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璧山區大路街道辦強拆魚塘案,猶如一面照妖鏡,照出了某些基層政府"運動式治理"的荒誕邏輯。當37萬斤活魚在挖掘機的轟鳴聲中化為烏有,當法院生效判決淪為"法律白條",當涉事官員在問責聲中悄然升遷,我們不得不追問:這樣的權力任性,究竟是誰給的膽子?
2007年,大路鎮為打造"十里千畝漁業示范基地",鎮長親自駕車迎接萬朝林夫婦,以30年承包合同和年租金12萬元的承諾吸引投資。夫妻倆投入畢生積蓄擴建魚塘,高峰期年銷魚量達37萬斤,年收入突破百萬。然而2021年8月13日深夜,街道辦以"環保整治"為由,動用挖掘機掘堤放水,引發數百人瘋狂搶魚。監控顯示,最大單戶搶魚量達2000斤,30斤重的青魚被哄搶一空,37萬斤魚貨值損失達357萬元。
這場"合法傷害"早有預兆:街道辦曾兩次出具《關停整治告知書》,但依據的區級文件將執法主體錯誤指定為鎮政府,而《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此類執法權屬環保部門。更諷刺的是,當年招商引資時承諾的"示范基地",竟成為強拆理由——法院明確指出街道辦越權執法,判決其賠償379.9萬元。
法院判決生效近一年后,380萬元賠償款仍未支付。街道辦賬戶查封顯示賬面資金為0,其名下房產均為安置房無法處置,提出"以案外人房產抵債"被拒。但矛盾的是,強拆時委托第三方賣魚的3.5萬元款項離奇消失,街道辦至今未說明去向。
更令人憤慨的是,時任街道辦主任彭某現任區信訪辦主任,黨工委書記蔣某已升任副區長。可是根據《公務員法》第60條,執行明顯違法命令者應追責,但現實卻是"拍板者升遷,執行者無責"。這種"問責空轉"的現象,讓法律尊嚴蕩然無存。
事件暴露出三大制度性缺陷:其一,政策連續性缺失。2020年璧山區文件要求"3年內打造千畝漁業基地",2021年同區文件又要求"全面關停非達標魚塘",導致企業無所適從;其二,執法主體錯位。街道辦越權執法的背后,是區級部門將環保整治責任"甩鍋"基層;其三,問責機制虛化。涉事官員升遷與企業維權受阻形成鮮明對比,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
目前,璧山區大路街道辦的"情況說明"稱已達成賠償協議,但協議細節尚未披露。此案警示:當"環保整治"異化為權力任性的工具,當司法判決淪為財政困局的犧牲品,損害的不僅是養殖戶權益,更是政府公信力的根基。
如今的魚塘如今已蒿草叢生,土地復耕成本超百萬。而當初規劃的"千畝示范基地"已成荒地,政府前期投入的基建資金全數沉沒。這場悲劇提醒我們: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唯有讓每個行政行為都經受住法律與民意的雙重檢驗,才能真正實現"為人民服務"的初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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