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體土地或國有土地的,需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來推進,尤其是在征收集體土地時,需要用地的相關部門必須要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否則不可推進一下步的征收工作。
但是,了解過相關法律法規的老百姓都知道,無論是征收集體土地或是國有土地,其都有著較為復雜的程序,尤其是在補償安置階段,往往會花費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在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有的征收方在需要用地的時候,為了規避繁瑣的征收程序,便會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來達到最終的目的,尤其是當使用國有土地時,這種情況便時常上演。可是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與征收嚴格來講不是一回事,它們之間也有一定的區別。
關于征收國有土地
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與征收集體土地一樣,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關于征收程序,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有明確規定,首先征收條件必須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征收項目必須要符合相關的規劃或是計劃,然后結合實際的情況擬定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相關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并進行公布,征求老百姓的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另外,相關部門在作出征收決定之前,還必須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于涉及被征收人較多的,還需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對于征收國有土地的補償標準,根據該《條例》中的規定,征收國有土地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有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其中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的市場價格,具體補償是多少由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般來說,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需要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相關部門在收回土地使用權時,需要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批準之后,才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比如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就有: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不過,這里需要大家注意一點,對于因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需要給予適當的補償,對于補償標準是多少,并沒有統一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或《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來補償。
其次,關于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部門只能是自然資源部門,當然了,其在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時,需要報區人民政府,或是有權批準的人民政府批準,而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征收主體只能是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以在主體上也有一定的差別。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想要提醒大家,不管是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還是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單位,都需要給予老百姓合理、公平的補償,對于補償不合理的,違法占用土地、收回使用權的,建議大家一定要盡快咨詢專業律師,并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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