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薪“試崗”縱使時間很短,本質也是一種對勞動者的“巧取豪奪”。
▲資料圖: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就與用人單位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圖/IC photo
文| 和生
近日,沈陽部分公司在招聘時要求面試者無薪“試崗”的現象,引發了廣泛關注和熱議。
據極目新聞報道,沈陽當地一教育機構招聘時,要求崗位需試崗7天,試崗期無工資,試崗通過后可入職培訓。還有一家招聘安檢員的服務公司,要求無薪試崗1至3天,試崗通過后才能進入3個月的實習期。
無薪試崗1-3天,通過后再進入實習期,這種操作表面上看似乎合理,實際上是一種公然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從法律層面看,無薪“試崗”根本站不住腳。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支付勞動報酬。試用期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且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法律中不存在所謂的“試崗期”概念,企業自行設定的所謂無薪“試崗期”并不合法。
在實際操作中,只要勞動者提供了勞動,就與用人單位構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企業必須依法支付報酬并承擔相應責任。若企業以“試崗”為由拒付報酬,或者要求簽訂無薪“試崗期協議”,這些做法均不合法。
然而,現實中有些企業卻無視法律,將“試崗期”當作規避勞動法的幌子,借此壓榨他人的勞動成果,或借機逃避勞動報酬支出。這類行為不僅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還破壞了勞動關系的穩定性。
對勞動者而言,所謂“試崗期”潛藏著風險。一些求職者為了獲取工作機會,可能會選擇接受這類不平等“協定”。但“試崗期”缺乏有效合同保障,勞動者若遭受工傷,一旦陷入勞動糾紛,則可能只能自擔風險,企業則可能會以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推諉脫責。
無薪“試崗”縱使時間很短,本質上也是一種對勞動者的“巧取豪奪”。在法治社會,這種現象不應該堂皇存在。
其實,即使對某些企圖打擦邊球的企業而言,無薪“試崗”對其自己也有風險。例如,員工試崗期間如遭遇工傷等意外傷害,一旦陷入勞資糾紛,企業恐怕也難辭其咎。因此從企業長遠發展計,無薪“試崗”這種短視行為難以持續。
杜絕此類無薪“試崗”現象,勞動監察部門應主動作為,加大對企業的監管力度,主動篩查無薪“試崗”現象,并依法予以查處。同時,可以建立用工風險預警系統,對頻繁更換試崗人員的企業重點監控。
對勞動者而言,也要強化法律意識。在求職過程中,遇到無薪“試崗”等不合理要求時,要勇敢地說“不”,并保留相關證據,如聊天記錄、工作內容記錄等,以便在需要時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無薪試崗”不是小事。對此,監管部門應亮出“牙齒”,以讓試圖規避法律、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依法受到懲處。
撰稿 / 和生(媒體人)
編輯 / 柯銳
校對 / 張彥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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