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興則文明興,生態衰則文明衰。”為響應閩清縣委、縣政府水質提升百日攻堅專項行動,維護閩清縣生態環境安全,切實提升流域水質,閩清縣檢察院從檢察職能出發,推出以案釋法系列普法宣傳,為水質提升注入法治動能。
本期讓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畜禽養殖污染環境行為
會受到哪些行政處罰?
邵武市某地紅蟲養殖場使用豬糞養殖,產生濃烈臭氣,并滋生大量蚊蠅嚴重影響附近村民的生產、生活,村民不堪其擾向相關部門反映。經邵武市環保局調查發現,該市有7家紅蟲規模養殖企業,分布在兩個鎮五個行政村,總面積400余畝。邵武市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即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九項)進行立案查處,經委托福建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疫技術中心對紅蟲養殖場進行采樣檢測,顯示所采集的樣品均攜帶疫病病原體,邵武市環保局當即做出立案調查,并跟進四項配套措施。當7家企業發現自己的行為確實違法將受到嚴厲懲處后,迅速主動采取撲殺辦法關閉紅蟲養殖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條第三款 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八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一)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堿液的;
(二)向水體排放劇毒廢液,或者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有毒污染物的車輛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標準,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熱廢水或者含病原體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
(九)未按照規定采取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2016年6月,朱某德在城郊鎮某村養殖紅蟲,現場有臭氣刺鼻的異味,邵武市環保局以朱某德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對朱某德處50000元罰款。邵武市環保局對該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經審查,依法準予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并安裝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五)碼頭、礦山、填埋場和消納場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
(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
(七)向大氣排放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及廢棄物焚燒設施的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
(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的。
2021年5月21日,漳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云霄縣某養豬場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養豬場場內建有豬舍2幢,2幢豬舍污水通過管道流入一個約1立方米的沉淀池沉淀后經PVC管排放到旁邊的山溝內,未發現2幢豬舍建設其它污水處理設施。
漳州市云霄環境監測站在該養豬場負責人全程陪同下采樣,經監測:排放口點位CODcr為1.26×103mg/L,NH3-N為367mg/L,化學需氧量超過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后漳州市生態環境局以涉嫌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未建設配套廢水治理設施、未填報排污登記表等三個違法行為對該養殖場予以立案。后漳州市生態環境局以該養豬場違反《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條以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以及《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對該養豬場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3.61萬元罰款。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二十條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2024年10月30日,漳州市平和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某合作社進行現場檢查時,該合作社處于養殖狀態,生豬存欄約2500頭。經查,該合作社生豬養殖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批復、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載明無養殖污水外排、不允許設置排污口。檢查發現該合作社存在原人工濕地末端設置有排污口。后漳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合作社的環境違法行為處以人民幣2.5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 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第二款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畜禽養殖污染治理不僅關乎生態環境安全,更是鄉村振興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讓我們攜手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以法治力量護航閩清綠色發展。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行使監督權。針對畜禽養殖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檢察機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刑事檢察打擊犯罪
違規畜禽養殖可能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構成非法經營罪、污染環境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公益訴訟檢察監督
1.行政公益訴訟
運用行政公益訴訟督促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對怠于履職的行政機關依法提起訴訟。
2.民事公益訴訟
針對違規蓄禽養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當無適格社會組織或社會組織未起訴時,檢察機關可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三、行政檢察監督
檢察機關可通過行政檢察監督依法履職,重點監督相關職能部門是否依法查處養殖場超標排污、落實污染防治技術指導、規范禁養區管理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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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可以到檢察機關進行舉報
也可以撥打12309檢察服務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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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黃少華 施倩倩 吳美華
編輯 | 林文婷
閩清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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