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律講堂是由張萬軍教授主持的刑法專題普法講座)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2年8月,被告人楊某明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糾集他人租賃上海市浦東新區兩處房屋,安裝寬帶、固定電話及交換機等設備,供他人用于網絡詐騙活動。設備投入使用后,導致多人受騙,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同年9月,楊某明再次糾集人員至上海市金山區準備以相同手法作案時被抓獲。經查,楊某明違法所得超過6萬元,其到案后雖曾辯稱“不知情”,但最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楊某明主觀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客觀上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法院認定楊某明對他人利用其設備實施犯罪具有明確認知,其行為符合“明知+幫助”的構成要件。(人民法院入庫案例:楊某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認定,入庫編號:2024-04-1-257-003)
二、刑事法理分析一:幫助犯罪中的“明知”如何認定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核心難點在于如何證明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本案中,法院通過客觀行為反向推定主觀明知,這一邏輯符合刑法理論對“明知”的認定規則。
(一)“明知”不要求直接、確切的認知
根據刑法理論,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明知”既包括行為人主觀上確切知道他人系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也包括主觀上知道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兩者在主觀上都要求行為人知道。前者明知的對象和內容具有確定性,而后者明知的對象和內容具有不確定性,在意志因素上是持一種放任的心態,構成間接故意犯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并非要求行為人明確知曉具體犯罪細節,而是指其認識到行為可能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且對此持放任態度。
現在司法解釋慢慢轉向認為“明知”不包括應當知道的情形,因為應當知道就包含著行為人主觀上有可能事實上就真的不明知,不具備故意犯罪的認識因素,有可能構成過失犯罪。
(二)推定“明知”需結合多重客觀證據
司法實踐中,“明知”往往通過間接證據綜合推定。具體包括:交易異常性:如報酬明顯高于市場價、支付方式隱蔽(如虛擬貨幣)。
行為反常性:如無正當職業者突然從事技術性工作,或行為模式明顯規避監管。關聯證據:如刪除通信記錄、頻繁更換設備地點等逃避偵查行為。
本案中,楊某明案中,法院認定其“明知”的核心依據包括,首先,行為異常性:楊某明不具備安裝設備的專業知識,卻在“Btok”軟件上接受上家技術培訓,設備由上家郵寄,且每多安裝一條線路即可獲得高額報酬,明顯違背常理。其次,隱蔽交易方式:報酬通過虛擬貨幣“泰達幣”支付,交易鏈條復雜,電子錢包賬戶頻繁變動,刻意制造虛擬交易假象,符合網絡犯罪資金流轉特征。最后,作案模式隱蔽:楊某明與上家無直接接觸,租賃無人居住的民宅安裝設備,頻繁更換地點并刪除所有通信記錄,具有逃避偵查的典型特征。
楊某明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特征。其通過虛擬貨幣收取報酬、接受上家遠程培訓、刪除作案記錄等,均指向其主觀上對犯罪行為的認知。法院未依賴口供,而是通過客觀行為鏈條完成證明,符合證據裁判原則。
三、刑事法理分析:“明知”認定的限縮與邊界
盡管“明知”的認定對打擊網絡犯罪至關重要,但若標準過于寬泛,可能導致“客觀歸罪”,將過失或中立行為納入刑事打擊范圍。因此,需從法理和實務層面明確限縮規則。
(一)避免將“應當知道”等同于“明知”
有觀點認為,若行為人“應當知道”行為可能助長犯罪,即可推定其“明知”。但這一邏輯存在重大風險:“應當知道”本質上是過失的范疇(如疏忽大意未預見),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系故意犯罪,將二者混同可能擴大刑罰范圍。
例如,普通網民出借銀行卡,若未刻意規避審查或收取異常報酬,即便卡片被用于犯罪,亦難以認定其存在故意。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認定楊某明“明知”,關鍵在于其行為存在主動配合犯罪的特征,如接受培訓、使用虛擬貨幣交易,,而非單純提供工具。
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兩高《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的規定進行判斷,《解釋》沒有采取以往司法解釋將明知解釋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做法,而是采取了主觀明知的推定規則,這是司法解釋的巨大進步,也更符合刑法第14條關于故意犯罪概念的規定。
(二)技術中立行為的出罪空間
對于提供網絡技術服務的行為,需區分“技術幫助”與“犯罪幫助”。若行為屬于正常經營活動,如運營商提供寬帶服務,即便客觀上被用于犯罪,也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楊某明的行為顯然超出技術中立范疇:其租賃民宅專門架設設備,且與上家形成緊密合作,明顯服務于犯罪團伙的“定制化需求”。反之,若個人因生活所需安裝多部電話,即便被他人利用,亦不構成犯罪。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指出,楊某明案的裁判邏輯為同類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一方面,通過客觀行為推定主觀明知,有效破解了網絡犯罪隱蔽性強的取證難題;另一方面,緊扣“異常性”“主動配合”等核心要素,避免客觀歸罪。未來,司法機關需在打擊犯罪與保障權利之間尋求平衡,通過實質限縮“明知”認定標準,防止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淪為“口袋罪”。
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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