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汕頭市應急管理局公布《汕頭金平“8·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報告顯示:2024年8月24日17時13分,位于汕頭市金平區大學路與金鳳路交界處發生一起一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與一輛共享電動自行車相碰撞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共享電動自行車上3人當場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53萬元。
經調查分析認定:汕頭金平“8·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劉某明駕駛粵BKM447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粵BSB14(掛)貨車行駛至大學金鳳路口右轉彎時,在通過設置有大型車輛右轉彎必須停車讓行的路段未讓行,且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遇情況未及時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林某如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共享A07258電動自行車,違反載人規定進入機動車道內行駛;掛靠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等綜合因素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該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如下——
汕頭金平“8·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摘選)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有關車輛情況
1.粵BKM44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車輛所有人:深圳市諸恒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車輛安裝有視頻監控車載終端,最后一次定位時間是2024年7月28日5時43分。
圖1 肇事車輛
2.粵BSB14(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車輛所有人:深圳市諸恒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3.共享A07258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杭州青奇科技有限公司。在事故發生當日,該車共被騎行10次,無車輛故障記錄,有配備頭盔。
(二)事故有關人員情況
1.劉某明,粵BKM44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
2.林某如,共享A07258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在事故中當場死亡。
3.林某琪,共享A07258電動自行車乘坐人,系林某如的女兒,在事故中當場死亡。
4.林某洋,共享A07258電動自行車乘坐人,系林某如的兒子,在事故中當場死亡。
(四)事故發生經過
2024年8月24日17時左右,劉某明駕駛粵BKM447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粵BSB14(掛)貨車從位于汕頭市通用物流園的汕頭市盂元貨運有限公司出發,前往潮南區峽山街道繼續裝載貨物。
17時02分左右,林某如駕駛共享A07258電動自行車,從金平區G206和長蘭路路口出發,沿大學路往金鳳東路方向行駛。
17時13分左右,劉某明車輛沿大學路自西往東行駛至大學路與金鳳路交叉路口,在實施右轉彎時,駕駛室右側前部與林某如駕駛的共享A07268電動自行車(另載有林某琪、林某洋等2人)發生碰撞,造成林某如、林某琪、林某洋等3人當場死亡,以及二車不同程度損壞。
圖2 事故現場
2.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53萬元。死者家屬與深圳市諸恒國際物流有限公司、肇事司機劉某明達成調解協議,由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118萬元整,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賠償195萬元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10萬元整,肇事司機劉某明給予經濟補償30萬元整。主要用于對死者林某如、林某琪、林某洋等3人家屬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等。
三、事故發生原因分析
(一)事故現場道路及安全評估情況
事發路段位于金鳳路—大學路—潮陽路平交口,起點樁號K5+232,終點K5+463,路線長度0.231公里。其中金鳳路為主輔雙層跨線橋布置,主線設置金鳳高架橋上跨大學路,接入西港路,潮陽路采用右進右出方式接入橋下渠化平交口。
圖3 事故發生位置
(五)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情況
根據《汕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金平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意見:
當事人劉某明駕車行駛至大學金鳳路口右轉彎準備進入西港路時,在通過設置有大型車輛右轉彎必須停車讓行標志的路段未停車讓行、且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遇情況未能及時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當事人林某如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違反載人規定進入機動車道內行駛,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劉某明應承擔本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林某如應承擔本事故的次要責任,共享自行車乘坐人林某琪、林某洋免承擔事故責任。
(六)直接原因
經調查,綜合考慮當事人行為過錯等因素,事故直接原因如下:當事人劉某明駕車行駛至大學金鳳路口右轉彎準備進入西港路時,在通過設置有大型車輛右轉彎必須停車讓行標志的路段未停車讓行、且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遇情況未能及時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當事人林某如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違反載人規定進入機動車道內行駛。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汕頭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是造成本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二。
(七)間接原因
經對肇事車輛、肇事司機所掛靠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情況開展調查,事故間接原因如下:
1.深圳市諸恒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到位。深圳市諸恒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雖未與肇事司機劉某明有簽訂勞動合同,但肇事車輛掛靠在該公司名下,每月收取車輛掛靠費,且劉某明實際上接受該公司管理。該公司未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對涉事車輛“掛而不管”問題突出。該公司至事發時,未對劉某明等從業人員開展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建立安全風險等級管控制度并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未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如實記錄整改情況,未及時消除肇事車輛粵BKM447自2024年7月27日以來的GPS掉線、涉事車輛右后轉向燈存在故障的隱患問題。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是造成本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一。
2.深圳市諸恒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不到位。廖某娟作為深圳市諸恒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不到位。其擔任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以來至事發時,未經過交通運輸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主要負責人證書;未按要求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未對劉某明等從業人員開展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建立車隊管理人員和駕駛員安全檢查記錄;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未記錄整改情況,未及時消除肇事車輛粵BKM447自2024年7月27日以來的GPS掉線、涉事車輛右后轉向燈存在故障的隱患問題。以上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五)項、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是造成本事故的間接原因之二。
(八)事故性質
經調查,事故調查組認定:汕頭金平“8·24”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劉某明駕駛粵BKM447重型半掛牽引車拖掛粵BSB14(掛)貨車行駛至大學金鳳路口右轉彎時,在通過設置有大型車輛右轉彎必須停車讓行的路段未讓行,且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遇情況未及時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林某如未佩戴安全頭盔駕駛共享A07258電動自行車,違反載人規定進入機動車道內行駛;掛靠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不到位等綜合因素造成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人員。
劉某明,男,粵BKM447號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事發當天行駛至大學金鳳路口右轉彎時,在通過設置有大型車輛右轉彎必須停車讓行的路段未讓行,且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遇情況未及時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導致此次事故直接原因,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汕頭市公安機關執行刑事拘留,由司法機關依法對其追究責任。
(二)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林某如,女,汕頭共享A07258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因林某如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關責任。
(三)對事故有關單位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1.深圳市諸恒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安全管理嚴重缺失,對涉事車輛“掛而不管”問題突出。是導致此次事故的間接原因,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汕頭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2.廖某娟,作為深圳市諸恒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崗位職責不到位。其擔任該公司主要負責人以來至事發時,未經過交通運輸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主要負責人證書,未按要求制定本單位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未對劉某明等從業人員開展崗前教育和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建立車隊管理人員和駕駛員安全檢查記錄,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未記錄整改情況,未及時消除肇事車輛粵BKM447自2024年7月27日以來的GPS掉線、涉事車輛右后轉向燈存在故障的隱患問題,應急演練有計劃但未見演練資料。其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五)項、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導致此次事故的間接原因,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由汕頭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二)項等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并由深圳市交通運輸局鹽田管理局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二、三款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四)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建議(略)
(信息來源:汕頭市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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