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8日,貴州省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貴州旅游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工會主席吳靜受賄案,對被告人吳靜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吳靜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2年上半年期間,被告人吳靜利用擔任貴州旅游投資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工會主席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農特產品進入公司平臺銷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人民幣1190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吳靜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吳靜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積極退贓,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貴陽中院
審 核 :趙映 金晶 汪怡瀟
編輯:沈重陽 封瑜 楊勇 鐘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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