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綁架他人后自動放棄的如何認定既未遂?
綁架罪的既遂,以行為人是否將被害人劫持并實際控制為標準。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綁架他人的行為,就構成綁架罪的既遂。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時進行解救等客觀方面的原因,使綁架目的沒有得逞,因而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的,則構成綁架罪的未遂。綁架并實際控制被害人的,雖自動放棄繼續犯罪,但綁架罪已經既遂。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綁架殺人未遂是否屬于"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綁架并殺害被綁架人的,應當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里的"殺害"只需要行為人有殺人的故意及行為,并不要求"殺死"的后果。被綁架人基于各種原因最終生還的,不影響"殺害"行為的認定。在綁架過程中實施"撕票"行為,可能出現造成被綁架人死亡、重傷、輕傷以及未造成傷害等多種情形,司法實踐中要根據具體情況區分情節對待:
(1)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致被綁架人死亡的,這就是綁架罪中典型的"撕票"。綁架罪以追求非法利益為目的,直接嚴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而且往往殺害被綁架人或者以殺害被綁架人相威脅,社會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對此類"撕票"行為必須依法予以嚴懲。因此,對綁架中殺害被綁架人,致被綁架人死亡的,一般應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處死刑。
(2)行為人在綁架過程中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可以適用死刑。這是考慮在綁架中故意殺害被綁架人,其罪行程度要比單純的故意傷害行為嚴重,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故意重傷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嚴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都可以判處死刑。
(3)在綁架過程中實施了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但未造成被綁架人死亡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僅造成被綁架人普通重傷、輕傷或者未造成傷害后果的,一般可考慮處無期徒刑。
三、為索財而殺人并勒索其親屬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對于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行為,行為人可能會在控制被害人之后直接殺害被害人,然后向被害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勒索財物。此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可能同時符合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此種行為應如何認定,需要考察行為人的主觀犯意和客觀行為。對于殺人索財型綁架罪,行為人可能在綁架他人后勒索財物前或者勒索財物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也可能在綁架他人并成功勒索財物后或者勒索財物未逞的情況下殺害被綁架人。無論屬于上述何種情況,行為人殺害被綁架人都是為了減少被綁架人的存活狀態導致犯罪行為暴露的可能性,也即行為人殺害被綁架人是服務于勒索財物的目的,而不是單純地殺害被害人。
因此,行為人是在概括的犯意支配下實施上述連續的行為,即通常所謂的"先撕票后索財",對此種行為應認定為綁架罪,按照殺害被綁架人的情形量刑。如果行為人是基于故意殺害被害人的目的實施殺人行為,然后起意向被害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勒索財物,此種情況下,因行為人基于不同的犯意實施了不同的行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應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和敲詐勒索罪,并應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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