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社會保險服務中心聯合印發《關于明確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期限的通知》(瓊稅發〔2025〕13 號),明確了海南省用人單位、靈活就業人員社保費申報繳納期限的有關事項。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執行。
01
用人單位(含企業、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期限為全月,繳費人應于每月最后一日前申報繳納當月社會保險費。
02
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費可選擇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者按年繳納,繳費人應于年度最后一日前申報繳納當年養老保險費。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費可選擇按月、按季度繳納,繳費人應于季度最后一日前申報繳納當季醫療保險費。
03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關于明確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費申報繳費期限的通知
來源:海南社保醫保微信公眾號
編輯:陳淑林
審核:廖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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