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以來,我國農村土地制度歷經兩輪承包。第一輪承包于1997年到期后延長30年,形成第二輪承包期至2027年。即將到來的,第二輪土地延包,能否按照現有人口重新分地呢?
一、政策核心:穩定為主,“增人不增地” 成基本原則
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及《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將繼續延長 30 年,且以 “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 為核心原則。根據2025年政府工作報告及中央一號文件,國家也已明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將再延長30年,保持"大穩定、小調整"原則,確保絕大多數農戶承包地總體順延。
這意味著:
1.承包關系長期穩定: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由原承包戶延續承包,已頒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在新承包期內繼續有效,證書記載的承包期限統一變更。
2.禁止大規模調整: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穩定。若因自然災害損毀、征地等特殊情形需調整土地,需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報鄉鎮及縣級主管部門批準。
3.試點地區實踐:河北、陜西等地已開展延包試點,明確以確權登記成果為基礎,通過 “直接延包” 或 “小范圍調整” 方式推進,確保政策平穩過渡。
二、為何不按人口重新分地?
我國農村土地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的承包經營模式,土地承包主體是農戶集體而非個人成員。在初始承包階段,家庭人口規模僅作為確定承包地量的參考指標。
現行承包制度遵循"人口增減不調整土地"的剛性原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共同共有的財產權利,其權利主體始終是承包戶整體。無論戶內成員如何變動,既定的承包地總量,都以戶為單位,在承包期內都將保持穩定,不會因個別成員的資格變動產生調整。
盡管政策明確要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但仍有專家提出第二輪土地延包需要打破常規,按照人口重新分割土地。然而,這一想法在當前并不現實。
(一)重新分地的弊端
首先,重新按照人口分配土地雖然可以讓沒有土地的人獲取到土地,但實踐起來需要非常系統的操作方式。目前,我國農村人口數量龐大,且每年都在變化,若按照人口重新分配土地,不僅耗費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巨大,還容易引發各種矛盾糾紛。
其次,重新打亂土地不利于土地的穩定性和持久性發展。穩定的土地承包關系有利于農民對土地進行長期投入,提升土地的生產效率,促進農業的規模化、現代化發展。若重新分地,那些已經對土地進行長期投入和規劃的農民可能會遭受巨大損失,也不利于農村的和諧穩定。
(二)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我國一直強調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這是基于農村發展實際情況和國家糧食安全等多方面考慮作出的決策。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可以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增強農民對土地的依賴和信任,有利于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業的可持續發展。
三、新增人口如何獲取土地
雖然第三輪土地承包不會按照現有人口重新分割土地,但對于新增人口,國家一直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目前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獲取土地:
(一)通過政策取得
符合國家政策、地方政策、當地政策的要求,可以合法獲取土地。
(二)依法開墾荒地
農民可以在符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開墾村里的荒地用于農業生產,開墾成功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獲得土地的使用權。
(三)同村流轉土地
隨著農村勞動力的轉移,一些農戶的土地無人耕種,沒有土地的農民可以通過土地流轉的方式,從這些農戶手中獲得土地的經營權,實現種地的愿望。
(四)申請村里的機動地
每個村子都應留有自留的機動地,以解決新增人口的土地分配問題。此外,村里的低保戶、五保戶去世后,留下的土地也會上交村委會,等待另行分配。
(五)通過村集體戶口取得
外來人口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戶口轉入村里,這種情況下可以申請獲取土地。
(六)通過分戶取得
只要符合分戶的條件,就可以另立戶口,比如結婚后,外嫁女的戶口落到男方戶口上,然后根據土地法的相關規定,這種情況下可以向村委會申請獲取土地。
四、特殊情況下的土地調整
雖然總體上堅持“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土地可以進行小范圍的調整:
(一)自然災害毀損
因自然災害毀損等特殊情形導致無地的農村集體成員需要承包地的,農村集體可以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村民自治法等相關規定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小范圍內的必要調整。
(二)家庭成員全部死亡
因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而導致的承包方消亡的,農村集體可以收回土地,并進行重新分配。
(三)個別農戶之間協商調整
在尊重農民意愿和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個別農戶之間可以通過協商進行土地調整,但需報村集體備案。
五、農村土地承包的主管與提前收回
(一)農村土地承包的主管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的指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承包經營及承包經營合同管理。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前收回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如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承包方全家消亡等,發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或有償收回)承包地。
六、結語
第三輪土地承包不會按照現有人口重新分割土地,雖然部分無地農民可能會感到失望,但從長遠來看,有利于維護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促進農業的規模化、現代化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對于新增人口,國家也提供了多種途徑獲取土地,以保障他們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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