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將至,祭祀和踏青等戶外活動逐漸進入高峰期。祭祀緬懷寄托哀思本是常情,然而野外用火可能引發森林火災,稍有不慎觸犯法律,則難逃懲罰。
⊙引發山火的嫌疑人(中)被抓獲
3月22日11時30分,黃陂區諶家寨村附近突發山火,火借風勢迅速蔓延至周邊山林,情況危急。區委、區政府立即組織應急、消防、林業、公安及街道防火隊員奮力撲救。山火最終被撲滅,無人員傷亡。
為查明山火起因,武漢市公安局環食藥犯罪偵查支隊會同黃陂分局相關單位聯合出動,勘查現場,走訪群眾,收集證據。民警結合當日風向,確定火災為附近村民在祖墳祭祀時引發。民警依法將村民張某、陳某等人傳喚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
經查,當天,張某用打火機點燃了蠟燭、香和紙錢,接著陳某不斷加入紙錢。不料,一陣風吹來,燒著的黃紙飄到雜草堆點燃了雜草。由于2人事先并未采取任何防火措施,火勢很快蔓延失控,直至燒毀周圍山林、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森林消防員進行巡護
3月23日,黃陂區公安分局以涉嫌失火罪將張某、陳某予以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3月22日,北京市房山區張坊鎮發生一起山火,系村民盧某某在野外祭祀燒紙時引燃周圍雜草所致。經全力撲救,未造成人員傷亡,但盧某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1月11日,廣東肇慶廣寧縣村民馮某明在自家山場焚燒雜草時,因天氣干燥且風力較大,火勢失控,引發大面積山火,導致90多畝植被被毀。目前,馮某明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新洲區道觀河風景區開展森林防火演練
違規用火導致森林火災的,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構成失火罪,將面臨刑事處罰甚至監禁;同時還需承擔經濟賠償及生態修復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一條 過失引起火災,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四)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國家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
●《森林防火條例》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法律紅線,請勿以身試法!
▌本文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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