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遙遠的青藏高原,曾有過一個強大部落的存在,那就是吐蕃。
與其說這是一個原始的部落,不如說這是一個強大的王朝。
吐蕃王朝從西方對整個大唐的統治產生威脅,其內部的行政和民事建設,也漸趨完善。
在整個國家建設體系中,法律制度起到了基礎性和奠基性的作用。
不過吐蕃王朝卻有著這樣一個怪象,他們的民事法律建設非常完善,普通民眾之間的相處模式,也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之中進行。
但他們的行政法律卻有所欠缺,法的公平公正的本色,并未在吐蕃王朝的行政法律中有所體現。
更關鍵的是,他們的法律制度和宗教有著極其緊密的關系。
為何吐蕃王朝的行政法律會出現斷層?他們的法律制度又從何而來?
聯系佛法,建設法治
大唐是一個繁榮的朝代,唐朝統治者們也有著一貫的驕傲。
作為中原王朝的絕對控制人,他們一向不把少數民族政權放在眼里,但只有一個政權,曾令他們感到深深威脅。
這個政權來自中原的西南部,是位于青藏高原的吐蕃王朝。
后來的人提起吐蕃王朝,總是會想到那位最著名的領袖,松贊干布,提起松贊干布,人們又總是會想到文成公主進藏的故事。
實際上除此之外,他也是一位相當具有政治才能的領袖。
在他的統治之下,吐蕃王朝由一盤散沙變成更有凝聚力的集體,王朝的各方面體制建設也漸漸完善。
松贊干布最為人稱道的政績,就是在吐蕃王朝建立了相對嚴密的法治體系。
他們的法律制度和思想理念,與根植于本土的宗教有著深深聯系。
宗教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甚至某些宗教信仰則成為了人們的生活標準。
正因如此,王朝內部的民事法律才會建設得如此充分,因為這直接與宗教相關。
至于行政法律,則變成了斷層式的存在,畢竟宗教與政治之間,還是存在著一定的距離。
西藏地區影響力最大的宗教,除了大眾所熟知的佛教之外,那就只有受到了人們普遍認同的本土宗教,苯教。
苯教在西藏地區生根發芽之時,佛教還沒有從天竺,也就是印度傳入中國,作為本土宗教,苯教對民眾的思想觀念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它的核心思想是萬物有靈,人不是天地萬物之間的主人,也不能在高高在上的位置俯瞰眾生。
天地之間,每一種生物都自有其運行規律。
人作為其中的一部分,應當尊重他們的規律,尊重世界的自然法則,尊重身邊的一切。
萬物有靈,這是上天對民眾的宣告,同時也是一種行為上的約束。
正是因為其他動植物都有靈性,所以人類才不能隨心所欲地傷害別的生靈。
也正是因為萬物有靈,不同部落之間在產生斗爭和糾紛之時,大部分人往往會在宗教精神的指引之下,給敵人留下最后一點退路。
從某種程度上來看,這一宗教與強調仁義的其他學術流派有異曲同工之妙。
但復雜的信仰往往會使人與人之間產生一定的距離感,所以在宗教的影響之下,整個西藏地區也呈現出相對松散和分裂的狀態。
若是能在宗教的基礎之上建立一種贏得共識的制度,整個地區才能連接起來,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佛教的傳入,給宗教團結帶來了一絲希望。
松贊干布成為吐蕃王朝的首領之后,佛教才傳入西藏。
他是一位相當具有遠見卓識的領導者,從當上首領開始,他就一直在向王朝內部的諸多官員和民眾強調,整個王朝一定不能以封閉的形式發展。
人們必須走出去,以包容的眼光去看待和接納其他文化的先進之處,甚至能以辯證的方式去引入先進文化的長處,本地區的文化才能夠實現創新和長遠發展。
至于佛教,這正是松贊干布為吐蕃王朝帶來的一絲光明。
在此之前,本土宗教一直倡導民眾重視自然,重視世界萬物,但唯獨忽視了自身的價值。
而佛教不同,佛教講究眾生平等,每一個人都是被浩瀚的佛學文化包容的個體,每一個人的人生尊嚴和價值都應當得到肯定。
佛教的出現,讓大多數處于迷茫狀態的民眾重新找到了方向,久而久之,它也得到了更多認可和接納。
在發展過程中,佛教逐漸取代本土宗教,成為了最受當地民眾推崇的一種宗教形式。
而佛學文化的傳入和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帶動了王朝內部法律制度的建設。
佛學文化當中的某些觀念,更是成為了民事法律制度建設的藍本。
比如佛學當中講究不偷盜,它強調個人財物的所有權和歸屬權,每一個人只能享用自己所有的財物,不可隨意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
在此基礎之上,王朝法律作了更為完善的規定。
凡是偷盜之人,將會根據其情節輕重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懲罰。
法律給偷盜的數量定下一定的標準,在標準之下,偷盜者需要全數返還所有物品,并作出相應的補償。
若是在標準之上,偷盜者也許會面臨抄家乃至殺頭的懲罰。
又比如說不殺生,不可濫殺生靈,不可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在此基礎上,法律又作了延伸。
殺人者,必將付出生命的代價。
若是故意殺人,兇手將會被法律處以死刑,若是意外殺人,法律也會根據兇手的犯罪過程而作出相應的處罰。
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些傳統文化中天經地義的事情,也被寫進了法律體系之中。
由此可見,吐蕃王朝的法律幾乎都圍繞著民事行為展開。宗教本身與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而與宗教相關的法律,自然離不開民事的框架。
但是在行政權力層面上,法律沒能作出相應的規定,這也是吐蕃王朝法治體系的一大漏洞。
內部問題,導致缺陷
行政法律之所以會出現斷層,這與吐蕃王朝的內部問題有很大的關系。
王朝內部的松散結構,讓行政法的出現變得極為困難。
眾所周知,早前的吐蕃王朝由各大各自為政的部落組成。
部落與部落之間有著競爭甚至敵對關系,有些部落首領甚至抱有你死我活的斗爭觀念,王朝內部并不團結,整體結構趨于分裂。
這樣的現象,正是大唐統治者喜聞樂見的局面。
王朝內部松散,政權就不可能真正強大。
只要吐蕃王朝不做強做大,他們就絕無可能對大唐產生統治上的威脅,可松贊干布的出現,卻扭轉了社會現實。
他是一個具有強硬手腕的統治者,也是一位相當睿智的政治家。
在他的領導之下,各個部落逐漸放下分歧與隔閡,開始向著團結和統一的方向靠攏。
政權內部的松散程度有所減輕,行政法才有出現和發展的可能性。
但是與傳統的民事法律相比,行政法律出現的時間實在太晚。
由于起步較晚,在后續發展過程中,它也呈現出先天不足的特征,甚至出現了斷層的現象。
王朝內部的財產歸屬和權利劃分,同樣也不利于行政法的發展。
眾所周知,法律和財產可以直接掛鉤,尤其是在財產私有制社會中,法律可以保障財產所有者的利益。
然而在吐蕃王朝,底層民眾幾乎沒有財產所有權,對于占據著龐大人口數量的奴隸來說,財產更是空中樓閣。
他們是人,同時也是貴族和奴隸主的財產,當人淪為財產之后,他們就可能被貴族肆意分配,他們的人生結局也沒有辦法被自己掌控。
這是一種畸形的財產現狀,導致了嚴重的階級落差和分化。
王朝中的貴族占據著絕大部分的土地資源以及其他的社會生產資源,所以在生產勞動中享有絕對的優勢。
而底層百姓,既是勞動者,也是貴族手中的工具,他們創造的一切勞動價值,最后都會成為貴族占據的財產。
奴隸經濟的存在,限制了吐蕃王朝的財產發展以及制度完善。
那么相應地,整個王朝的行政法律也會發展緩慢。
松贊干布作為一個頭腦清醒的領袖,他也意識到王朝存在著這樣明顯的短板和漏洞。為了推動社會進步,他必須想辦法彌補。
只是,整個社會的發展基調,注定了他的彌補效用有限。
吐蕃王朝本就是一個以宗教為核心建立起來的行政集團,只有宗教才有可能成為民眾心中的信條。
至于法律,它最多只能成為底線,成為一種強制性的保障。
深入人心存在的,往往是宗教。而宗教在行政層面上的欠缺,也就導致法律在行政層面上的欠缺。
久而久之,就連統治者也對行政法的問題無能為力。
對外交流,積極學習
從吐蕃王朝的發展歷程中,我們可以發現這樣一個現象,在沒有法理精神奠定基礎的情況下,民事法可以從人們的日常生活行為中產生。
這一點,與西方國家的法律制度建設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西方國家首先產生了法理思想,比如羅馬法的思想,比如人文主義思想,比如啟蒙運動中的某些思想觀念。
在此基礎上,資產階級建立并完善資本主義法律制度,以此來保障國家政權平穩運行。
先有理念,后有制度,再有創新,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可是在吐蕃王朝,法律的建設根本談不上理想。
這里的地理環境相對封閉,文化建設也相對落后,先進的法治理念并沒有生存空間。民事法是在民事行為中產生,而非從法治理念中產生。
在后續的行政法發展過程中,松贊干布意識到了對外交流的重要性。他積極來到政權更為先進的唐朝,積極與周邊國家的政治領袖結交。
從他國的治理經驗中,他能夠對癥下藥,找到行政法的發展方式。哪怕速度緩慢,他也能推動整個王朝走向光明,這就已經足夠。
結語:
吐蕃王朝的法律和法治建設,實在有很大的研究空間。
特殊的地理環境和文化發展背景,使他們的法治體系與宗教文化密切聯系在一起。
宗教與民事相關,所以他們在民事法律上有著許多創造性輸出,宗教忽略了行政,所以行政法也就成為了他們的法制短板。
參考資料:
《唐書》
《西藏王統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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