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網絡 侵刪)
夫妻一方因債務糾紛被債權人訴至法院。案件審理期間,債務人與配偶協議離婚并簽署《離婚協議書》,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全部共同財產歸女方所有。債權人認為該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涉嫌通過離婚轉移財產而逃避債務執行。債權人遂再次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基本案情
錢某與貴州某建設公司系商業合作關系。雙方在合作過程中,錢某因經營不善欠下貴州某建設公司債務,貴州某建設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于2021年4月作出民事判決:錢某應償還貴州某建設公司款項1000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錢某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貴州某建設公司申請強制執行,但未能執行到全部款項。
此后,貴州某建設公司得知錢某為逃避債務,與妻子汪某在案件一審審理期間,即2021年2月在某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并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其中第三條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約定為:“1.雙方共有機動車輛離婚后歸女方所有;2.婚后購有房產一套,離婚后歸女方所有;3.女方持有的合肥某建筑公司持股比例40%,離婚后所持有的股份歸女方所有……”等內容。貴州某建設公司在得知以上情況后,認為錢某與妻子汪某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明顯不當,錢某無償轉讓財產,規避法院執行的行為影響了公司債權的實現。貴州某建設公司遂于2024年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錢某與汪某于2021年2月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
法院裁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協議書第三條約定的財產內容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正值貴州某建設公司與錢某債務糾紛案件一審審理期間,雖然債權人的債權尚未經法院判決確認,但該債權實際發生的可能性極高,錢某與汪某為逃避將來債務的履行,在離婚協議書上約定財產歸屬女方,導致錢某作為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影響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故本案符合債權人撤銷債務人無償處分行為的法律規定。法院依法判決:撤銷錢某與汪某于2021年2月簽訂的離婚協議書第三條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的約定。該案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通過離婚協議書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配,但是存在個別債務人企圖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無償或者不合理價款的方式轉移給配偶,從而降低償債能力,逃避執行的情況。如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實施了積極減少責任財產、影響債權實現的行為,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訴請法院依法撤銷債務人的財產轉讓行為。另外,債務人也應秉持誠實信用的原則,不應實施轉移財產侵害債權的行為,如果惡意逃避債務構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將承擔罰款、拘留,甚至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來源:人民法院報
弘揚憲法精神
構建和諧社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