庭參與訴訟, 她能接觸第一手案件審理信息,而且沒有像律師職業約束,她冒險向外披露了。請留意,她是一方的當事人家屬,會有明顯的立場傾向。
再說大同市中院委托陽高縣社區矯正管理局的《委托調查函》,里面是提到說根據上訴人席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等,擬對其適用緩刑,進行社區矯正。看字眼,有犯罪情節,且有悔罪表現,才考慮緩刑。不代表中院認為沒有強奸。
這里如果屬實,那犯罪是法院認定的,悔罪是被告自己的表達。所以個人理解,無罪很難,輕判,有可能,考慮到的是雙方已訂婚。就以女方處女膜完整且未檢出精斑,就簡單認為沒有發生強奸行為,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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