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遷中院審理的“江蘇宿遷某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葛某飛合同糾紛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該案明確了主播達人與MCN機構網絡賬號歸屬的認定規則。
江蘇宿遷某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訴葛某飛合同糾紛案——主播達人與MCN機構網絡賬號歸屬的認定規則
入庫編號:2025-07-2-483-002
關鍵詞:民事 合同 虛擬財產 網絡主播 賬號歸屬 MCN機構
01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9日,江蘇宿遷某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啟文化傳媒公司)與葛某飛簽訂《電子商務運營合作協議合同》(以下簡稱《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合作抖音平臺電子商務銷售渠道的運營推廣。葛某飛將其抖音平臺賬號“某某愛美食”(UID:18***663)交予某啟文化傳媒公司運營,公司為葛某飛提供直播間建設、直播間運營、廣告推廣等運營服務,葛某飛負責產品拍攝、圖片美工等。葛某飛賬號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歸雙方共同所有(所有權雙方各占50%)。合同約定了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保密義務及違反該義務的損失計算。同時約定,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單方面終止本協議,造成本合同約定的合作無法繼續,視作根本違約,違約方視為自動放棄賬號所有權。
2023年5月15日,某啟文化傳媒公司運營人員劉某龍離職,由員工張某接管案涉賬號運營服務。次日,葛某飛提出解除與某啟文化傳媒公司的合作合同,某啟文化傳媒公司未同意。同月,葛某飛從案涉賬號登錄設備上將某啟文化傳媒公司剔除,不再與其合作,并將抖音號“某某愛美食”預留的對接商戶微信號變更為某啟文化傳媒公司已離職員工劉某龍,案涉抖音名稱“某某愛美食”更名為“某某美食記”。5月16日后,葛某飛與某啟文化傳媒公司對后續視頻剪輯等運營事項仍進行了溝通。同年6月16日,葛某飛向某啟文化傳媒公司員工張某發送信息,再次要求解除雙方之間合作協議,某啟文化傳媒公司仍未同意。
因前述賬號運營產生糾紛,某啟文化傳媒公司以葛某飛為被告訴至法院,認為葛某飛于2023年5月起私自更改賬號密碼,并拒絕歸還當月賬號運營收益,且違反保密約定將賬號交于第三人運營,給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葛某飛違反合同約定單方解除雙方合作協議,構成違約。依據雙方合同約定,請求法院判令:1.葛某飛向某啟文化傳媒公司支付五月份利潤人民幣13138.9元(幣種下同)、泄露商業秘密損失50000元以及違約損失(按月平均收入計算,自違約之日即2023年5月19日起至賬號歸還之日止);2.葛某飛歸還名稱為“某某愛美食”的抖音平臺賬號(UID:18***663)。
被告葛某飛否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和理由,認為某啟文化傳媒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為葛某飛提供直播間建設等運營服務,且存在混剪視頻行為;在運營人員劉某龍離職后,公司未及時招聘新的運營人員,導致案涉賬號處于無人運營,給葛某飛造成了嚴重損失。由于雙方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葛某飛才提出解除合同,故葛某飛不存在違約行為。此外,根據抖音用戶協議,抖音賬號所有權歸抖音平臺所有,用戶只享有使用及收益權。某啟文化傳媒公司與葛某飛的抖音賬號權屬約定超出了平臺服務協議約定范圍,屬于無效約定。案涉賬號積累的大量粉絲是受葛某飛前期個人發布的視頻所吸引,與公司投入并無關聯,故而案涉賬號與葛某飛具有人身屬性,不應轉移賬號歸屬。葛某飛提出反訴,請求依法解除某啟文化傳媒公司與葛某飛簽訂的《合作協議》。
另查明,某啟文化傳媒公司與葛某飛合作運營的成本投入及利潤分配模式為:公司預先墊付投流成本,葛某飛每月提現上月結算傭金后與公司結算并按合同約定進行分配。某啟文化傳媒公司、葛某飛已對2023年1月至4月期間合作產生凈利潤進行分配,尚未對2023年5月期間合作產生的凈利潤進行分配。此外,案涉《合作協議》第三章第2條約定了合同生效期間和終止后一年內,一方因泄露商業秘密造成另一方損失時應予全額賠償,損失難以計算時賠償金額以50000元計。
02
裁判結果
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作出(2023)蘇1302民初9952號民事判決:確認江蘇宿遷某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葛某飛于2022年9月9日訂立的《電子商務運營合作協議合同》于2023年11月6日解除;葛某飛向江蘇宿遷某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返還抖音賬號(UID:18***663);葛某飛向江蘇宿遷某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5月利潤分成13138.9元、泄露商業秘密損失50000元以及違約損失賠償(具體計算方式略)。宣判后,葛某飛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2024)蘇13民終1419號民事判決,改判葛某飛向江蘇宿遷某啟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支付的泄露商業秘密損失為10000元,并依法計算了違約損失賠償為94578.12元,對一審其他判項予以維持。
03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葛某飛對《合作協議》是否具有法定的單方解除權;二是《合作協議》解除后案涉賬號歸屬如何確定。
一、關于葛某飛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權及相應責任認定
某啟文化傳媒公司提供的直播服務符合合同約定和平臺規則,且相關行為屬于葛某飛已知事實,并未損害葛某飛及賬號形象,故葛某飛據以主張解除合同的事由不符合法定解除權的條件。葛某飛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并更改賬號密碼不再與公司繼續合作,構成違約。但因合作已陷入僵局、雙方無法繼續履行,且某啟文化傳媒公司表示同意解除合同,故法院認定案涉合同解除。鑒于2023年5月案外人劉某龍從公司離職后,公司仍安排職員張某接管賬號,即某啟文化傳媒公司仍提供運營服務,故仍需對2023年5月合作期間產生的凈利潤進行分配,由葛某飛向某啟文化傳媒公司支付利潤分成13138.9元。此外,某啟文化傳媒公司對葛某飛繼續適當履行案涉合同并產生運營收入存在合理預見可能性。葛某飛于2023年5月16日單方提出解除合同,于2024年3月17日將賬號返還給某啟文化傳媒公司,可得利益損失計算期間共9個月,以2023年1月至5月某啟文化傳媒公司平均利潤分成10508.68元為標準,葛某飛應賠償某啟文化傳媒公司損失94578.12元。
二、《合作協議》解除后案涉賬號歸屬如何確定
擁有大量粉絲的網絡賬號的權屬糾紛,本質上是賬號所代表的市場經濟價值的歸屬之爭。在確定網絡賬號歸屬時,除考慮網絡賬號名義上的注冊人外,還應當考慮賬號注冊、使用、管理和收益的實際情況,在尊重雙方當事人合同約定的基礎上,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效益原則和公平原則,合理認定賬號的歸屬。當賬號具有明顯的經濟屬性特征,人身屬性不強,權屬變更不會導致其經濟價值喪失或嚴重貶損的時候,可以依法判決該賬號不歸主播所有。
具體到本案中:第一,用戶在服務商的相關平臺注冊并使用賬號并不直接與服務商共同享有該賬號的所有權,而僅享有相關使用權益。某啟文化傳媒公司與葛某飛雖在合作協議中對于一方違約后的賬號歸屬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即“違約方視為自動放棄賬號所有權”,但實際指向的是作為用戶在平臺上正常使用該賬號的權利。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當事人均應當遵守。葛某飛主張上述約定屬于格式條款,但審理法院認為該條款不符合格式條款的構成要件,且雙方對該條的約定并未排除葛某飛權利,故對葛某飛該主張不予支持。第二,從賬號人身屬性看,案涉賬號并未形成以葛某飛為主的個人IP。案涉賬號發布視頻內容與美食制作相關,視頻中并無葛某飛本人出現,粉絲對于賬號的喜愛,更多是基于視頻內容,而非主播個人,故賬號與主播之間并未形成強烈的人身依附性。第三,案涉賬號產生的經濟價值與某啟文化傳媒公司后期投流、推廣等運營服務密不可分。某啟文化傳媒公司的運營和投資增加了賬號的市場價值。因此,案涉賬號經濟屬性強于人身屬性,法院依據雙方合同約定判決賬號歸屬于某啟文化傳媒公司并不會貶損其經濟價值,故葛某飛應向某啟文化傳媒公司交付賬號密碼并協助某啟文化傳媒公司對賬號中綁定、認證的身份信息進行變更。
此外,葛某飛在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后違反合同保密約定,允許已離職人員劉某龍登錄案涉賬號后臺,使其可以查看并管理案涉賬號的商品質量信息、歷史帶貨評價、傭金訂單規則、過往訂單情況等數據,屬于泄露商業秘密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但考慮到劉某龍離職前已知悉上述數據信息,且離職后再次登錄時間短暫,某啟文化傳媒公司也沒有舉證證明經濟損失,故酌情調整因泄露商業秘密產生的違約金為10000元。
04
裁判要旨
一、在確定網絡主播賬號類虛擬財產的歸屬時,雙方有明確約定的,依照約定確定歸屬。對于雙方約定違約方視為自動放棄賬號歸屬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明違約事實和違約方的基礎上依法予以認定。
二、對于雙方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在確定網絡直播賬號歸屬時,除考慮網絡直播賬號名義上的注冊人外,還應當綜合考慮賬號注冊、使用、管理和收益等實際情況,按照誠信原則和公平原則,合理確定賬號的歸屬。
05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條、第7條、第127條、第566條
一審: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法院(2023)蘇1302民初9952號民事判決(2024年2月28日)
二審: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蘇13民終1419號民事判決(2024年7月10日)
二審案件審判團隊
合議庭成員:周輝(審判長、承辦人)、鄭占軍、王旺
法官助理:王紫旋
書記員:許小璇
案例編寫人:王紫旋、黃樂
文、 圖:研究室
校編:陳雅君
審核:謝兆鵬、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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