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升出租車行業服務質量,規范運營行為,重點整治出租車不使用或者不正確使用計程計價設備、議價、強行拼客等違法違規行為,近期靖遠縣交通運輸局聯合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開展了“護航營商·文明出行”巡游出租車百日整治行動,通過路面執法檢查和群眾投訴舉報等方式,查處了一批巡游出租車違法違規行為,現曝光如下:
1.2025年3月9日,甘DT7567號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2.2025年3月9日,甘DT3238號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3.2025年3月15日,甘DT9768號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4.2025年3月19日,甘DT3261號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5.2025年3月21日,甘DT3051號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按照規定使用計程計價設備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據《巡游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6. 2025年3月25日,甘DDF8880號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其行為違反了《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第十一條之規定,執法人員依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人員提醒: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規定,為乘客提供優質服務,切莫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出租汽車企業應切實履行好主體責任,加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法律法規、安全教育培訓,提升服務質量,展現出租汽車行業良好形象。
提醒廣大乘客朋友們,若在乘坐出租汽車時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撥打12328 (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0943-6124359進行投訴舉報。同時,請留意車輛牌號、駕駛員姓名、乘坐時間地點等信息,最好利用手機錄音、錄像,采集相關證據,便于交通執法部門及時查處,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來源:靖遠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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