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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4日,一篇名為《我能否為母辯護,請法院給個說法》的網絡文章引發關注。
作者畢祺祺為河南省南陽市一基層法院刑庭法官,其母親名為冀廷梅,后者曾于2021年底卷入一起“涉黑”案件,至今案件尚未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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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顯示,冀廷梅曾是一位帶村民致富的村支書。2003年,冀廷梅擔任河南省南陽市鎮平縣石佛寺鎮石佛村黨支部書記,上任后,她決定借鑒北京潘家園市場的建設模式,籌建玉博苑市場。
《中國經濟時報》在2008年的報道中,玉博苑市場商貿繁榮,交易紅火,年商品交易額達8500多萬元,實現利稅850多萬元。鎮平縣委宣傳部公眾號“鎮平傳播”2024年8月發布的文章,石佛寺鎮已是“全國最大的玉雕加工銷售集散地”和“玉文化傳播中心”,擁有“中國玉雕之鄉”和“中國玉雕第一鎮”的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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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底,曾作為鎮平縣石佛寺鎮石佛寺村村委主任、黨支部書記、鎮平縣第十五屆人大代表、河南省黨代表、河南省婦聯代表的冀廷梅被采取強制措施,后被指控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腦。因涉嫌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冀廷梅于2021年12月26日被淅川縣公安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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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12日,畢祺祺接到淅川縣人民法院將案件分案的消息后,決定申請為母親辯護。
公眾熟知的律師參與刑事辯護,但法律規定近親屬經法院準許可以擔任辯護人,我們有過幾次這樣的實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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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法官可否為親屬擔任辯護人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0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的現職人員不得擔任辯護人,但其“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畢祺祺擔任其母親的辯護人從法律上不存在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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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這起案件,畢祺祺在其文章中列舉了以下幾點:多位親人在被指居后提出曾遭受刑訊;公安違反無罪推定原則,3次征集違法犯罪線索;律師遭遇會見難、遭遇閱卷難;證人如實作證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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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祺祺是縣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
2025年2月,畢祺祺向審理該案的河南省南陽市淅川縣人民法院申請行使辯護人會見權和閱卷權,但到3月末,未獲法院回應。
我實在想不通為什么不回應,這明顯是刑事法官“如我在訴”的最好體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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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張軍提出,要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福祉,把老百姓的難事當自己的家事,以“如我在訴”的意識辦好民生案。并強調“如我在訴”不是口號,做實很難,再難也要做。
人民法院如何踐行“如我在訴”理念,說到底,就是要求法官學會換位思考,直面老百姓的揪心事、煩心事,站在當事人的角度思考問題,為老百姓多想一點、多做一點,主動擔當順民意、解民憂。
或許畢祺祺擔任其母親辯護人,置換一下角色,就會在以后的刑事審判中改變很多思維。
要想公道,打個顛倒,這個案件就正好是這樣。
2025年3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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