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務勞動從來不是家庭生活的調味料
而是支撐家庭運作的必需品
家務勞動的價值不容忽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了
離婚家務補償制度
賦予了履行更多家庭義務的一方
在離婚時請求經濟補償的權利
近日,賓陽縣人民法院適用該規定審結一起離婚案件,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支持了履行較多家務勞動一方離婚時要求支付家務補償的訴求,對于保護履行較多家務勞動一方的權利、引導社會公眾重視家務勞動具有重要意義。
// 案件簡要
林某與丈夫韋某結婚多年,育有三個子女。期間林某常年在外省工作,韋某照顧家庭和孩子。后林某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韋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認為自己在林某離開期間盡心盡力照顧了孩子及家庭,為家庭負擔了較多義務,故要求林某向其支付家務勞動補償10萬元。
//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林某常年在外工作,雙方長期分居,已無夫妻感情可言,林某提出離婚,韋某亦同意離婚,故準許雙方離婚。
對于韋某請求林某給予離婚家務補償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本案中,林某在外工作期間,均由韋某在家照顧家庭和三個子女,由此可見,韋某在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因撫育子女等負擔了較多義務,其請求林某給予補償,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至于補償金額,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及物價因素和林某經濟狀況予以綜合考慮,酌情確定林某補償5萬元。
// 審理結果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準許原告林某與被告韋某離婚,原告林某補償被告韋某5萬元。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互相支持、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照顧家庭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義務與責任。本案中,林某常年在外工作,期間由韋某照顧、撫養子女長大,韋某盡了較多家庭義務與責任,現雙方同意離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韋某有權請求林某支付離婚家務補償。家務勞動各個家庭內部需求有別,個案之間家務勞動補償的數額亦有差距。對于家務勞動補償的數額的認定,可以結合當地物價及生活水平、補償方經濟狀況等因素酌定,以達致夫妻利益平等保護的立法目的。
家務勞動沒有薪酬,但對于家庭和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合理評價家務勞動付出方的貢獻和價值,引導社會公眾重視家務勞動,有助于夫妻雙方參與、分擔家務勞動,共筑幸福的港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項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來源:賓陽縣法院
作者:王忠賢 梁玲玲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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