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寧檢察
編者按
周寧縣檢察院深入貫徹“誰執(zhí)法誰普法”工作責任制,進一步擴大普法宣傳覆蓋面,為群眾提供“零距離”法治宣傳。今天,周檢說法繼續(xù)為您線上普法。
普法便利貼
了解“幫信罪”
不做罪犯的幫兇
PART 1
什么是“幫信罪”
近年來,電信網(wǎng)絡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不法分子的手段不斷翻新,使得“幫信罪”案件數(shù)量大幅度增長,許多人受到這些不法分子的蠱惑,幫助其犯罪,最終淪為信息網(wǎng)絡詐騙活動的幫兇。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主要針對那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器托管、網(wǎng)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
PART 2
“幫信罪”的常見類型
1.“兩卡”類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銀行卡(含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等)、手機卡(含流量卡、物聯(lián)網(wǎng)卡等),用于接收、轉移信息網(wǎng)絡犯罪相關款項的行為。幫信案件中,絕大多數(shù)為“兩卡”類案件。
2.“跑分”類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登錄特定平臺為網(wǎng)絡犯罪團伙提供轉賬幫助從而將贓款“洗白”的行為。
3.“吸粉”類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他人提供推廣幫助,以“刷單”“搶紅包”“投資指導”“特殊服務”等名義邀請被害人進群或下載APP,后由電信詐騙團伙對被害人實施詐騙的行為。
4.“技術”類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通過架設虛擬撥號設備(VOIP、GOIP、多卡寶、絡漫寶等)、開發(fā)網(wǎng)絡程序、制作運營網(wǎng)站等方式提供技術支持的行為。
PART 3
相關案例
案例1
出售或出借銀行卡獲利
“餡餅”變陷阱
2021年5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可能用做他途, 仍將其名下的中國建設銀行卡、中國工商銀行卡、北京銀行卡、中國銀行卡 、中國光大銀行 卡提供給他人進行支付結算,支付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93萬余元。王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3000元。
經(jīng)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案例2
以貸款刷流水為名
實則行違法犯罪之實
被告人徐某某系銀行黑戶人員, 2023年12月14日,在 明知他 人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仍以對方幫助其辦理貸款為由, 將本人 名下 的 銀行卡 提供給 陌生人 用于支付結算 , 支付結算金額為 111萬余元。
經(jīng)法院判決,被告人俆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案例3
商戶提供POS機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
為了獲取非法利益,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間,被告人何某某明知他人可能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將本人名下的POS機及對應的銀行卡提供給一陌生人用于支付結算,支付結算數(shù)額900余萬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22萬余元。
經(jīng)法院判決,被告人何某某犯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PART 4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的預備】
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器托管、網(wǎng)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自首與坦白】
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違法所得的處理】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wǎng)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第七條【關于涉眾型經(jīng)濟犯罪案件的處理】
對于涉眾型經(jīng)濟犯罪案件,應當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準確把握打擊面。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其他主犯,應當根據(jù)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涉案金額、危害后果等因素,依法懲處。對于從犯,特別是受蒙蔽、脅迫參加犯罪,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人員,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學生、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應當綜合考慮其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因素,依法從寬處理。同時,要注重運用非監(jiān)禁刑、緩刑等刑罰措施,促進教育轉化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
來源:石家莊鐵路檢察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