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無小事,用藥需謹慎。
昨天看到新聞說,為解決食品外包裝上保質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等問題,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出臺《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規定應當在預包裝食品標簽上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保質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強制標示事項,方便消費者直接知曉食品的可食用期限,無需另行計算。
便民,好事一樁。
藥品對于大眾來說,藥品的有效期“找不到”和“看不清”不算是難點,但“不易算”是。
為什么呢?
因為藥品的有效期有多種標識方法。
表現在:“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有效期至 ××××年 ××月”, “生產日期××××年××月+有效期××月”……
雖然,《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三款“有效期若標注到日,應當為起算日期對應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標注到月,應當為起算月份對應年月的前一月”對藥品有效期的推算方法做了詳細說明,可是老百姓面對如此“混亂”的場面,怎么“算”呢?
既然相關部門能對食品出臺辦法直接標識可食用期限,那藥品的可使用限期還遠嗎?
祝您健康用藥,用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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