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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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合同中都會有違約金條款,約定在一方違約時,應按約支付守約方違約金。
那么,如果守約方沒有實際損失,可否判決違約方不承擔違約金責任?
最高院在《福建挺虎置業集團有限公司與仙游縣自然資源局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違約方沒有違約故意,且一直在能力范圍內積極履行其他合同義務,而守約方確實沒有實際損失的,可不再判決違約方承擔違約金責任。
最高院認為,
關于挺虎公司的實際損失。挺虎公司一審、二審中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具體數額,其在一審庭審中稱其損失包括土地出讓金的資金成本、為土地配套過程中資金投入、房地產下行過程中預期利益損失及延期開發導致錯過銷售的黃金周期。但本案現有證據不能反映國土局的逾期交地行為導致挺虎公司何種損失。
關于國土局的過錯程度。挺虎公司要求交付的案涉土地中涵蓋仙游縣政府機關大院。根據2018年10月10日頒布的《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仙游縣政府駐地遷移需要上報福建省人民政府審批。國土局提交多份仙游縣人民政府及莆田市人民政府上報審批的文件,由此可以看出仙游縣人民政府一直在積極履行縣政府遷址的審批手續。而在遷址手續審批通過之前,仙游縣人民政府不能從案涉土地搬遷出去,國土局亦無法向挺虎公司交付案涉土地。
一般來說,違約金既具有彌補守約方因對方違約遭受損失的功能即補償性功能,又具有督促當事人誠信履行合同的功能即懲罰性功能。對于違約方具有違約故意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發揮違約金懲罰性功能,督促違約方早日履約。而對于違約方非因其自身等客觀原因導致違約情況的,不應過分強調違約金的懲罰性。
具體到本案中,鑒于在縣政府遷址審批通過前,國土局對于案涉土地交付存在法律上履行不能,而非主觀上不愿意交付案涉土地,故本案的違約金適用應當以填補守約方損失為主。
關于合同履行情況及預期利益。根據案涉《出讓合同》及其補充條款的約定,國土局主要義務包括交付土地及在未交付土地期間按照同期貸款利率上浮30%的標準支付已付土地出讓金的利息。對于第一項義務,在仙游縣政府遷址獲批即履行交地義務法律上的障礙消除后,國土局第一時間向挺虎公司交付案涉土地。對于第二項義務,仙游縣財政局一直按約支付未交付期間的利息。據此,仙游縣政府及國土局一直在能力范圍內積極履行《出讓合同》項下義務。
綜合以上分析,案涉土地曾經是仙游縣政府機關所在地,而縣政府遷址需要上級部門審批,在審批通過之前,國土局對案涉土地交付義務的履行存在法律上障礙,其沒有違約的故意,故本案的違約金應當以彌補挺虎公司的實際損失為主,而根據本案現有證據不能反映挺虎公司因逾期交地存在何種損失,且國土局一直在能力范圍內積極履行案涉《出讓合同》項下義務。
考慮以上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仙游縣財政局已按約支付逾期交地期間土地出讓金利息損失情況下,不應再判決國土局承擔違約金。
周軍律師提醒,在合同履約過程中只要沒有違約故意,且一直在能力范圍內積極履行其他合同義務,如果還能證明守約方確實沒有實際損失的,就有可能不用再承擔違約金責任。若有爭議,建議及時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依據法律規定和具體案情,采取恰當的維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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