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蘇市一名女子5年內2次危險駕駛被抓。近日,烏蘇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24年12月的一天,烏蘇市民陳某某醉酒駕駛汽車與同方向行駛的客車碰撞。
事故發生后,陳某某打電話找朋友頂替,企圖逃避公安機關檢查。
但讓陳某某沒想到的是,辦案民警很快識破陳某某的朋友并非事故駕駛員。經抽血鑒定,陳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312.68mg/100ml,遠超醉駕標準。相關部門認定陳某某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
辦案民警經查證發現,2021年陳某某曾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
烏蘇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烏蘇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陳某某自述事故發后,她在車里又喝了2罐啤酒,才導致體內酒精含量過高。但根據《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本案中,陳某某飲用2罐啤酒的行為,以其二次飲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法院認為,陳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發生事故負全部責任,發生事故后又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以及5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刑,均屬酌定從重處罰情節。
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陳某某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了諒解,可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陳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本文來源/新疆法治報
記者/張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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