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駕駛一輛小型普通客車行駛時,與在道路上的被害人岑某某發生碰撞,導致岑某某不幸身亡,并造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李某某駕車逃離現場,前往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平桂區某村找其丈夫梁某某,隨后李某某撥打了110、120電話,并與梁某某一同返回到事故現場。
經認定,李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岑某某無責任。經鑒定,岑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導致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李某某及車輛保險公司共同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共計22.57萬余元。
法院審理
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平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交通肇事。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李某某及車輛保險公司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
法官說法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必須采取緊急處置措施。處置措施是否得當關系到保障交通暢通和交通秩序,也關系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更關系到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本款的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必須采取以下緊急處置措施:立即停車、保護現場、立即搶救傷員、及時報案。
具體到本案中,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是因害怕離開現場,不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但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在晚上,受害人被撞后倒在馬路中,如不得到及時救助,還有可能遭受二次碾壓。因此在事故發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便即刻產生了保護現場、實施救助等法定義務。被告人李某某出于心理恐懼、人身安全等因素離開現場找人幫忙,即使未逃避可能面對的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但仍逃避了前述法定義務,也體現了其對生命權的漠視。被告人李某某在主觀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目的,客觀上實施了離開現場的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發生后,駕駛人保護現場、立即搶救傷員并及時報案是法定義務。交通肇事后出于心理恐懼、人身安全等因素離開現場找人幫忙,即使未逃避可能面對的民事賠償或刑事責任,但也沒有承擔起保護現場、實施救助的法定義務,因此依舊屬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公眾應增強法律意識,避免僥幸心理釀成更嚴重的后果。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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