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楊晉華
一、案件檢索
(一)案件基本事實
2009年8月,王某與李某協商成立公司銷售榮威牌汽車。約定王某出資600萬元,李某出資400萬元,合計1000萬元作為注冊資金,設立奧力公司,并按照出資比例王某占60%股份,李某占40%股份,公司設立的手續全部由王某辦理。2009年8月26日,李某將400萬元出資款付清。同年9月3日,奧力公司經棗莊市工商局批準成立。
2009年9月2日,孫某將其中的390萬元轉入王某的賬戶,余款10萬元孫某取現,作為其投資款轉入奧力公司的專用投資賬戶。王某將上述390萬元及籌集的其他款項共計990萬元,分三筆分別于2009年9月1日、9月2日,作為其投資款轉入奧力公司的專用投資賬戶。2009年9月2日,山東棗莊東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報告及驗資事項說明,對王某、孫某向奧力公司的上述出資情況予以審驗確認。
2009年9月1日,王某、孫某簽署奧力公司章程。同年9月3日,其二人向工商部門遞交《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當日,奧力公司經工商部門核準成立,王某為執行董事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某為公司監事。
2009年9月18日,王君為甲方,李某為乙方,雙方簽訂《股權協議書》。該協議主要約定,雙方共同出資人民幣1000萬元設立奧力公司,其中王君出資6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0%,享有60%的股權,李某出資40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40%,享有40%的股權;雙方以其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奧力公司加蓋其公司印章向李某出具了《出資證明書》載明,股東李某于2009年8月26日向其公司繳納出資400萬元,該股東自本出資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享有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
后李某發現奧力公司并未按照約定辦理股東登記手續,故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奧力公司承擔返還出資的責任。
(二)法院裁判要旨
案件爭議焦點:奧力公司應否向李某返還出資款及相應利息。
法院認為:1.李某的400萬元出資款經由王某、孫某的賬戶注入奧力公司的驗資賬戶,奧力公司收取并最終占有了李某的出資款。該事實奧力公司于二審及再審中均予以認可,并且有奧力公司蓋章的《出資證明書》、王某與李某簽署的《股權協議書》、《股東名冊》及信用社的轉賬憑證等證據予以證實。
2.李某出資后,既未成為奧力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顯名股東,也未能以隱名股東的身份享受股東權益。奧力公司歷次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轉讓股權變更股東,李某均未能行使任何股東權利。李某的出資目的無法實現。
3.李某的出資權益受到損害,奧力公司存在重大過錯。奧力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辦理奧力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登記在先,登記的股東為王某和孫某,之后才和李某商量出資一事。李某出資后,王某、孫某瞞著李某簽署了公司章程,向工商部門遞交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將王某、孫某登記為股東。而奧力公司明知李某不是登記股東、王某與李某不存在股權代持協議的情況下,向李某出具虛假的《出資證明書》。奧力公司與王某的行為存在共同欺詐的故意,由此造成李德義權益受損,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綜上,奧力公司占有李某的出資款拒不返還,又不賦予李某股東身份,損害了李某的合法的經濟利益。奧力公司繼續占有李某的出資款無任何法律依據,應予返還并承擔相應利息。
二、股東出資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公司應當按照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下列事項:(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
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五)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
第四十八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下列事項:(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二)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第九十五條第六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六)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
第九十八條第二款 發起人的出資,適用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 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在三年內決定發行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
三、律師說法
出資人實際出資未登記,沒有享有股東權益,可以認定該出資人未成為公司股東,出資人的出資目的未能實現,可以要求返還出資款。確認是否享有公司股東權益,除了是否參與公司的經營事項,還應當結合在公司經營、利潤分配、增減資金、投資經營方向等重大事項上是否具有表決權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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