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為:金杰律師手記丨胡某廖某申訴34年案寫進最高檢工作報告——京都律師歷時7年無償為當事人伸冤昭雪
3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報告中提到,“胡某、廖某因強奸罪被判刑而一直申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原判確有錯誤,依法提出抗訴,再審改判兩人無罪。”
該案件由京都律師事務所金杰、楊文、張殿龍代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改判無罪,案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寫進兩會報告。京都律師歷時7年,與申訴人堅持努力,不放棄,最終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指令省高院再審改判無罪。本案是中國目前申訴時間最長,歷經九查九審,最終由最高檢抗訴,最高院撤銷原判,再審改判無罪的案件,給人留下許多感慨和思索!
下面將該案件辦案實錄整理刊發,以饗讀者:
三十四年伸冤路,一朝改判還清白
京都律師金杰、楊文、張殿龍代理胡某廖某強奸申訴案再審改判無罪
案例寫進最高檢工作報告
3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報告中提到:加強刑事審判監督。提出刑事抗訴6530件,法院審結后改判、發回重審占75.6%。胡某、廖某因強奸罪被判刑而一直申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原判確有錯誤,依法提出抗訴,再審改判兩人無罪。
胡某、廖某改判無罪案, 寫入2025年最高檢察院報告,足以證明本案的申訴、抗訴和再審在中國的典型性、指導性和警示性。
然而,34年申冤路,卻充滿著艱辛和曲折,浸透著胡某廖某和京都律師的心血。
2024年12月25日下午16時,景德鎮市珠山區法院第三審判庭里,旁聽席上座無虛席,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各界人士。隨著審判長法槌的落下,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原審被告人胡某、廖某無罪。聽到法庭宣判無罪,胡某、廖某滿眼淚水,一時說不出話來。至此,胡某、廖某強奸申訴案,終于洗涮了清白。為此,二人申訴34年,京都律師金杰、楊文、張殿龍為此付出了7年的努力。此案作為典型案例被寫進最高檢工作報告。
一、飯后遛彎,認定嫌疑
1990年5月6日,胡某與發小鄰居廖某晚飯后一起散步,看到執勤警察打了個招呼,隨后被莫名其妙的帶到了市公安局后院。
此刻,二人并不知道。1990年5月5日晚上,被害人小娟(化名)向市公安局報案稱:22時許,在某市火車站附近賣發糕,有一高一矮兩個男子以還有幾個人沒吃飯為由,讓小娟跟其到附近去賣發糕。小娟同意后,高個男子又叫上同伙另一矮個男子,隨后三人一起前往案發地點。在途經瓷器商場附近一平房時,矮個男子用腳踹門未踹開,高個男子說他們不在,繼續帶小娟前行。小娟察覺可疑,不肯前行。二男子采取捂嘴、卡脖子、拳擊等手段毆打并按倒小娟,在地上脫其褲子。此時,適遇路人小花(化名)途經此地,高個男子見狀大聲喊“你得了我50元錢”。因天黑小花看不清楚便離開了。二男子又將小娟挾持至附近田地,矮個男子、高個男子先后強行與小娟發生了性關系。 隨后,高個男子拿出兩張面值5元的人民幣給小娟,被拒絕后,又持刀威脅小娟不準報警。
此案在當時是一個重大惡性案件,辦案人員正在巡查,意圖發現嫌疑人破案。因胡某、廖某二人身高特征也是一高一矮,與被害人描述相似,所以被辦案人員帶到公安局訊問。下車后,二人被分開訊問,胡某被帶進辦公室并被訊問是否認識窗外的一個女人(實為強奸案受害人),胡某當場表示不認識,沒見過,小娟對胡某也沒有確定。辦案人員又讓被害人小娟辨認廖某,小娟見到廖某后一愣,表示不知道,不記得。廖某看到小娟,卻點頭一笑。事后,廖某供述說,這個女子之前在廠里見過,是原來廠子里一個同事的老婆。隨后,兩人被辦案人員送回家中。
二、竭力辯解,不被采信
幾天后,以為沒事兒的胡某下班回家再次被便衣民警帶入市局,
胡某辯解,5月5日晚10點左右在陳大姐的“南北酒家”看電視《人在旅途》。廖某辯解,5月5日晚在胡某家喝酒后頭有點迷糊就睡覺了。但二人的辯解,沒能得到辦案人員的采信,辦案人員認為是二人拒不認罪,不老實,甚至認為是作案后有返回現場打探。隨后就是連續審訊、晝夜審訊、疲勞審訊,據胡某和廖某陳述,二人受到指供、引誘和誘供,甚至還受到刑訊逼供。此后,二人不得已做了有罪供述。胡某和廖某陳述,由于扛不住刑訊逼供,開始按辦案人員的指供、誘供作了認罪供述,并按辦案人員的提示,形成了一份交代自己強奸過程的供詞。1990年5月11日,市公安局將胡某與廖某刑事拘留,送進看守所。5月19日,市檢察院對二人以強奸罪名批準逮捕。5月21日,市公安局以強奸罪將胡某與廖某執行逮捕。
盡管如此,多份有罪供述細節存在矛盾,隨著偵查人員的提示、指導、引誘而改變,有罪供述筆錄形成于晚間、夜間、晝夜連續訊問期間,無罪供述形成于白天,形成了晚間審訊供述認罪,白天審訊翻供不認罪的規律性供述。尤其是到了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二人均不認罪。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胡某第二次被訊問時(1990年5月10日)即說明,5月5日晚10點左右在陳大姐的“南北酒家”看電視《人在旅途》,但直到判決生效至再審前也沒有任何司法機關的人員去核實。那么,胡某和廖某究竟是否有作案時間呢?這個疑問始終也沒有核實確認。
三、三起三落,一審定罪
1990年7月7日,市公安局將胡某、廖某以強奸罪移請市檢察院審查起訴。同年8月17日,檢察院以強奸罪名將二人起訴至市中級法院。然而,案件卻在法院和檢察院之間經歷了三個來回。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三次退回補充偵查,但檢察院三次堅持起訴。
1990年9月10日法院第一次退回市檢察院補充偵查。市法院以強奸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為由,退回市檢察院補充偵查。9月28日,市檢察院給市法院出具了《補充偵查報告書》。對于法院退回提出的問題作出說明。一是關于沒有辨認筆錄附卷的問題。因被害人不能明確表態,所以沒做辨認筆錄。二是關于被害人衣褲及法醫檢驗不出精斑的原因問題。因收集被害人衣褲的時間是當年5月6日上午(刑偵大隊當時未作接收筆錄),特征與被害人所陳述的以及兩被告人供述的基本吻合。市公安局法醫于5月15日已從被害人的紅色罩衣上檢見精斑,結合案卷材料,證實系被告人所留,但無法鑒定出是哪個被告人所為或兩個被告人共同所為。三是關于被害人陳述的兩處疑問。口音問題,被害人第一次報案陳述是本地口音,第二次是外地口音。另經再次詢問被害人,其陳述是:能聽得懂的口音,但不是本地口音,也不是普通話,不知道是哪里話。而本案證人證實是本地口音,本案被害人智能較低下,故以證人證言和被害人第一次陳述為準。兩被告人身高問題。被害人此次陳述與兩被告人的身高基本相似。三是關于誘供、刑訊逼供問題。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已出具證明,此案在偵破過程中不存在引誘逼供現象。翻供沒有根據和理由。證實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予認定。遂再次移送起訴。
1990年11月1日法院第二次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市中級法院經審查,并經審判委員會研究討論認為,該案強奸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被害人智能低下的程度是否有鑒定,再次退回市檢察院補充偵查。11月29日,檢察院再次移送起訴,同時認為,口音問題是枝節問題,不影響定罪量刑。被害人智能低下,其家人和其所在居委會均已證實。其智能低到什么程度,沒有鑒定的必要,因為她是被害者。
檢察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請法院按照“兩個基本”原則依法判處。
1990年12月17日法院第三次決定退回市檢察院補充偵查。市中級法院認為,經審判委員會再次討論認為,強奸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決定退回市檢察院補充偵查。1990年12月24日,檢察院再次移送起訴。堅持認為,現經本院檢察委員會討論認為,被告人胡某、廖某強奸一案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決定向你院提起公訴。請依據“兩個基本”的原則依法判處。
1991年1月12 日,市中級法院經一審審理,作出(90)刑一字第 49 號刑事判決,認定胡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認定廖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三次退回補充偵查,又三次提起公訴,法院和檢察院反反復復的退補過程已經清楚的證實,本案沒有客觀證據胡某廖某實施強奸行為,但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最終底線失守,還是作出了有罪判決。
四、上訴駁回,堅持申訴
一審宣判后,胡某、廖某不服,提起上訴。1991 年 3 月 6 日,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作出贛法刑上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裁定認為,上訴人胡某和廖某所犯上述罪行,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審人民法院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胡某廖某服刑期間及出獄后仍不服,堅持申訴上訪。2005 年 3 月 12 日,省高級法院經審理,作出(2005) 贛刑監字第1號再審決定書。決定此案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再審期間不停止原裁定的執行。
2005年4月12日,省高級法院經過再審審理,作出(2005) 贛刑再終字第00001號刑事裁定書。裁定認為,本案原一、二審裁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裁判,將案件發回市中級法院重審。
2005 年 9 月 11 日,市中級法院經過一審重審,作出(2005)景刑再初字第 01 號刑事判決。判決認為,到目前為止,尚無證據證實原審被告人胡某、廖某無罪,也無證據推翻原審認定的事實,原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即原審被告人胡某和廖某構成強奸。隨后市中級法院仍然作出與原一審判決完全相同的判決。
宣判后,胡某、廖某仍舊不服,提起上訴。 2006年 4月13日,省高級法院經重審二審審理,作出(2005)贛刑再終字第 4 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胡某、廖某對再審不服,一直申訴,并申訴至最高人民法院。2007 年 7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7)刑監字第 68 號再審決定書。
再審決定書表述:胡某對原一審和再審判決中認定其犯有強奸罪的事實不服,一直申訴。本院經審查認為,胡某的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本案應當重新審判。據此,決定指令省高級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2008 年 10 月 13 日,省高級法院經第二次再審審理,作出(2007)贛刑再終字第 1 號刑事裁定。裁定維持本院(2005)贛刑再終字第 4 號刑事裁定和市中級法院(2005)景刑再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胡、廖二人仍不服判決,堅持申訴。2016年4月5日,胡某與廖某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以及向省檢察院申請刑事抗訴。2017年10月11日,省檢察院作出了《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贛檢刑申審通【2017】30號)。鑒于申訴人未能提供新的證據材料,而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兩位申訴人的申訴理由,因此,本院決定駁回其申訴。
五、走進京都,長跪不起
2017年3月6日,胡某來到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指名找金杰律師。金律師和張殿龍律師接待了他,胡某說,自己涉及強奸冤案申訴25年多都被駁回,在網上查詢到金律師的信息,看到金律師是高級法官和高級檢察官出身,認定金律師是自己的貴人,能夠幫助伸冤。金律師感到,由于自己辦案時間太緊張,申訴案件消耗時間和精力太大,申訴的效率極低,很難在短時間內有結果,考慮再三沒有答應接受委托。次日,胡某又來到京都所,執意要請金律師幫助代理申訴。但金律師感到,胡某申訴25年,歷經八次審判,多次復查核,仍然全部駁回,說明本案一定是難度極高卻有內情的案件,一時下不了決心接受,于是再次婉轉的回絕了胡某的請求。第三天胡某又來到京都所,他見到金律師便跪在接待室地上,流著淚說,自己的確冤枉,申訴多年,妻離子散、家破人亡,這個強奸的罪名無論如何也不能接受,致死申訴到底,希望金律師能夠幫助他。看到胡某長跪不起和他堅定的決心,金杰律師一時內心受到了極大的觸動,連忙扶起胡某說,你起來吧,如果你真的是冤枉的我就陪你走到底,看看這個案件到最后究竟是一個什么結果。因胡某沒有收入,交不起律師費,金律師表示,免費代理申訴,提供法律援助。胡某表示,如果將來案件改判獲得國家賠償款,都作為律師費給律所。金律師說,國家賠償也不足以作為律師費支付,而且你申訴多年,即使獲得了國家賠償,這是你的冤枉補償,作為律師又怎么忍心收取本來就不多的律師費。2017年3月8日,胡某正式辦理了委托代理申訴的手續。
六、律師執著,艱難前行
接受委托之后,為了詳細了解案件的證據情況,為繼續申訴做好充分的準備,金杰和張殿龍律師首先來到一審法院申請閱卷。然而,閱卷卻阻力重重,沒想到法院人員不僅不讓進門,反而卻告訴金杰去找原辦案人聯系閱卷。法官出身的金杰對于這種荒唐的推諉義正詞嚴,他告訴接電話的人員,法官辦理的案件結案后,案卷已經歸檔,個人是無權再調取已經結案的案卷,除非因工作需要,經過批準才能調閱,但也不允許個人給律師閱卷,律師閱卷只能通過正當程序在法院檔案室調取。接電話的人員看到不好拒絕,只好下來兩個人員,但仍然以各種理由不允許律師閱卷。金杰律師據理力爭,明確說到,我們律師雖然是代理申訴,但同時也是在為息訴服判做工作,如果閱卷后律師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我們就勸申訴人不要再申訴了,如果閱卷后本案確實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犯罪,那樣案件遲早會改判,當事人也會申訴不止,上訪不斷。同時提供了律師代理申訴閱卷的相關規定,但法院人員還是百般阻止,以沒有最高法院的立案手續為由阻止閱卷。為此,金杰律師只能另辟蹊徑。考慮到本案涉及到廖某是同案,代理胡某和廖某同時申訴有利于申訴的協調進行。廖某出獄后不想見人,只好通過胡某多方聯系,找到廖某為其辦理了委托申訴手續,看到北京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不善言談的廖某滿眼含淚說“謝謝,謝謝”。為此,金杰、楊文、張殿龍分作為胡某和廖某的代理律師,開始了代理申訴工作。鑒于法院阻止律師閱卷,金杰等三位律師,向胡某和廖某詳細的了解被傳喚和審訊的所有細節,特別是對有嘴供述形成的原因和當時的環境做了詳細的了解。隨后從核實證據入手,展開了調查工作。從此,金杰等三位律師便開始奔波于北京到江西等地,調查取證,完善證據,反復核實作案時間的證據,核對刑訊逼供的證人證言等等。尋找證人既是一個艱苦的工作,也是一個風險的工作。多數證人居住較遠,都年紀不小了,加上時間久遠,有的病重臥床,有的遠離塵埃,不知能否愿意提供證言。金杰律師與楊文律師驅車挨個找證人,耐心交流,認真溝通,仔細核對,多方回憶,盡管個別證人情緒激動不予配合,但大多數證人都能鼎力相助,仗義直言,認真提供證言,并表示愿意出庭作證。有一位證人,身患重病常年臥床,看到金杰和楊文律師為胡某代理申訴上門取證,在說話困難的情況下仍然堅持出具證言,并提出如果將來改判了,一定要看看判決書,證人的這種正義感和勇氣,讓金杰、楊文很受感動。遺憾的是再審宣判無罪后,當胡某帶著判決書到他家里時,才得知宣判前幾日已經去世了,金杰和楊文聽說后心里不是滋味,至今不能釋懷。特別是見到能證明胡某當晚在其“南北酒家”看電視的陳大姐,性格爽快,慷慨陳詞,鑒定的說,案發當晚胡某的確在其飯店看電視帶十點左右,胡某沒有作案時間,并明確便是愿意出庭作證。
本案沒有客觀證據證明胡某廖某與被害人有性接觸,所有的有罪判決都僅僅是圍繞二人的有罪供述去反復評價,那么有罪供述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如果像胡某廖某所陳述受到指供、誘供,甚至刑訊逼供,那么訊問都是在與外界封閉的場所進行的,只有嫌疑人和辦案人在場,又沒有全稱錄像,司法實踐中舉證非常困難,除非有嚴重傷害后果,否則很難認定。作為律師又沒有調查手段,搜集證據就更是難上加難。但盡管如此,也盡量搜集間接證據,用于加大申訴的力度。在調查中,同監室的證人證實,胡某每次晚上被提審回來表情痛苦,走路跑偏,問其原因,胡某說被打了,耳朵打的嗡嗡響,導致聽力嚴重受損,至今一側耳朵聽力極弱,需要助聽器才能聽到聲音。有的證人證實,胡某曾經晚上被提審回來,被看守所管教和短期服刑人員攙回來,管教交代說,好好照顧一下胡某,胡某為此躺了好幾天,看守所放風也不能走動。還有的證人證實,判決下來后,要去監獄服刑了,胡某胳膊拿東西抬舉困難。盡管搜集不到直接證據,但從訊問筆錄中的記載、訊問時間的晝夜超長,證人看到胡某提審回來的表象綜合分析,確實存在指供、誘供,也存在刑訊逼供的重大嫌疑,否則怎么能晚間認罪,白天翻供呢?!廖某陳述,提審時被打腰部疼痛,此后一條腿走路困難。同時,還調查了解了原一審和二審期間的辯護和開庭審情況。綜合現有證據分析,有罪供述確實存在不真實性,有違法形成的極大可能性。
取證的艱辛,酸甜苦辣都在心里,有順利、有曲折、也有碰壁。但京都律師與胡某和廖某始終堅持努力不放棄。七年來調查、開庭等發生的所有差旅費,均由金杰律師支付,粗略計算也有十多萬元。在辯護人的分工上,金律師和楊文律師負責代理胡某,張殿龍律師負責代理廖某。經過一個階段的準備,形成了刑事申訴書,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訴材料。
功夫不負有心人,2019年8月,金杰律師接到最高人民檢察院一廳梁檢察官的電話,最高檢梁檢察官和周檢察官等多位檢察官先后三次約談金杰等三位律師,研究交流申訴案件的意見。鑒于法院阻止律師閱卷,金杰律師申請最高檢調卷,由律師閱卷,得到最高檢同意。隨后,最高檢調取了全部案卷。2020年9月4日,金杰和楊文律師在最高檢察院查閱了本案的全部案卷,這也是最高檢案管中心成立后,接待的第一批律師閱卷,作為京都律師在最高檢閱卷,既感到振奮,也感到莊嚴,實踐中律師在最高檢閱卷很少見。根據閱卷情況,律師向最高檢提交了一份精準的律師意見書,詳細闡述了胡某和廖某不是本案被告人的意見。此后,最高檢的梁檢察官等人,在臨近疫情防控出行困難的時期,先后兩次到發案第的司法機關,了解有關證人,核查當年的偵查和審判的辦案人員,進行了扎實細致的復核和調查。申述多年的案件,初現了曙光。
七、抗訴再審,柳暗花明
2022年春節前,金杰律師接到最高檢電話,告知本案最高檢已經向最高院提起抗訴,送達《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接到電話的那一刻,金杰律師由衷的感到,這是春節前最好的禮物。他激動地向梁檢察官說,真是太好了,衷心的感謝最高檢,感謝為本案付出心血的檢察官,你們太偉大了,今年春節胡某和廖某可以過個好年了。金杰律師抑制不住興奮的心情,他立刻電話告訴胡某,最高檢正式向最高院抗訴了。接到電話的胡某一時驚得10多秒鐘沒有說話,隨后就是嚎啕大哭,哭了好一會兒,他說,他前一段突然得了腦梗,剛出院,這個消息讓他能過個安穩年了。金杰安慰胡某,好好保重身體,一定堅持下去,曙光在前了。
2022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高檢一廳刑申抗(2022)Z1號刑事抗訴書。抗訴理由如下:
本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胡某、廖某實施了強奸行為,原審判決、裁定認定申訴人胡某、廖某犯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本案除胡某和廖某有罪供述外,在案其他證據均無法證明胡某、廖某實施了犯罪。一是客觀性證據無法證明胡某、廖某與本案有關聯。二是胡某、廖某的外形特征與被害人描述不相符合。三是原審采信的證人證言無法證實系胡某、廖某實施了強奸行為。四是被害人陳述與胡某、廖某有罪供述存在多處矛盾。
胡某、廖某的有罪供述不穩定,存在先供后翻、“隨證而變”的情形,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存在重大疑問。
第三,原審物證檢驗報告曾被視為對被告人有利證據而未予進一步核實并出示。
第四,現有證據能夠證實廖某認識被害人,被害人也可能認識廖某,原審采信的偵查人員《破獲“5.5”輪奸案情況簡介》記載的關于辨認中廖某與被告人見到對方后的表現,不符合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相見的正常反應。
第五,本案原審一審、二審階段對兩被告人外形特征、有無作案時間、鑒定意見等關鍵證據未予及時收集,再審一審、終審和第二次再審終審認定的證據與原審一審、二審基本一致,對在案證據之間的矛盾未開展充分調查核實和分析,未對辯方提供的證人進行復核,以胡某、廖某沒有作案時間和被刑訊逼供的辯解不成立,無證據證實胡某、廖某無罪,也無證據推翻原審認定的事實為由維持原判,判決、裁定理由不充分。
綜上所述,本院認為胡某、廖某犯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應予糾正。為維護司法公正,準確懲治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提出抗訴,請依法判處。
2022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高檢一廳刑申通【2022】Z2號)。
通知書表述:省高院于2008年10月13日作出(2007)贛刑再終字第1號刑事裁定,維持再審一審判決及終審裁定。胡某、廖某仍不服,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訴,請求本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是胡某、廖某實施了強奸行為,原審判決、裁定認定申訴人胡某、廖某犯強奸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本院決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2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2)最高法刑抗4號再審決定書,指令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次進行再審。
八、釜底抽薪,精準辯護
2023年6月,省高院通知對本案立案再審。2023年12月19日省高院對本案開庭再審。金杰、楊文、張殿龍三位律師出庭為胡某、廖某辯護, 胡某、廖某到庭參與訴訟,這已經是二人第九次參與案件審理,但這一次開庭與過去卻不同反響,讓二人看到了曙光,看到了希望。
庭審中,出庭檢察人員宣讀最高檢的抗訴書,合議庭進行法庭調查,認證聽取胡某、廖某的陳述和辯解,認真聽取辯護人的辯護意見。金杰、張殿龍、楊文律師作為辯護人出示證據,包括原審卷中的證據和調查符合和新搜集的證據,并發表詳細的辯護意見。隨著辯護意見的發表,法庭也再次深入了解了案件的全部事實和證據。
強奸案件,最根本的是首先要確定行為人是否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奸行為。而本案中的證據,卻令人意外。盡管有被害人報案的陳述,有具體的被害過程,但偵查機關的痕跡鑒定結論,卻沒有男子的分泌物。血型鑒定結論,因為被告人胡某血型為“B”型,廖某血型為“O”型,而被害人是AB型,由于任何血型與AB型血融合都顯示AB型,無法分辨二被告人,當時沒有DNA鑒定。因此,質證主要抓住痕跡鑒定沒有男子的分泌物,不能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有性接觸,沒有發生了性行為作為根本基點,證明輪奸的事實不成立,再結合有罪供述的形成存在非法情形,有罪供述之間存在諸多矛盾能不能排除,無罪供述有相關證據佐證來進行,提出無罪的客觀證據為何隱瞞不予出示的重大程序違法的疑點,進而證明二被告人不是本案強奸的行為人。、痕跡鑒定結論沒有男子的痕跡,證明二被告人
與被害人沒有發生了性行為的可能性。第二、血型鑒定無法確定二被告人,不能作為認定二被告人犯罪的依據。第三、胡某、廖某的有罪供述與被害人陳述存在矛盾不能排除;第四、現場勘查補拍照片,搜查記錄見證人由參與辦案人員簽字程序嚴重違法,沒有法律效力。第五、有罪供述存在非法情形,應當予以排除。綜合本案證據,二被告人受到逼供和引供誘供、指供的可能性不能排除,有罪供述屬于非法證據,沒有其他證據佐證,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應當予以排除。第六、有證據證明二被告人案發當晚不在現場,證人證言與胡某供述相符合,卷中沒有證據證明胡某和廖某有作案時間。第七、被害人智能低下,沒有行為能力的鑒定,被害人陳述與二被告人供述存在矛盾不能排除。辯護人認為,本案沒有客觀證據證明二被告人實施了強奸行為,原審判決事實嚴重不清,證據嚴重不足,強奸罪不成立。第八、胡某的貪污罪不適宜定罪。一方面,胡某挪用公款事出有因。胡某作為供銷人員給啤酒廠打了5000瓶啤酒的借條,銷售回款后再結算,因與直接領導發生矛盾,被扣發工資,出于生活所迫胡某使用啤酒銷售款3600元,沒有及時向單位交回,雖然屬于挪用公款行為,但不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標準。另一方面,胡某已經歸還大部分款項。盡管偵查終結前尚有2100元沒有歸還,但胡某主觀上沒有將公款據為己有的目的,案發后至起訴前歸還現金1800元,外加電視機和輕騎摩托車。電視機在本次再審中才評估價值424元,摩托車沒有評估,合計歸還現金2300元,加上摩托車(大約價值1000元),剩余未還款項僅有300元,不符合挪用公款以貪污論的2000元起點。另外,胡某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當年檢察院曾提出免訴意見,原審是因為認定強奸罪才對貪污罪判刑一年也屬過重。辯護人建議,從胡某歸還公款的實際出發,本案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不宜再以貪污罪論處,至多免予刑事處罰。
再審省高院采納了辯護人的無罪辯護意見。再審判決認為,原裁判認定胡某、廖某犯強奸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胡某、廖某犯強奸罪。胡某、廖某及其辯護人、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關于不能認定胡某、廖某犯強奸罪的意見成立,予以采納。胡某雖存在實施貪污行為的事實,但考慮到胡某具有自首、積極退贓、悔罪表現好等情節,胡某的貪污行為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原裁判認定胡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依法予以糾正。胡某及其辯護人關于不宜認定胡某構成貪污罪的辯解、辯護意見成立,予以采納。
2024年12月25日法院公開宣判,再審宣告胡某、廖某無罪,并張貼公告為胡某、廖某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隨后律師又代理胡某、廖某申請了國家賠償。省高院賠償辦組織法官,對胡某廖某申請國家賠償一案特事特辦,合議庭法官先后多次到胡某廖某所在地,現場辦案。考慮到胡某廖某因服刑和申訴,有些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待遇都錯過了,賠償辦法官反復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盡力滿足胡某廖某的請求,讓二人感到了司法的溫度。
2025年3月8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作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報告中提到,“胡某、廖某因強奸罪被判刑而一直申訴,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原判確有錯誤,依法提出抗訴,再審改判兩人無罪。”胡某廖某改判無罪案,寫入年最高人民檢察院2025報告,足以證明本案的申訴、抗訴和再審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性、指導性和警示性。也說明律師在申訴案件中的堅持,起到了積極的促進和推動作用,律師在糾正冤錯案件中大有可為。
2005年春節,胡某給金杰發信息,說自從出獄后已經多年沒貼春聯了,現在宣告無罪了,貼一副春聯過個好年,請金杰給出一副春聯。金杰想了想,告訴胡某。上聯是:三十四載伸冤路。下聯是:一朝改判還清白,橫批是:神州有青天。胡某高興地請一位書法家寫了兩幅,一幅貼在門上,一幅珍藏起來,這個春節胡某和廖某過了一個高興年,踏實年。
九、判后思索,留下疑問
34年的申訴案,終于塵埃落定了。然而,案件的審理和申訴過程卻給人留下了許多思索。
其一、偵查人員沒有任何證據就將胡某和廖某帶到公安局訊問,有什么法律依據?
其二、在被害人個別辨認不能確定的情況下,為什么不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辨認,又搜查二人的住所,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其三、痕跡鑒定結論沒有男子的痕跡,更沒有二人的痕跡,足以證明二被告人與被害人沒有發生性行為,為什么一定要采取逼供、指供和誘供的方式逼取有罪供述?
其四、在胡某被抓后的第二次訊問筆錄,就說明了當晚不在案發現場,沒有作案時間,當時偵查、起訴、審判一審二審為什么沒有任何司法機關人員去核實?
其五、廖某不識字,為什么訊問筆錄都沒有向其宣讀?
其六、一審時已經發現沒有二人的痕跡,強奸事實證據不足,不能認定,連續三次退回補充偵查,為什么仍然堅持起訴?
其七、在廖某沒有去過案發現場的情況下,為什么補充勘察把廖某帶到現場擺拍?
其八、一審法院在二人拒不認罪,沒有客觀證據證明強奸事實,又沒有補充新證據,證據明顯不足的情況下為什么判決二人有罪?
其九、二審法院已經發現本案證據不足,為什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其十、二人向省高院申訴,省高院再審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為什么一審重審仍然作出有罪判決?
其十一、二人對重審有罪判決不服,提出上訴,省高院為什么再次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其十二、二人向最高法院申訴,最高法院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指令省高院再審,為什么仍然作出有罪判決?
其十三、在所有的審判程序中,為什么都隱瞞出示對二人有利的痕跡鑒定結論?為什么所有的判決都圍繞二人的有罪供述進行評價,為什么對有利于二人的無罪證據均刻意回避?
其十四、為什么以給胡某生活補助23萬元的理由,讓胡某簽署不申訴、不上方、不進京的承諾書?而不是認真核查胡某、廖某是否構成犯罪?
其十五、圍繞胡某、廖某強奸案的定罪,經歷了九次審判,多次的復查,多次的接訪和研究,涉及那么多的司法人員,難道都沒有一個堅持認定無罪的人嗎?那些錯誤傳喚,錯誤查處,錯誤復核,錯誤起訴,錯誤裁判的人員應當對本案負什么責任呢?
………。
一個本來可以完全避免定罪的強奸案,一個本來可以及時改判的強奸案,卻讓胡某服刑十一年,廖某判刑九年,服刑七年,二人申訴34年。成為目前中國申訴時間最長,審判次數最多,一次撤銷三份生效裁判,經最高檢抗訴后再審改判無罪的案件。為此,胡某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兒子受到影響,多年不與胡某相認。廖某內心恐懼,隱姓埋名不愿意見人,二人從年輕的小伙,申訴到年近66歲的年紀。大好的青春年華,在監獄中度過,在申訴中度過,在他人的白眼中度過,令人寒心,也令人深思。
不禁讓人想起半個世紀前,清朝第一奇案“楊乃武與小白菜”。該案可謂是家喻戶曉。史料記載,清朝同治、光緒年間,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縣發生的這起冤案中,余杭縣令、杭州知府、浙江省按察使、浙江學政、浙江巡撫一眾官員制造冤獄,官官相護,冤屈無辜。案件雖多次被朝廷發回重審,但地方官員掩蓋真相,屢次頂回維持原判。最后朝廷下旨調此案進京直接由刑部會審,方得沉冤昭雪。慈禧太后大怒,100多名狼狽為奸,官官相護的浙江省地方官員被革職查辦。
歷史驚人的相似。“楊乃武與小白菜”是九查九審,最終改判無罪,而胡某和廖某呢?則同樣是經歷了九查九審,最終改判無罪。
歷史又是那樣驚人的巧合。2017年3月8日胡某與金杰律師辦理委托申訴手續,2025年3月8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最高檢工作報告把胡某廖某申訴改判無罪案,作為審判監督的典型案例提出來。
人們常說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但遲到的正義又能補償當事人什么呢?能回到年輕的從前嗎?盡管能夠獲得國家賠償,但能補回當年的芳華嗎?作為法律人,我們追求正義,我們堅守正義,我們更呼喚及時正義!
律師簡介:
金杰,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著作權保護與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刑法研究會會員,曾受邀在國家法官學院培訓法官授課,參與法官學院模擬法庭教學活動。
曾任高級法官、高級檢察官;在檢察機關從事多年的刑事檢察、反侵權瀆職檢察、反貪污賄賂偵查工作;在中級法院從事審判和審判研究工作;從事司法實務30余年,積累了較豐富的辦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法律實務經驗;結合從事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三種職業的理論和實踐,探索總結出控、辯、審三種思維有機結合的刑事辯護策略和經驗,擅長職務犯罪、金融犯罪等刑事辯護和民商事案件訴訟代理。代理著名作家編劇周梅森小說和電視劇《人民的名義》被訴侵權案,成為中國著作權領域的經典案例。代理胡某廖某申訴34年強奸案,成為目前中國申訴時間最長,審判次數最多,一次撤銷生效裁判最多,由最高檢抗訴,再審改判無罪的典型案件,案例寫進最高檢2025年工作報告。是“京都刑辯八杰”之一,被《方圓律政》評價為“控辯審“三棲法律人”。
楊文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刑事案件辯護和知識產權保護,擅長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辯護,致力于著作權訴訟的專業性上不斷探索,先后辦理了遼寧、內蒙等地區的多起重大、復雜的“涉黑”刑事案件,在刑民交叉案件以及著作權保護等民商事案件中,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理論和實務經驗,參與辦理著名作家編劇周梅森小說和電視劇《人民的名義》著作權糾紛案,成為著作權領域的經典案例。辦理胡某廖某申訴34年強奸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改判無罪,成為中國申訴時間最長,審判次數最多,經最高檢抗訴,再審改判無罪的案件,被寫進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張殿龍律師,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民商法學研究生,并赴美國紐約大學法院進修學習。曾任職于某上市公司,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法治中國”欄目法律顧問、北京廣播電臺特約嘉賓,多次參與國家法官學院教學活動,獲得京都律師事務所頒發的獨立出庭資格認證。執業十余年以來,辦理了大量刑事和商事訴訟案件,尤其善于辦理民刑交織的疑難復雜案件,對于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法律風險防控,企業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積累了十分豐富的實踐經驗,辦理的部分案件被《法制日報》、CCTV等媒體報道。辦理胡某廖某申訴34年強奸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改判無罪,成為中國申訴時間最長,審判次數最多,經最高檢抗訴,再審改判無罪的案件,被寫進200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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