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樂山市中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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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執行李燕與樂山市市中區一森美容院、李振軒勞動爭議一案;楊超與鄧淑霞、鄭敬、鄭鑫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因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現依申請人申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特發布兩條懸賞公告如下:
懸賞期限:自2025年3月11日起至本案執行完畢止;
懸賞金額最高:6800元;
懸賞期限:自2025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3月25日止;
懸賞金額最高:1.7052萬元;
01
一、 若向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舉報、提供被執行人樂山市市中區一森美容院、李振軒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的,申請人承諾按變現金額的 10% 支付懸賞金; 若向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舉報、提供被執行人鄧淑霞、鄭敬、鄭鑫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經查證屬實并實際執行到位的,申請人承諾按變現金額的 5% 支付懸賞金;
02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獲得懸賞獎勵:
(一)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屬于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二)舉報的財產屬于申請執行人已提供的,被執行人已申報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正在查封扣押的財產范圍的;
(三)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線索的;
(四)舉報人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編制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舉報人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職務便利獲得信息舉報的;
(六)法院工作人員或有舉證責任的人員與他人串通,以舉報手段騙取懸賞獎勵的;
(七)舉報人為申請執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請執行人的近親屬的;
(八)舉報人舉報的財產無法變現執行到位的;
(九)對同一財產在后舉報的,舉報的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的登記為準;
(十)舉報時本院已經執行完畢的,以及依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其他不應支付懸賞獎勵的情形。
03
三、本院鄭重承諾:對舉報人的身份及相應信息予以嚴格保密。(嚴禁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得舉報線索。)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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