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張某入職某建筑公司負責某工程的水電項目工作。盡管公司為該項目投保了團體工傷險,但未能提供具體的人員參保名單。同年10月,張某在作業時被水鉆機攪傷,建筑公司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2023年1月,建筑公司與張某簽訂了一份《協議書》,承諾給予2.7萬余元的一次性賠償,并禁止張某再次索賠。張某簽署了領條,并接受了這筆賠償金。
然而,由于公司未能提供張某的參保名單,他無法從工傷保險服務中心獲得應有的工傷保險待遇。隨后,張某獲得了工傷認定,并被評定為十級傷殘。面對這一不公平的協議,張某決定維權,并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經裁定,張某出院以后總的工傷待遇賠償額為15.7萬元。張某遂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3萬余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建筑公司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建筑公司應當依法為張某購買工傷保險。建筑公司雖為其承建的工程項目參保了團體工傷險,但未能提供項目人員工傷參保名單,也未單獨為張某購買工傷保險。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雖然建筑公司與張某達成的《協議書》已履行完畢,但系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達成,此時張某對自身傷勢及對工傷賠償的法定項目、標準缺乏清晰認識,且雙方簽訂協議的賠償數額僅為2.7萬余元,遠低于張某依法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總金額15.7萬余元,導致建筑公司義務明顯失衡,違反公平原則,嚴重損害了張某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若干標準>(試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因工負傷,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議中,雙方約定的給付標準明顯低于法定標準,且已實際履行,勞動者主張該協議無效的,可以認定該協議無效;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后,勞動者在仲裁時效內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差額部分,可予支持。”法院依法認定該《協議書》無效。綜上,法院判決建筑公司支付張某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合計13萬余元。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的,需承擔相應工傷保險賠償責任。而工傷賠償協議事關勞動者的人身權益,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勞動者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協議系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前達成,雙方約定的給付標準明顯低于法定標準,即使已實際履行完畢,該協議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用人單位仍應按法定標準向勞動者補足差額部分。
現實生活中,由于賠償義務人和賠償權利人之間地位不對等、信息不對稱、糾紛解決的急迫心理、避免程序繁瑣等因素,權利義務嚴重失衡的“工傷私了協議”時有發生。法官在此提醒,發生工傷事故后,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應在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已出、法定工傷待遇的項目及標準等事實清楚的前提下,經平等自愿協商,合理確定賠償金額,確保工傷勞動者享受應有待遇,避免后續可能存在的一方反悔的風險。
【行動建議】
及時申請工傷認定:
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應及時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保留證據:
勞動者應保留所有與工傷相關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記錄、工資單、勞動合同等,以便在需要時提供證明。
咨詢專業律師:
遇到工傷問題時,建議勞動者及時咨詢專業的勞動律師,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并在律師的指導下進行維權。
謹慎簽署協議:
勞動者在簽署任何工傷賠償協議前,務必仔細閱讀條款內容,確保自己充分理解并同意協議中的各項條款,必要時可尋求法律意見。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2.《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條例》第四條:
“發生勞動人事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若干標準>(試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因工負傷,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保險待遇達成的協議中,雙方約定的給付標準明顯低于法定標準,且已實際履行,勞動者主張該協議無效的,可以認定該協議無效;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后,勞動者在仲裁時效內要求用人單位按法定標準補足差額部分,可予支持。”
【結語】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希望廣大勞動者能夠更加重視自身的合法權益,了解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因盲目簽署“工傷私了協議”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同時,也希望用人單位能夠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共同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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