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從人類的良心、社會的倫理、家庭的未來、國家的未來、民族的未來,乃至物種的繁衍,善待孩子、愛護孩子、庇護孩子,一個都不能少。虐待孩子甚至致死的惡劣案例,雖然是極少的個案,仍需我們足夠重視,思考探索如何阻止此類悲劇重復發生。我們不妨以最近兩個案例來探討一下。
一
山東威海,妻子陳青突然要求離婚,丈夫鄭仁杰多次挽回無果。協議孩子由生母撫養,生父有探視權。因鄭仁杰在外開鏟車謀生,陳青是幼兒園教師,這個安排顯然是合理的,鄭仁杰自然會同意。
不料離婚后,陳青不讓生父與孩子視頻,也不讓去看望,多次要求探視都被拒絕。結果,這5歲男孩被生母陳青及其男友石國超毆打致死。案發后,生父懊悔不及,沒爭取孩子撫養權,此時也才知道前妻陳青與其男友石國超早有瓜葛,也才知道前妻竟然還有參與組織網絡賭博的涉罪經歷。
阻止這個悲劇發生,我認為有兩個思路。一是協議中的生父探視權遭遇剝奪時,生父應能立即通過報警得到解決,而不必通過漫長的法庭訴訟程序。生父在與孩子的單獨交流中可以發現遭遇虐待的蛛絲馬跡,并可立即報警,讓孩子得到有效保護。
二是,生母及其男友瘋狂毆打虐待孩子時,孩子會發出聲嘶力竭的哭喊聲,包括鄰居在內的聞聽者可以立即報警,警察立即前來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孩子的安全。這個有效措施,需要法律設定、政府投入。
不管怎么說,孩子被虐待致死的悲劇發生了,就表明我們在對孩子的安全保護上還需探索更加有效的措施,阻止悲劇重演。
二
日前發生了讓嬰兒處于險境的另一案例。江蘇淮安,于女士和張某婚后生有一女,哺乳期間二人發生矛盾。張某及其父親強行搶走出生才兩個月的嬰兒,并藏匿起來。于女士多次要求獲知女兒狀況,并要求母乳喂養,其丈夫一家均不予理會。
來到世間僅2個月,有母乳喂養卻突然被強行剝奪,對嬰兒的健康安全無疑是巨大的威脅。這時,如果母親選擇報警并得到立即響應和解決,才是對幼小生命的有效救助。
事實情況怎樣呢?母親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縣法院立案受理,向婦聯溝通了解案情,前往于女士家走訪調查;多方尋找張某及嬰兒,幾經波折終于撥通張某電話;張某拒不告知嬰兒所在;法院發出人格權侵害禁令,裁決禁止張某藏匿婚生女,張某應當如實告知申請人于女士女兒的具體住址并配合申請人于女士撫養哺育孩子。
在我看來,這個司法過程耗時太長了。救命如救火,涉及到兒童尤其是嬰幼兒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事情,必須以盡快的司法程序,火速解決問題。這須依靠警方立即聯系、通告、乃至通緝藏匿嬰兒的生父,立馬把嬰兒交給生母哺乳,同時給予藏匿嬰兒的當事人警告,并視情給予行政拘留。但這一切都得有法律依據。
總之,庇護嬰幼兒、兒童、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法律優先的事項,要有從快從簡處置、從嚴從重處罰的法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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