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之聲網訊 (永吉法院 何聰 馬佳慧)日常生活中,債權人突然去世而導致債權無法實現的糾紛并不少見。那么,倘若債權人死亡,其家屬有沒有權利追討欠款呢?又該如何實現呢?
案情回顧:
周某于2024年8月向卜某借款并出具欠條一份,載明借款金額為20480元,并約定還款期限為2024年9月30日。但天有不測風云,卜某在借款幾日后因突發疾病去世。卜某女兒在整理其遺物時發現了當時的欠條,得知周某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便多次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向周某催收欠款,但周某均置之不理,拒絕償還。后卜某的母親及一雙兒女作為卜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周某償還欠款。
承辦法官根據雙方意愿積極組織庭前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向周某釋法說理,告知其債權人去世后,其繼承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不存在“人死債消”。同時,勸說周某換位思考,多考慮卜某去世給其家庭造成的實際困難,盡快還錢。眼看雙方情緒有所緩和,承辦法官趁熱打鐵,就還款期限進行調解,最終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被告分期給付欠款直至全部還清為止。
法官說法:
從法律角度而言,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依法可以繼承的債權。本案中,雖然卜某去世了,債權卻沒有滅失,其債權可以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可以依法主張權利。本案中,卜某的母親及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向周某主張權利。因此,債務人不要認為“人死債消”,還是應當積極履行還款義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合法財產,合法的債權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繼承后,有權向債務人主張,要求債務人承擔還款責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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