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2號)
《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棗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已于2025年2月27日經棗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并于2025年3月20日經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 3 月 25 日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批準《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棗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的決定
2025年3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準《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棗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由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棗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的決定
(2025年2月27日棗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
棗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棗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建立健全政企溝通機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營造尊商、重商、親商、安商的濃厚氛圍。激發和弘揚企業家精神,關心關愛企業家。”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二、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外商投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三、將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創新金融產品,簡化貸款手續,拓寬可用作抵(質)押物的范圍,合理確定抵(質)押物的價值,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
四、將第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排水與污水處理等公用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投訴監督電話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推進市政公用企業系統與工程審批系統、政務服務平臺互聯互通,實現水電氣熱信等事項線上線下集成化辦理。”
五、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六、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區(市)政務服務中心和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應當實行政務服務事項綜合受理、集中辦理、幫辦服務,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站點,提供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延伸服務。”
七、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八、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政務服務平臺,依法公開涉及市場主體的規劃、產業、稅費、融資、獎勵、補貼、創業、創新、人才、市場等政策。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涉企政策輔導機制,通過宣傳、解讀和接受咨詢等多種形式,及時為市場主體提供涉企政策服務。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推進惠企政策直達快享、免申即享,建立健全惠企政策兌現平臺,精簡申報材料、優化兌現流程,將匹配的優惠政策精準推送相關市場主體,實現惠企政策快速兌現。”
九、將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依托‘棗解決·棗滿意’社會治理智慧平臺,受理企業和群眾反映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和投訴舉報。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依法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十、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嚴格依法公開公正高效做好審判、檢察和執行工作,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應當對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生產經營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置,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棗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棗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2022年8月30日棗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2年9月21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5年2月27日棗莊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并經2025年3月20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批準的《棗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棗莊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加快“工業強市、產業興市”戰略實施,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優化營商環境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創新體制機制,優化政務服務,強化公正監管,為各類市場主體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市、區(市)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機制,及時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區(市)應當明確主管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優化營商環境工作。
有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等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相關工作。
第五條積極融入和服務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國家戰略,加強與魯南經濟圈、淮河生態經濟帶、淮海經濟區相關城市的協同驅動,推動市場規則銜接和政務服務體系協作,構建高效規范、公平競爭的統一開放市場。
第六條建立健全政企溝通機制,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營造尊商、重商、親商、安商的濃厚氛圍。激發和弘揚企業家精神,關心關愛企業家。
對在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章 市場環境
第七條構建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實施一企(戶)一檔一碼,在企業開辦、生產經營、企業退出等方面創造良好環境。
第八條全面落實國家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國家規定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領域,各類市場主體均可以依法平等進入。
外商投資實施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第九條實行新開辦企業營業執照申領、印章刻制、涉稅業務辦理、預約銀行開戶、社保登記、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等一網填報、合并申請、一次辦理。除依法需要實質審查、前置許可或者涉及金融業務外,開辦手續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條推進市場監管、稅務、統計、人社、海關、商務等事項年度報告多報合一。年度報告涉及政府有關部門已有的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共享,不得要求市場主體重復提交。
第十一條對依法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政府定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和涉企保證金,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動態調整,定期公布。目錄清單之外的費用,一律不得收取。
推廣以銀行保函、保證保險替代現金繳納涉企保證金。對于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降低涉企保證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繳。
第十二條實行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清單管理,交易目錄、規則、結果、監管和信用等信息應當公開透明,市場主體有權獲取信息,平等參與交易活動。
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管理,強化一標一評、標后評估和交易績效評估等事中事后監管。完善公共資源電子交易平臺,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流程電子化,推廣以電子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降低市場主體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第十三條依法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權利,不得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不得違法設置預選供應商名錄,不得對市場主體、商品和服務實施差別對待。
有關部門應當規范招標投標工作流程,建立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制度,加快推進招標投標項目業務網上辦理,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合理確定招標底價,防止圍標串標、惡意低價中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第十四條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的屬地管理責任和出資人職責,各區(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組建本級融資擔保機構、入股市級融資擔保機構或者開展戰略合作等方式完成融資擔保體系建設,為符合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潛力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
推動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增加注冊資本,降低擔保費率,擴大業務規模,建立健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風險補償機制。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創新金融產品,簡化貸款手續,拓寬可用作抵(質)押物的范圍,合理確定抵(質)押物的價值,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
第十五條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規范收費行為,向社會公開各類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辦理時限。不得在授信中設置不合理條件,不得對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不得違規向服務對象收取費用。
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區域總部或者運營中心,培育產業基金、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新興金融業態,發展結構合理、功能互補的金融產業集群。
第十六條培育做強基金產業,擴大股權基金融資規模,加大對企業股權投資扶持力度,梯次培育上市后備企業,推動優質企業上市。
第十七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排水與污水處理等公用企業,應當向社會公開服務標準、服務流程、辦理時限、資費標準、投訴監督電話等信息,簡化報裝手續,優化辦理流程,降低報裝成本,為市場主體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不得強迫市場主體接受不合理的服務條件,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
推進市政公用企業系統與工程審批系統、政務服務平臺互聯互通,實現水電氣熱信等事項線上線下集成化辦理。
第十八條推進鐵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樞紐、快遞物流園區、大型倉儲設施等物流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公鐵水空聯運發展,規范物流、倉儲經營服務性收費,降低貨物貿易物流成本,打造區域性物流中心。
第十九條支持科技研發資源開放共享,完善研發資源共享服務平臺。鼓勵企業自主研發和自主創新,加大知識產權投入,提升科技研發能力。通過給予科技金融、創業孵化、技術轉移、項目資助等科技服務和政策扶持,促進中小科技企業做大做強。
培育數字經濟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推動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鼓勵企業利用數字技術和互聯網平臺,加強產業鏈供應鏈上下游協同合作,構建數字經濟的生態系統。
第二十條協調推進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和政策創新,健全人才引進、培養、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實施開放便利的人才引進政策,拓寬招才引智渠道,為高層次人才提供分類認定、待遇落實、創業服務、生活優享等一站式服務。
有關部門應當為市場主體提供用工指導、法律政策咨詢、勞動關系協調等服務,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第二十一條在開發區、工業園區等重點區域,合理設置教育、醫療、養老、托幼、人才公寓、職工公寓、公共交通、停車場等設施,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十二條培育和規范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行業協會商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參與制定和推廣實施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行業標準,為市場主體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權益保護、糾紛處理以及人才評價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三條因突發事件造成市場主體普遍性生產經營困難的,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救助、補償、減免等幫扶措施,支持市場主體正常開展生產經營,促進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國有企業、大型企業不得利用優勢地位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
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清理力度,并通過加強預算管理、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拖欠市場主體賬款的長效機制和約束懲戒機制。
第二十五條優化市場主體退出流程,推進涉企注銷登記業務協同,實現辦理進度和結果實時共享。探索建立營業執照與許可證同步注銷機制,構建便捷高效的市場退出制度。
第二十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協調解決企業破產啟動、職工安置、資產處置、信用修復、涉稅事項處理等問題,提高審判效率。
第三章 政務服務
第二十七條市、區(市)政務服務中心和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應當實行政務服務事項綜合受理、集中辦理、幫辦服務,為市場主體就近辦理政務服務事項提供便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在村(社區)設立便民服務站點,提供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延伸服務。
各類政務服務事項應當進駐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辦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對場地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打造“棗辦好”政務服務品牌。政務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推行“午間不斷檔·全年不打烊”等錯時、延時、預約服務。推進政務服務網上辦、掌上辦、自助辦、智能辦,為市場主體快速辦事、隨時辦事提供便利。對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業務幫辦、上門服務等個性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項清單,優化辦事流程,精簡辦事環節,實現當場辦結、一次辦結。需要進行現場踏勘、現場核查、技術審查、聽證論證等不能當場辦結的,應當限時辦結。
完善告知承諾和容缺受理工作機制,公布告知承諾、容缺受理事項清單。
第三十條大數據等部門應當歸集人口、法人單位、空間地理、電子證照、社會信用等相關數據,做好本級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建設的運行和維護,推動跨區域、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數據共享交換和業務協同。
市、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準確、及時、完整地向政務服務平臺匯集政務信息,促進數據共享,實現數據賦能增值。
第三十一條建立完善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推動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
行政審批服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政務服務事項網上填報、提交和審查,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發的可實現共享的材料免予提交,能夠提供電子證照的免予提交實體證照,前端流程已經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復提交。
有關部門應當對與市場主體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和辦件量較大的高頻事項,推動跨部門、跨行業、跨層級辦理,在政務服務平臺設置網上辦事入口,實現一口申報、數據共享、協同辦理、統一出件。
第三十二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精簡審批環節和事項,壓減審批時間,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分級分類管理和全流程監管。健全工程建設項目聯審機制,提升一窗受理、并聯審批、聯合審圖、聯合驗收等審批效率。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優化辦稅繳費流程,依法推進相關稅費綜合申報,壓減納稅繳費次數和時間,減輕辦稅繳費負擔。推動稅費業務智能化服務,拓展網上、移動、郵寄、自助等服務方式,推廣使用電子發票和全程網上辦稅。
第三十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發展需要積極開展招商引資,規范工作程序,優化招商服務,提高招商引資工作效能。
第三十五條對符合本市產業發展規劃的項目、企業,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人才、住房、員工落戶、家屬隨遷、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三十六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政務服務平臺,依法公開涉及市場主體的規劃、產業、稅費、融資、獎勵、補貼、創業、創新、人才、市場等政策。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涉企政策輔導機制,通過宣傳、解讀和接受咨詢等多種形式,及時為市場主體提供涉企政策服務。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持續推進惠企政策直達快享、免申即享,建立健全惠企政策兌現平臺,精簡申報材料、優化兌現流程,將匹配的優惠政策精準推送相關市場主體,實現惠企政策快速兌現。
第三十七條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十八條實施重點項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務制度和重大項目建設聯席會議制度,開展專員幫包,強化要素保障,及時協調解決各類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困難問題,加快項目開工建設、投產達效。
第三十九條依托“棗解決·棗滿意”社會治理智慧平臺,受理企業和群眾反映營商環境方面的問題和投訴舉報。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及時將辦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并依法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第四十條市、區(市)優化營商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應當組織實施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對政務服務質量進行評價,健全評價、反饋、整改、監督工作機制,強化評價數據綜合分析和結果應用。
第四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一條建立健全以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為基礎的信用監管機制。推廣應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加強信用信息歸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構建覆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的閉環信用監管體系,讓“事事講誠信、厚道棗莊人”成為最鮮明的地域品質。
第四十二條全面實施信用風險分類管理,建立企業信用狀況綜合評價體系,對不同信用狀況的市場主體,在法定權限內采取差異化管理措施,提高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三條完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市場監管領域的行政檢查應當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方式進行。針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應當盡可能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抽查范圍,提高跨部門、跨領域聯合執法效能。
第四十四條實施審批和監管分離的事項,行政審批服務部門負責將有關許可信息告知相應的監管部門,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監管。行政審批服務部門發現被許可人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監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將與行政審批相關的檢查、行政處罰等監管信息及時告知行政審批服務部門。
第四十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鼓勵創新和發展、確保質量和安全的原則,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創新監管方式,不得簡單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第四十六條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有多種行政措施可供選擇時,應當依法采用對市場主體權益影響最小的行政措施。
市場主體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建立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糾紛解決機制,為市場主體化解糾紛提供多元解決方式。
第四十九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堅持各類市場主體法律地位平等、權利保護平等和發展機會平等的原則,嚴格依法公開公正高效做好審判、檢察和執行工作,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公安機關應當對干擾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侵害生產經營者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等違法行為,及時依法處置,保障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第五十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情況。
市、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采取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備案審查等方式,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一條加強對公職人員推動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監督,暢通問題線索舉報渠道,嚴肅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第五十二條建立營商環境社會監督員制度。市、區(市)人民政府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成員、專家學者、企業家代表、媒體記者、行業協會商會負責人和群眾代表擔任監督員,對營商環境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在目錄清單之外收取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證金;
(二)違反合同約定拖欠市場主體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
(三)不履行向市場主體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
(四)其他不履行優化營商環境職責或者損害營商環境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支持丨劉彤 1586320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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