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晚間,國內知名官方媒體華商報大風新聞在多平臺發布了兩篇關于重慶市璧山區大路街道辦違法強拆魚塘的報道,引發廣泛關注。
該報道稱,家住重慶市沙坪壩區的萬朝林和殷正蘭夫妻,早在2007年被相鄰的璧山縣大路鎮(今璧山區大路街道辦)通過招商引資去投資養魚,后來夫妻倆相繼承包了120余畝魚塘,合同期30年。
孰料,2021年8月13日深夜,璧山區大路街道辦以水質不達標、經請示區領導同意后,開來挖掘機強行掘堤放水,將魚塘硬生生強拆,當時引來數百人哄搶。
后經專業評估公司評估,流失的鯽魚與草魚、鰱鳙魚和黃辣丁等達37萬斤、價值350余萬元。
事發后,欲哭無淚的夫妻倆決定拿起法律武器起訴大路街道辦維權。
經指定管轄,此案由重慶市沙坪壩區法院受理,后來該法院判決大路街道辦強拆行為違法,行政賠償他們379.9萬余元。
萬朝林夫妻稱,宣判至今快一年了,他們一分錢都沒有領到。而更讓他們感到不可思議的是,當初庭審時大路街道辦稱事發前曾請人打魚,將3萬多元賣魚款存放在街道辦賬戶上,他們夫妻倆可隨時去領取,“判決生效后我們去提取,結果發現那筆錢不見了?!?/p>
據悉,目前夫妻倆已申請強制執行。
針對這樣的情況,涉事的大路街道辦回應說,目前他們沒有賠付能力,但有一些國有資產可拍賣來抵債。
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稱,時任大路街道辦的兩位領導早已履新職,一位任某區副區長,另一位任某區信訪辦主任。
有網友梳理發現,時任大路街道辦黨工委書記姓蔣,街道辦主任姓彭。
公開資料顯示,今年44歲的蔣某,女,重慶大足區人,工程碩士,2005年從重慶大學畢業后成為璧山區規劃局的一名干部,后來成長為璧山區規劃局局長,2019年1月任璧山區大路街道辦黨工委書記,隨后任璧山區發改委主任,2025年2月升任重慶市黔江區副區長。
而大蔣某3歲的彭某,男,系重慶璧山區人,農業推廣碩士,1998年中專畢業后待分配,后來在璧山區一個鄉政府工作,工作過程中不斷加強學習,2018年5月出任大路街道辦主任,2014年任璧山區信訪辦主任。
有網友稱,事發后他倆拍著屁股走了,給繼任者留下一堆爛攤子,特別是那380萬左右的判賠款。
華商報大風新聞委婉地追問稱,從依法行政角度來看,他倆是否應該擔責呢?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韓旭的回答是肯定的。
他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26條第3項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三)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弊鳛楣毴藛T,應根據《政務處分法》第3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一)濫用職權,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三)工作中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撤職處分。
韓旭教授稱,對上級機關和領導明顯違法的指示,下級有權拒絕執行。
他解釋說,《公務員法》第60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br/>(綜合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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