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法拍房以其相對較低的價格吸引著不少購房者的目光。然而,惠州許女士的遭遇卻讓我們看到了法拍房背后可能隱藏的復雜問題。
許女士,一位在惠州務工多年的財務會計人員,她和家人辛苦積攢多年,就盼望著能在惠陽火車站附近購置一處房產,方便家人出行。2017年5月,她在淘寶網上看到了那處位于惠陽區淡水鎮的自建房法拍房。這處房子起拍價不到80萬,距離火車站不到2公里,還無需房貸和物業費,這對許女士一家來說,無疑是一個極具吸引力的選擇。于是,經過3個小時、34次出價、加價60多萬后,許女士以146萬余元競拍成功。
可誰能想到,這看似順利的購房之旅,卻陷入了無盡的困境。惠陽區人民法院出具了協助執行通知書,可當許女士帶著通知書來到惠陽區自然資源局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和解除查封時,卻遭到了拒絕。從2017年6月開始,她在自然資源局和法院之間多次往返,得到的答復都是因為法拍房土地為集體所有,無法辦理過戶。
從常理來說,拍賣就如同一場買賣交易。在商業活動中,當賣方無法將商品完整地交付給買方時,賣方必然要承擔責任。就像我們在普通的房產交易中,如果賣方不能按時交房或者房屋存在重大問題無法過戶,賣方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
要知道在法拍房的交易中,拍賣方有責任對拍賣房產的各項情況進行詳細審查,包括土地性質等關鍵信息。如果因為拍賣方的疏忽導致購房者權益受損,拍賣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許女士一家辛苦積攢的錢,滿心歡喜地參與競拍,最后卻落得個無法入住過戶的結果。這不僅是許女士一家的悲劇,更是對法拍房交易規則的一種警示。目前,在法拍房市場中,類似這樣的糾紛并不少見,甚至近些年來愈發常見,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拍賣前的審查不嚴格。
在這個事件中,法院作為拍賣方,既然將房屋進行拍賣,就應當對房屋的可過戶性等關鍵因素負責。而不能在出現問題后,讓購房者獨自承擔后果。這就好比一個商家出售一件商品,不能在顧客付款后才說這件商品存在無法解決的問題,而不給予任何賠償或者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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