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曉葵 資料圖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
原局長李曉葵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
李曉葵者,湘中瀏陽人也。初仕公安,累遷至株洲郡郡尉。然其志墮行虧,初心盡棄,竟陷貪瀆之淵。
觀其行跡:身為執法之吏,反以律法為戲。陰結黨羽,匿跡銷贓,抗命于臺諫;悖八項之令,私受金帛,納游宴之饋。罔顧綱紀,隱家財而不報,鬻官爵以牟利;廉恥盡喪,使商賈代私費,縱聲色而交易。更肆權柄,妄斷刑獄;廣開賄途,聚斂萬金。
御史臺勘其罪,證如山岳:破政治之鐵律,違組織之綱常,壞廉潔之堤防,亂公務之正道。雖十八大后明刑弼教之風日盛,猶怙惡不悛,猖獗如故。
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監察法》、《政務處分法》之制,奪其爵秩,削其俸祿;追贓沒產,付有司論刑。昔日冠冕堂皇,今作階下楚囚,豈不哀哉?
太史公有柴曰:法者,國之大器,豈容私瀆?曉葵之流,恃權妄為,終陷囹圄,足為后世戒。觀其半生沉浮,始以刀筆登青云,終因貪墨墮泥淖,豈非"靡不有初,鮮克有終"之謂乎?凡為吏者,當知天網恢恢,雖暮夜之行,終有昭昭之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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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三湘風紀消息:日前,經湖南省委批準,湖南省紀委監委對株洲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李曉葵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曉葵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知法犯法、執法違法,串供,隱匿證據,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活動安排;漠視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事項,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廉潔底線失守,將應當由本人支付的費用由私營企業主支付,搞錢色交易;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干預刑事案件辦理;大搞權錢交易,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李曉葵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湖南省委批準,決定給予李曉葵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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