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浙江瑞安一小區609室起火
經調查認定
系住戶婁某某違規將
電動自行車鋰電池帶回家充電所致
據了解
婁某某系某平臺代駕員因貪圖方便
多次違規將車上的鋰電池
拿回家中充電
且心存僥幸不聽物業人員勸阻
導致火災的發生
婁某某的行為
已經構成過失引起火災
尚不構成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決定給予婁某某
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處罰
案件回顧
01
婁某某將電動自行車停進樓道
02
婁某某將鋰電池提出帶回家
03
鋰電池被帶進電梯
04
鋰電池被帶回家
05
火災現場
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電動自行車嚴禁進樓入戶
勿存僥幸心理
謹防事故發生
以下電動自行車安全知識
請大家牢記
審核 /韓俊鴻
制作 /山西消防全媒體工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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