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己委托人的發問。
在控訴方發問完畢后,審判長會允許辯護律師向被告人發問。
有些律師為了表現自己的公正,在開始發問前會非常嚴肅地說:“現在由我向你發問。你必須老實回答問題,不許說假話欺騙法庭,否則你要承擔法律責任。”
用意是好的,希望通過這一番“表白”向法庭證明被告人說的是實話。
其實根本用不著這樣的表演。律師的身份是辯護人而不是公訴人,不建議說不符合自己身份的話。
個人建議,介紹自己是某某嫌疑人的辯護人后,直入主題,說希望向自己的當事人發問,經審判長同意后,按照設計好的問題就可以開始了,沒必要經過上述步驟。
辦案中,我發現按照以上步驟發問的人還挺多,其實大可不必嚴格按照特定程序,律師是一個可以充分展現個人魅力及性格特點的職業,只要不違反法定程序,簡單點是可以的。
律師應該按照庭前設計好的問題開始發問。這些問題的答案是有利于被告人的情節,律師試圖通過被告人對這些情節的陳述,為以后的辯護奠定堅實的基礎。
所有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必須首先通過被告人的口說出來,然后律師再通過其他證據予以證實。因此,律師切不可忽視對被告人的發問,不可草草了事。
律師在發問時,對于庭前準備的問題被告人已經回答了控方的,可以再問一次,但不應該是簡單的重復,而應該通過提問讓被告人回答得更清楚,以加深法官對該問題的印象。
比如,可以這樣問:“被告人,剛才你回答公訴人的提問時,你說是你將被害人送到醫院的。你為什么要送被害人到醫院?”
通過這樣的發問,既強調了這個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又給被告人一個機會來解釋自己當時的心理狀態。
如果被告人翻供,即改變了以往向偵查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供述,律師要特別注意,要通過發問讓被告人向法庭解釋清楚為什么要改變供述,原來的供述是在什么情況下作出的。
對于那些公訴人沒有問到的對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律師逐一向被告人發問,讓被告人一一回答。
對于一些關鍵的問題,律師在被告人回答以后,可以有意做一些歸納總結:“在你對我問題的回答中有幾個意思,第一,······第二,······是不是這樣?”被告人回答:“是”
通過這樣的一唱一和,強調被告人陳述的事實,以引起法官的注意。
律師在發問時,公訴人也可能提出反對意見,指責律師威逼、誘導。其實,律師根本用不著誘導被告人。幾乎所有問題都是庭前設計好的,律師都應該知道被告人的回答內容。如果被告人回答無關,公訴人沒有理解律師的意思,可能會提出反對意見。
律師自己設計好的問題,不可輕易放棄,律師可以向法庭解釋自己發問的意圖,取得法官的同意。如果法官不支持律師的觀點,律師不可向法庭表示不滿,可以暫時放下該問題,重新找機會問出來,或者換個角度再問出來。
同時,發問要注意幾點。
第一,發問自己的當事人時,問題盡量設計成開放式,方便當事人把想說的話表達出來。
比如,辯護律師問:請你把到案經過說一下?
反之,如果辯護人律師問:你是不是主動到公安機關去的?
后一種問法有一些問題,首先,可能會被人理解成律師故意誘導當事人。其次,根據語言習慣,當事人可能會回答是或不是,并沒有接著往下講,這個問題的發問價值沒有完全體現,大家仍然不知道是如何到案的。極端情況,當事人接著講到案經過,可能被辦案人打斷,辦案人認為,律師問什么你就答什么,不要超范圍回答。不得已,只能多次反問,一個問題啰啰嗦嗦。
第二,問題簡單易懂抓重點。
不少人有誤區,認為發問就是訊問嘛,巴不得重新把案件事實從始自終問個遍,我遇到了不少辯護人,從案發地點、時間、其他同案犯等問題挨個問了一遍,儼然“第二公訴人”。
這個工作一般是公訴人來完成,辯護人不要越俎代庖。
我們要做的工作很明確,經公訴人訊問后,發現部分案情尚有疑點,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或者尚有有利情節未被發現,抓住遺漏的部分發問就行,爭取查明事實真相。
設計問題時,盡量簡單易懂,一個大問題可拆分為幾個小問題,每次問一個問題,盡量簡短,忌諱專業術語過多,要讓非專業人員能夠聽得懂。
對同案被告人的發問
如果是共同犯罪案件,法官在公訴人發問完畢后,會首先要求該被告人的辯護人發問,之后按照被告人在起訴書中的排序挨個詢問其他被告人的辯護人是否有問題發問。法官這時會強調,已經問過的問題不要重復。
在公訴人、辯護人發問同案被告人時,律師一定要認真聽,要注意對自己的委托人有利的情節在其他被告人的回答中能否得到證實。
律師不妨拿著庭前準備的對委托人的發問提綱,逐一勾畫哪些有利于委托人的事實與該被告人有關,哪些情節在該被告人處可以得到證實。
同案被告人之間最常見的問題是互相推諉,或者推諉某關鍵的犯罪事實是他人所為,或者推諉自己是跟著他人玩,不是主犯是從犯。對于同案被告人把犯罪事實推諉到自己的委托人身上的回答,律師更要仔細聽詳記,并思考對策。
法庭允許辯護人向其他被告人提問時,律師對被告人已經回答過的但不清楚或需要進一步解釋的問題,不妨再問一次。這些問題應該有利于委托人,且能夠與委托人的供述相呼應。律師通過再次發問,使該事實從法庭調查的眾多事實中突現出來,以引起法庭的注意。
對于把責任推諉到自己委托人身上的其他被告人,律師的壓力更大,要通過發問揭穿其他被告人的謊言。如果律師在開庭前已經看到其他被告人供述,應該分析其供述發現虛假之處。否則,律師就必須依靠臨場發揮來戳破謊言。
律師可以把某被告人的回答與其他證據、其他證人、其他被告人的供述相比較,在比較之中找出破綻的地方。
破綻越多,其虛假就越明顯。律師的發問其實就是制造破綻,精心設計一些問題引出其他被告人帶破綻的回答。律師在得到帶有破綻的回答不必著急戳穿,立即戳穿,聰明的被告人會設法補救,最好是在以后舉證或者辯論中再予以揭露,這時被告人即使想補救已經沒有多少說話的機會,只能干瞪眼。
對同案被告人的發問有幾個注意事項:
第一,沒把握的別亂問。
什么意思?很多問題,卷宗沒有體現,一旦你問出來,同案被告人可能會往左說,也可能會往右說。
往左對他有利,往右對我們有利。
你覺得他會怎么說。
第二,多問封閉式問題,不要給他開放式的回答空間。
前面說了,對自己的委托人要多用開放式的問題設計,面對同案被告人,恰恰相反。盡量少用開放式的問題,除非你有把握能夠得到滿意的回答。
否則,越封閉的問題,可控度更高,風險更小。
第三,同樣應該簡單易懂抓重點。
一點感受,歡迎交流。
律所合伙人,司法部死刑復核援助律師,貴州省律師協會涉訪涉訴委員會委員,貴陽市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辦有無罪免死緩刑不起訴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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