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慈利縣公安局通津鋪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獲悉轄區有人在家中私藏國家管制器具弓弩,經認真走訪排查,民警在村民范某某家中現場查獲弓弩2把、箭矢1支。
經查,違法行為人范某某在使用手機上網時出于好奇購買了兩把弓弩及配套箭矢,并將其藏于家中,直至被公安機關查獲。
目前,違法行為人范某某已被慈利縣公安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其弓弩等相關管制器具已被依法收繳。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慈利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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