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醫療領域反腐風暴來臨
今年以來,中紀委、國家衛健委等多部門多次發文強調要針對醫療領域腐敗問題開展集中整治工作,抓住醫藥產品供銷重點環節、緊盯領導干部和關鍵崗位人員。
2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文《嚴查醫療領域隱蔽利益輸送》,指出醫療行業風腐問題隱形不斷變異升級,要堅決查處。
5月10日,國家衛健委、公安部等14部門聯合發文《2023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作要點》,強調要重點整治醫藥產品銷售采購環節的貪腐問題。
7月21日,國家衛健委等9大部門召開視頻會議,部署開展為期1年的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
7月2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召開動員會,配合開展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作。強調加大執紀執法力度,集中力量查處一批醫藥領域腐敗案件。
有媒體統計,今年截至七月底全國已有至少155名醫院院長、書記被查,數量已超過去年全年的兩倍,可見監管層對醫藥領域腐敗問題的整治決心和打擊力度。本文針對醫藥領域商業賄賂中,醫院方工作人員最有可能涉及的兩類受賄犯罪展開分析,分為上下篇主要回答兩個問題:
1.不同崗位人員可能會涉及的哪些具體罪名?
2.哪些行為會被納入商業賄賂犯罪的監管?
一、醫院方人員最有可能涉嫌兩種受賄犯罪
(一)涉及罪名
1.受賄罪
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刑法第163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兩種受賄犯罪入罪金額標準較低、法定刑最高可至死刑
根據刑法及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1.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入罪金額為3萬元和6萬元;
2.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法定刑最高為死刑和無期徒刑;
3.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都需按照規定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4.貪污賄賂犯罪都應當判處罰金,受賄罪還可以判處沒收財產。
附表1: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入罪標準及法定刑
附表2:受賄罪的入罪標準及法定刑
二、區分不同崗位工作人員可能涉及的受賄犯罪三要點
受賄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關鍵的區別就在于犯罪主體的身份。刑法第93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以下三類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
(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故在認定不同工作人員可能涉及的犯罪主要從3個角度切入:任職機構性質、是否具有委派關系以及是否從事公務。
(一)醫院性質認定
目前我國醫院可分為公立醫院和私立醫院。
1.公立醫院大都屬于事業單位性質,刑法第93條又將事業單位細分為國有事業單位和非國有事業單位。在屬非國有事業單位性質的醫院任職的工作人員,如無委派身份便不成立受賄罪,在具體案件中需加以核實區分。
2.私立醫院屬于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性質,其工作人員如無委派身份同樣不可能成立受賄罪。
3.鄉鎮衛生院大多具有集體性質,其院長有可能成為受賄罪主體。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集體性質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意見,經過鄉鎮政府或者主管行政機關任命的鄉鎮衛生院院長,在依法從事本區域衛生工作的管理與業務技術指導,承擔醫療預防保健服務工作等公務活動時,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對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委派身份認定
根據最高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下稱紀要)規定,所謂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不論被委派的??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作,都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三)從事公務認定
紀要規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民團體等履?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作,?般不認為是公務。
筆者通過裁判文書網檢索了2022年醫藥領域被判受賄罪的案例中,所涉職務有:院長、副院長、檢驗科主任、總會計師、黨委委員等,即中紀委強調的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關鍵少數:領導干部和關鍵崗位人員。
綜上,國有事業單位性質醫院中的行政管理職能人員、非國有性質醫院中具有委派身份的人員、衛生院院長屬于受賄罪的適格主體,其余人員受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規制。
下篇將詳細講述受賄犯罪的其余構成要件認定。
債見~(內容來源:微信公眾號@想去遠方的小法師。如若侵權,請聯系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