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事新聞網今日遼寧副主任張添強)
去年6月份的一個晚上,小杰騎著一輛電動車正在行駛,將橫穿馬路的史女士撞倒,小杰連忙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報警。由于是電動車撞人事件,甘井子區執勤交警很快趕到現場,經勘查后認定小杰的電動車為機動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發時史女士回家途中沒有走人行橫道,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史女士受傷后住院22天,經診斷為頸椎受傷,醫療費花了一萬余元,由于小杰的電動車經交警認定為機動車,史女士的損失應當由保險公司理賠。但小杰說,自己購買的電動車本來就不是機動車,沒有牌照,保險公司也不給上保險,由于沒有強隊,這下發生交通事故后史女士的損失全部得由自己買單,建議史女士通過法律渠道解決。而史女士認為,由于小杰騎的是電動車,不像汽車容易被發現,加之小杰騎的快,行人根本躲閃不及,對于交警依照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的規定認定自己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心里也有些不服氣。
史女士委托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將小杰起訴到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要求小杰賠償撞傷自己的損失。法院委托一司法鑒定部門對史女士的傷情進行了鑒定,史女士不構成傷殘,但住院期間用藥合理,誤工52.5天、護理需要37.5天、營養需要25天,相關損失3萬余元。
對于小杰的電動車經鑒定為機動車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機動車上道應當繳納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發生事故后由機動車強制責任險予以賠償,史女士的賠償額度未超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的限額,應當由小杰全部承擔。
小杰也感到非常冤,認為自己的電動車如果是機動車,商場就不應當出售,車管部門就應當為自己上牌,保險公司必須為電動車承保。因此,電動車沒有保險的責任不在自己,而是電動車生產及出售后管理問題。
本案的焦點就成了小杰是否按機動車管理規定為自己的電動車投保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問題。如果說小杰能夠為自己的電動車繳納機動車強制責任險而不投保,就要全部承擔史女士在機動車強制責任險限額內的全部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杰騎行的電動車輛經鑒定為“機動車”,屬于機動車,但該車輛不具備取得申領機動車號牌及行駛證的條件,小杰對于該車輛未投保交強險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客觀上也無法對該車輛投保交強險,故小杰未投保交強險不屬于未履行法定投保義務。
近日,法院依照過失相抵原則,判決小杰賠償史女士醫療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全部費用的 70% 近3萬元。史女士對小杰未購買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的行為表示理解,小杰依照法院判決將賠償款打入史女士提供的銀行卡內,此次電動車撞人事件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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