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將投保的非營運性質車輛用于有償貨運活動,致使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向保險公司履行法定通知義務的,車輛在營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
以非營運性質投保的車輛在營運中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2023年1月,張某駕駛輕型欄板貨車與行人金某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金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張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車輛登記車主為張某,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賠償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保險單中注明事故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業貨運”,但根據查明的事實,該車輛平時主要用于在“貨拉拉”平臺上接單拉貨;張某自2022年10月起至事故發生日期間,駕駛該車輛多次在“貨拉拉”平臺接單拉貨。張某墊付金某醫療費及其他費用合計5.7萬元。后金某家人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張某賠償相關損失。
豐順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案涉車輛在投保時登記為“非營業貨運”的情況下從事營運活動,提高了車輛使用頻率和擴大了車輛使用范圍,造成車輛使用頻率與事故風險顯著增加,又未向保險人履行法定通知義務,故某保險公司依法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免除賠償責任。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金某家人18.71萬元,張某賠償100.25萬元。
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張某使用案涉車輛在貨拉拉平臺注冊認證,從2022年10月起至事故發生日期間共接單達100次,且車身明顯張貼有“貨拉拉APP”標識,且本案證據足以證實張某在事故發生時從事營運活動。案涉保單載明的條款內容和形式顯示某保險公司就法定免責事由履行了提示義務,應認定免責條款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合同約定,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故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為以非營運性質投保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受害人因車輛使用性質是否改變而引發的理賠糾紛。本案基于投保車輛事發時從事營運活動的事實、該車輛在“貨拉拉”平臺上接單量等情況,認定投保車輛使用性質確已改變,并結合投保人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就法定免責事由已履行提示義務的情形,作出的裁判結果有利于引導投保人秉承最大誠信原則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有利于維護保險市場秩序。
涉營運車輛使用性質及車輛危險程度的認定
隨著貨拉拉、滴滴等網約平臺的不斷發展,在平臺上接單開展客運或貨運的靈活就業模式越來越普遍,將自家非營運性質的車輛用于貨運、客運或出租給他人營運的情況亦不斷增多。而有的車主為節約保費,將其日常營運車輛投保非營運險,導致由此引發的保險糾紛時有發生。因營運車輛的使用頻率高于非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相應增加,保險公司據此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分為營運和非營運兩類并設置不同的保險費率。
司法實踐中,涉營運車輛的情況不盡相同,此類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往往以車輛使用性質發生改變、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為由,主張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免賠,故這兩點的認定是此類案件的審查重點。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要堅持尊重保險合同約定與保障保險消費者利益相統一原則。
一、車輛使用性質是否發生改變需結合車輛具體的使用方式進行審查。根據使用方式的不同,營運車輛可分為客運和貨運兩種,生活中常見的是網約車、順風車、自用貨車。網約車模式中,非營運性質車輛使用人在相關運營平臺注冊賬戶、接受訂單、收取費用且服務對象為不特定人群,符合營運特征的,無論是客運還是貨運,均可認定構成車輛使用性質的改變。順風車則與網約車有著本質區別,順風車不以營利為目的,僅與合乘人員分攤出行成本或免費相助,不應視為營運車輛;但如是以順風車為名,實際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運輸活動的,可結合該車輛的接單頻率、接單模式、收費標準、行駛路線綜合認定。自用貨車則通常是車主為運輸自己的貨物、產品等而使用的車輛,如將自用貨車用于有償貨運活動且持續時間長的,可認定車輛性質為營運,本案肇事車輛即是此種情形。
二、車輛危險程度是否顯著增加應從重要性、持續性和不可預見性三個方面入手,并結合車輛用途、所處環境、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等是否改變來綜合認定。首先,目前法律法規對于車輛增加的危險影響保險公司是否繼續承保或提高保費的程度并無詳細規定,故可結合保險合同中列舉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情形加以判斷;其次,車輛增加的危險并非偶發、瞬時的,而是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內持續存在;第三,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未能預見到的危險增加程度已經打破對價平衡,使得保險事故發生概率大幅提高,如原本僅是家庭自用的小汽車被改裝為載貨汽車并進行營運活動。本案中,肇事車輛投保性質為非營運,但保險期間被用于營運活動且持續時間長,擴大了車輛使用范圍,增加了車輛風險發生的概率,保險公司對該危險的增加是不可預見的,故可認定該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本案例也給廣大車主一個提醒,在購買保險時,應根據車輛的實際使用情況進行投保。如使用性質發生改變,應依約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按照保險公司指引進行保單變更,否則,因保險標的的風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審核:黃慧辰
編校:邵靜紅 余淑嫻
編寫:王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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