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如皋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了《關于征求《如皋市住宅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力度比此前政策更大!
為進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與補償機制,拓寬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結合我市房票政策實施情況,擬對2022年度發布的房票安置政策進行優化調整,形成《如皋市住宅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征求意見
如皋市住宅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征收(搬遷)補償安置方式,滿足被征收(搬遷)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城鎮居民的居住條件和居住環境,根據《市政府關于印發〈如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的通知》(皋政規〔2020〕1號)、《市政府關于印發〈如皋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皋政規〔2022〕2號)等相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住宅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以下簡稱“房票安置”)是我市現有住宅房屋征收(搬遷)補償安置的一種方式。
房票安置是指全市范圍內,住宅房屋征收(搬遷)過程中,征收(搬遷)實施單位對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搬遷)人,將其征收補償金額以房票形式出具給被征收(搬遷)人,被征收(搬遷)人在我市范圍內購買商品住房(含安置房),用房票抵付購房款的行為。
具體項目可由全市范圍內的商品房開發企業自主申報,由市住建局審核入庫后建立房源超市,向被征收(搬遷)人公布。
第三條房屋征收(搬遷)實施單位負責征收(搬遷)地塊房票安置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全市范圍內房票安置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房票安置的政策指導及日常管理工作。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稅務、發改、公積金中心及相關國有企業、商業銀行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房票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實行統一的房票樣式,由市住建局監制。房票應注明征收(搬遷)項目名稱、協議編號、被征收(搬遷)人姓名、身份證號碼、房票金額以及房票使用的相關規定等內容,并由征收(搬遷)實施單位加蓋公章。
第五條房票允許實名轉讓一次,但不得分割轉讓,轉讓后兌付期限不變。
房票轉讓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征收(搬遷)實施單位提出申請,憑房票、身份證明、轉讓申請書、房票轉讓合同、轉讓確認書等材料辦理實名轉讓手續。房票轉讓手續辦理后,須報住建局備案。
房票記載權利人應當妥善保管房票。房票發生遺失的,房票記載權利人應及時向征收(搬遷)實施單位辦理掛失手續。因房票遺失引起的財產損失等相關責任由房票記載權利人自行承擔。
房票記載權利人已亡故的,法定繼承人憑相關有效手續,可以向征收(搬遷)實施單位申請辦理房票更名手續,但兌付期限不變。
第六條房票金額在被征收(搬遷)人房屋評估價值至補償款(含被征收(搬遷)房屋評估價值、裝修、附屬設施補償費及房屋政策性獎勵補償)之間由被征收(搬遷)人自主選擇確定。房票安置獎勵金額不計入房票金額。
原則上一份征收(搬遷)安置協議出具的房票不得超過2張,單張房票金額不小于50萬元/張。單套小面積的被征收(搬遷)房屋房票補償安置不足50萬元的,可按實際補償金額發放一張房票。
房票金額確認后不得更改,不計息。
第七條房票安置程序
(一)發布征收決定公告或協議搬遷通知。征收(搬遷)補償方案中應載明該征收(搬遷)項目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或房票安置。
(二)簽訂征收(搬遷)補償協議并計算房票金額。征收(搬遷)實施單位根據需求向市住建局領取房票。被征收(搬遷)人自愿選擇房票安置的,提出書面申請,并簽訂房屋征收(搬遷)房票安置協議。征收(搬遷)補償協議經市住建局審核后由征收(搬遷)實施單位出具房票。
(三)選購房屋。被征收(搬遷)人自行購買商品住房(含安置房),持房票、征收(搬遷)補償協議等手續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用房票抵付購房款,被征收(搬遷)人結清房款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即開具購房稅務發票。
第八條房票自開具之日起,使用期限為12個月,持房票超過期限未購買商品住房(含安置房)的,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優惠政策,被征收(搬遷)人憑房票及相關搬遷手續向征收(搬遷)實施單位申請貨幣結算,征收(搬遷)實施單位在3個月內將房票金額全額支付給被征收(搬遷)人。
第九條房票資金結算
被征收(搬遷)人購買商品住房(含安置房),用房票抵付購房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用房票抵付購房款的金額。被征收(搬遷)人繳清全部購房款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房票向市住建局申請結算,6個月內予以結清。
被征收(搬遷)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購買商品住房(含商品房)的,超出房票金額部分購房款由被征收(搬遷)人自行承擔。房票有余額的,征收(搬遷)實施單位在與被征收(搬遷)人核準余額后,由市住建局匯總后督促征收(搬遷)實施單位6個月內將余額支付給被征收(搬遷)人。
第十條房票安置享受的優惠政策
(一)房票記載權利人自出具房票之日起6個月內在本市范圍內購房的,一次性給予票面使用部分15%的房票購房補貼(其中10%由市財政承擔,5%由搬遷出資主體承擔);第7個月至第12個月內購房的,一次性給予票面購房使用部分的6%的房票購房補貼。
(二)房票記載權利人選擇房票安置的,如在規定時間內購房的,還可享受房票使用部分10%的住房優惠購房補貼(由開發企業承擔)。
(三)房票記載人使用房票的,可抵扣購房首付款,當房票面值不足以支付購房款的,不足部分可按現行規定辦理公積金提取、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手續。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不足的,可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四)被征收(搬遷)人持征收(搬遷)補償協議、結算大表等相關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依法享受契稅優惠。
(五)房票記載權利人使用房票購房,可疊加享受其他相關優惠政策。
第十一條房票安置獎勵資金結算
被征收(搬遷)人憑結算手續、補償協議、商品房房屋不動產權證(首次登記證明單)等,向市住建局書面申請房票安置獎勵資金,市住建局負責綜合審查。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局負責先行保障并統一撥付,年底前與房票使用的商品住房(含安置房)項目地塊土地出讓金受益鎮(區、街道)財政進行結算。
第十二條房票安置獎勵政策所需資金納入征收(搬遷)項目征收(搬遷)成本。
第十三條各征收(搬遷)責任部門要嚴格執行征收(搬遷)補償相關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政策規定;市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發現違反政策規定的,交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偽造、變造和虛假掛失房票的,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住建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實施,實施之日起新開地塊適用此辦法。
城市更新項目使用的定向房票可參照本辦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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