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4月11日早晨,萬縣公安局接到分水公社公安特派員的報告:復興大隊六隊社員出早工種玉米時在一處陡巖腳下發現一具無名男尸,初步勘驗認定是他殺。
接報后,萬縣公安局刑偵股和萬縣地區公安處刑偵科的偵查、技術人員火速出警趕往現場——
駕駛吉普車的民警
現場位于復興大隊六隊和五馬大隊五隊交界的陡巖腳下,往東102米是一條公路,距離400多米開外才有人家,四周非常僻靜。尸體位于那塊高達36.5米的巨大陡巖的腳下,全身被45塊大小石頭壓著(其中最大的一塊重30公斤),尸體呈頭朝東腳朝西的仰臥狀,雙手彎曲放在胸前,上身赤裸,下身穿著一條紅色棉毛褲(河南南陽針織品廠生產)和一條藍布松緊短褲,左腳穿白色短線襪,右腳光著,距離右腳75厘米處有一只白色短線襪。
尸體身高1.63米,頭發長4厘米,頭部已經高度腐敗,皮肉已經脫落,露出骨頭,基本已經骷髏化。口腔內沒有異物,牙齒排列不整齊、門牙外凸,上門牙左側第二顆牙為白合金鑲牙,下牙左側沒有第二和第三臼齒。頭部左側眉弓處有一處3.5厘米長的斜形線狀骨折,在此上方1.5厘米處又有一道長1.5厘米的橫形線狀骨折。尸體的手腳干燥,頸部、軀干和四肢外表均沒有發現創傷和骨折,腹腔內沒有大量血液,胃內的食物已經完全消化。
女社員駱某某反映:3月上旬的某天她在陡巖腳下打豬草的時候,看見亂石堆下好像有個人頭,她懷疑是小孩子調皮藏在那里“躲貓貓”,她還特意和女社員楊某某談論過這件事。
駱某某的兒子陳某某(13歲)反映:他和一幫小伙伴當時在發現尸體的地方30多米處打豬草時發現了一只4號青布圓口黑膠底鞋和一只白色短線襪,鞋子被陳某某的同伴周某某(14歲)撿回家里(后被收上來)。
老照片:打豬草的小孩
女社員廖某某等人反映:他們在2月16日去現場附近割豬草和牛草時,發現尸體的地方還一切正常。
10天后,女社員沈某某在距離發現尸體現場約14米的陡巖上方發現了一只舊的鞋墊。
警方在提取了死者的下頜骨、白合金包牙、棉毛褲、短褲、鞋襪、鞋墊等物后結束了為期小半個月的現場勘查。
結束現場勘查后,警方召開了案情分析會,會后根據現場勘查、尸檢和群眾走訪的結果得出如下六條共識:
1、發現尸體的地方位于四周僻靜的陡巖下,上面壓著大小數十塊石頭以掩蓋,結合死者衣服被剝光,褲兜子全部被翻了出來看,極大可能系圖財殺人。
2、根據尸體腐敗程度看,死者的死亡時間在2月下旬至3月上旬期間。
3、死者頭部有兩處現狀骨折,胃內食物都已經被消化,鞋襪被遺留在陡巖的上層,又沒有發現血跡,說明死者可能是在夜間步行至陡巖處時突然被罪犯從陡巖上推下來摔死。但是法醫檢查死者的四肢沒有骨折,所以不排除是在別地殺人后移尸至此。
4、犯罪分子將死者引到僻靜處殺害,然后搶去財物,又從四周搬來數十塊石頭將尸體壓蓋,因此犯罪分子應該是一個熟悉現場環境且力量大、膽量大的青壯年男性,且居住地可能距離現場并不遠。
5、根據死者牙齒磨損程度看,年歲應該在40歲左右,當地群眾無人認識死者,判斷死者可能系外地探親尋友、投機倒把、或者販賣婦女兒童的途中被人誘騙至現場后殺害。
6、從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看,不像是偶犯,可能是曾有盜竊或拐賣婦女的違法犯罪前科,具備作案時間,發案后態度和經濟情況反常,家里會存有來歷不明的衣物。
據此,警方從萬縣地區公安處刑偵科、萬縣公安局刑偵股抽調十名精干警力組成專案組專辦此案,一方面從遺物入手尋找死者尸源,一方面以現場為中心向外圍地區擴展去查找兇犯。不過,此時他們都沒想到,這個案子整整折騰了他們一年!
為盡快查清尸源,專案組在萬縣的響水、武陵、涼風、高梁四個公社派出所,梁平縣的福錄公社派出所,忠縣的汝溪公社派出所和萬縣地區的各收容遣送站召開各種會議公布死者特征、發動群眾提供線索。并攜帶死者的衣物走訪了萬縣地區百貨站,萬縣軍分區后勤部以及附近幾個縣的裁縫、牙醫。
經過近兩個月的走訪,專案組取得如下結果:
1、萬縣地區百貨站從1975年以后就再也沒有從南陽地區進過類似紅色棉毛褲、鞋墊等產品;
2、藍布松緊短褲系手工縫制,但縫制方法看并非萬縣地區的婦女的針工;
3、萬縣軍分區后勤部證實青布圓口膠底鞋和白色短襪都是本部發售的軍需用品;
4、牙醫們表示:死者的白色合金牙的鑲牙方法和萬縣地區的不同。
此外,在走訪調查中不少群眾反映:在春節期間有不少河南人來萬縣地區“買老婆”。聯系到死者穿著的褲子比較新,又是南陽針織廠的產品,再結合以往有一些犯罪分子以幫忙“買老婆”的名義詐騙或者搶劫河南人錢財的情況,所以專案組認為死者很可能來自河南省。
接下來,專案組對萬縣地區的二十四家旅社和招待所進行進行普查,查實在春節前后在這里住宿的河南籍人員有二百零四人。此外還查實這期間位于現場附近的五馬大隊和復興大隊前往河南嫁人的婦女有二十二人。但經一一走訪這些人員,沒有發現有價值的線索。
于此同時,專案組在南陽地區公安處的大力支持下將協查死者尸源的通報散發到南陽地區的十三個縣、市的公社和派出所,發動群眾查找死者。
在南陽地區公安處的協助下,專案組通過深入發動人民群眾摸出了一些線索,其中從南陽縣漢冢公社6月21日排摸上來的一條線索引起了專案組的注意:漢冢公社姚營大隊社員姚全安在看了死者的下頜骨上的牙后當場大哭起來,說他的哥哥姚全政的下頜牙就是這么長的。
經了解,姚全政時年41歲,貧農,身高接近五尺,牙齒排列不整齊,左上第二顆牙是白金包鑲牙。經過組織姚全安和其他姚家親屬和熟人對死者的鞋襪進行辨認,也認定是姚全政的物品。
據查,姚全政在1960年開始偷盜,1968年參加了南陽當地有名的張保魁盜竊團伙。1970年被南陽市公安局抓獲,因為認罪態度好,因此免于刑事處分。1972年姚全政又開始盜竊,1973年公社對他進行審查時逃跑,1976年2月8日姚全政和他的養子在湖北天門縣被天門縣公安局擒獲,但是在遣送回原籍的途中姚全政在襄樊截斷了手銬,戴著半截手銬逃跑,此后下落不明。
南陽市公安局提供的姚全政在1970年被抓捕時留下的照片,以及專程到天門縣遣送站查到的姚全政在天門縣的化名——張成功,得知姚全政以“張成功”為化名長期在漢川縣的沉湖、二河公社一代以搬磚和捕魚為生。隨后專案組又深入到沉湖、二河公社等地的走訪,曾經和“張成功”一起捕魚的群眾認出紅色棉毛褲、藍布松緊短褲和軍用圓口青布鞋都和“張成功”的穿著相似。還確定軍用圓口青布鞋很可能是“張成功”從沉湖高炮部隊當兵的一個老鄉那里弄來的。
二河公社社員楊某某證實:他在1977年2月3日晚在漢口火車站買票時見到過“張成功”。
漢口站老站房舊址
專案組隨后將死者的遺物交給姚全政在漢川縣沉湖公社的姘頭陳佳香和養子楊洪生進行辨認,兩人都認為紅色棉毛褲和藍布松緊短褲和姚全政的物品相似,而且楊洪生還證實,現場發現的鞋墊是被他拉斷后,又被姚全政親手接起來的,
但是,經過多方調查仍不能證實案發期間姚全政到過萬縣,所以依舊不能完全證實姚全政就是死者。
外部調查的同時,本地的排查也一刻也沒有停止。
群眾反映,住在現場附近的社員陳升堂家里持有河南南陽電池廠生產的“火炬”牌電池,在核實中,陳升堂稱:“電池是3月2日給河南方城縣楊樓公社三里河大隊的劉秀介紹女人時劉秀送給我的。”
火炬牌電池貼標
劉秀的內弟汪世洪反映:“我看到陳升堂和劉秀二人在萬縣江城旅社門口談過話,同時還看到劉秀和一個門牙鑲有白金屬牙齒的河南人交談,而且還不許我旁聽。”
據此,專案組認為劉秀可能知道那個上門牙鑲有白金屬牙的人是誰,于是在8月下旬再度前往河南調查劉秀此人——
此行查實如下結果:劉秀此時因為販賣婦女和投機倒把的罪行被南陽市公安局收審。面對審訊,劉秀承認自己和陳升堂有過往來,但是否認曾經送電池給陳升堂,而且對那個和他談過話的鑲牙人的情況他支支吾吾說不清楚。因此,經南陽市公安局的同意,專案組將劉秀帶回四川審查,結果連包括“大記憶恢復術”在內的手段用盡,劉秀總算承認他送電池給陳升堂的事,但卻說不清楚那個鑲牙人的具體情況,導致專案組沒法查明死者是誰,忙了兩個月,只好將劉秀送回南陽——
雖然劉秀這條線一時半會走不通,但是專案組經過走訪調查,查出現場方圓三十里范圍內的四個公社十一個大隊的九十六個生產隊中與河南人過接觸的人員一百二十六名,另外有書信、匯兌往來關系的人員三百五十八名,一一排查下來發現還是陳升堂身上的嫌疑最大。
時年27歲的陳升堂曾多次外流進行盜竊和拐賣婦女的犯罪活動,案發期間陳升堂聲稱到梁平縣做工,但實際上卻外流到了萬縣市與來自河南南陽的劉秀、易道權等人勾結,先后將三正公社的曾某某、黃某某等四名青年女社員拐騙到萬縣拐賣,由于女方堅決不從并成功逃脫,拐賣未果,但是陳升堂還是從中獲利現金27元、糧票30斤。
此外,陳升堂在案發前曾經向同隊社員周某某借了2元錢,外出吃住十二天后回來居然向生產隊繳副業款5元,還賬7元;其妻子在3月17日生孩子前后,陳升堂還大肆購買了大量的雞蛋、大米、面條和竹子,經濟情況極為反常。
在發現尸體后,陳升堂的神色極為慌張,其表妹周某(周某的母親是陳升堂的二姨)在5月4日在坡上割草時向和其非常要好的三個少女說:“陡巖死人是我表哥陳升堂為首帶人殺的,他分得了一套發亮的衣服,還有一頂帽子,還有個提包不知道分給哪個了……”周某還反映:她向要好的小姐妹說這話的事情后來不知道怎么著被她媽知道了,結果她挨了她爹和她媽的一頓“混合雙打”,整整三天沒下得了地。
復興大隊六隊隊長喻某某反映:陳升堂從萬縣回家后抽過河南的香煙。社員張某某反映:他看見陳升堂在回家后不久用過一只黑色扁形的打火機,但沒幾天他又改回使用原來用的舊打火機了。
7月21日,專案組對陳升堂家進行了搜查,但一無所獲;7月27日又以拐騙婦女為由將陳升堂拘留審查,并追問火炬牌電池的來源。陳升堂堅持說是劉秀送的,但是劉秀在原本已經承認電池是他送給陳升堂的情況下在和陳升堂對質的時候突然又翻供,堅決否認送給陳升堂電池——
老電影《405謀殺案》中審訊犯罪嫌疑人的場面
僵局一直持續到1977年12月23日,此時專案組已經奮戰了八個月,查找死者身份的工作依然一籌莫展,專案組的士氣遭到沉重打擊,畏難情緒彌漫全組。為此,萬縣地區公安處處長親自來到專案組參加案情分析會,對前段時間的工作進行總結,認為陳升堂品質惡劣,具備作案時間和條件,尤其是案發后其經濟情況極為反常,且具有來自南陽的物品,作案嫌疑越發突出。
在制定了周密的預審方案后,專案組在12月25日上午再度將陳升堂拘留審查,并再度對陳升堂家進行徹底搜查。在幾乎將陳升堂家翻了個底兒朝天后,偵查員搜出來歷不明的鋼筆一支、“飛鷹”牌雙面刮胡刀一套,一件簇新的滌卡中山服、一條滌卡中山褲,進一步證明陳升堂有問題。
經陳升堂的姨表妹周某指認,滌卡中山服和滌卡中山褲就是陳升堂殺人后分得的物品。對此,陳升堂再也無法辯駁,只得承認自己的作案事實,其供詞摘錄如下:
“1978年3月3日,我在萬縣建設旅社下面的巷道里碰到一個40來歲的河南人,他聲稱要來四川買個女人,我想弄他的錢,就以幫忙找女人為由和用賣籮筐的發票騙取了他的信任,他給了我5元錢和5斤糧票作為酬謝,并約定把女人帶到建設旅社會面。”
“第二天下午3點,我又到建設旅社對他說:‘已找到兩個女的,要你前去看,覺得滿意就可從達縣方向走’。然后我和他兩人步行到沙河子,在飲食店吃了點飯,爾后就往我家的方向走,途中我打聽到他姓邢,家中有一老母,還有毛驢一頭、板車一架以及900元的存款。姓邢的對我說:‘你把事情辦成后,我給你300元錢和200斤糧票,你還可以遷到我那去住,我能把毛驢和板車都給你……’攀談中,我了解到他身上有80元錢左右,就一邊走一邊盤算著怎么下手。”
“走到現場的大路岔口時,已經是深夜了,又改走小路到了陡巖處,我趁他不備將他推下陡巖,見他摔在陡巖二層處還在哼哼,就下到陡巖二層將他掀下巖腳,然后劫走了他的帽子、青布短大衣、錢包、帆布挎包、手電筒,再脫下他的滌卡中山服、紅色棉毛衫、白布襯衣、滌卡中山褲和藍統絨褲后,將他拖進一個巖石縫里,撿了一些石頭壓在他身上后逃回家。”
“回家后我翻了錢包,里面有現金20元、糧票20斤;在青布大衣夾層內有現金100元,此外,帆布挎包內還有白色塑料煙盒一個,鋼筆一支、身份證明一張。身份證明讓我給燒了,錢和糧票在我老婆生孩子的時候已經花光,短大衣、帽子、白襯衣被我老婆和我岳母拆來做小孩的衣服和尿片,剩余的東西在2月下旬放在我岳母和我小舅子家。”
根據陳升堂的交代,專案組在他的岳母和妻弟家搜出了煙盒、錢包、帆布挎包、手電筒、紅色棉毛衫和藍統絨褲等贓物。
但新的問題又來了,陳升堂交代的這個死者肯定不是姚全政。
正當專案組準備再度前往南陽詳查時,在1978年2月28日收到了南陽地區淅川縣厚坡公社韋集大隊八隊社員邢家富的來信,稱自己在2月26日到淅川縣公安局查詢其哥哥邢家志的下落時發現專案組分發到淅川縣公安局的認尸通報,通報上列出的死者年齡、身體特征以及所穿衣服都和邢家志離家時的特征完全一致。
3月13日,專案組又接到淅川縣公安局的電報:“經厚坡公社公安員郭義同志核實,邢家志現年40歲,貧農,1977年3月3日外出去四川萬縣后至今下落不明,其特征和通報上的死者相同。”
3月29日,邢家富再度來電報確認,死者就是他的哥哥邢家志。
根據以上情況,專案組又查了萬縣地區在案發前登記住宿的河南人旅客名單,果然發現里面有邢家志此人。1977年3月7日入住建設旅社44號房6床,由巴東去廣安路過萬縣。
老照片 70年代的旅社是這樣的
為此,專案組再度派人前往南陽地區,經多方查證,除了邢家志的特征、衣服和尸體檢驗結果相符外,陳升堂所招供的死者姓邢、家有老母、毛驢、板車和900元存款的情況都和邢家志家的情況完全吻合。
邢家富介紹:邢家志一直想找個老婆成家,但由于其年齡大、樣子矬,本地沒有女的肯嫁給他,于是就決定去四川買一個老婆回來。
1977年2月11日,邢家志帶著50元錢前往四川達縣,行至湖北十堰時因為錢不夠而返回原籍。其老母以及親朋好友都勸邢家志別去了,邢家志犟驢勁頭上涌,聲稱“我去四川買不到老婆,就不回來!”
1977年3月3日,邢家志又湊了150元錢后啟程,沒想到在萬縣遇害——
至此,這起搶劫殺人拋尸案歷經一年的奮戰終于告破,陳升堂最終因搶劫殺人罪被判處死刑并被槍決。
此后過了不到半年時間,萬縣地區公安處得到南陽地區公安處的來電:姚全政在湖北落網,活的!經姚全政交代,在萬縣江城旅社和劉秀交談的人就是他。
到這個時候,在萬縣公安干警們心頭上的那個結,終于徹底解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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