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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槽三刀,一個喜歡吐槽的布衣青年!
近日,臨夏州檢察院出具的《不立案通知書》,引發了網友的廣泛關注。
2021年7月,甘肅臨夏12歲殘疾女孩被三名網友誘騙至賓館后慘遭“欺負”。
遺憾的是,臨夏市公安局以“無犯罪事實”為由不予立案,經復議、復核后仍維持原決定。
2022年4月, 檢察院對兩名嫌疑人不予批捕,嫌疑人被取保候審。
2022年5月,家屬通過網絡揭發此事后,當地迅速介入,四名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并逮捕。
2023年4月,法院一審分別判處四名被告人6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時對12名公檢法系統失職人員進行問責。
2024年10月,女孩家屬向臨夏州檢察院控告辦案民警瀆職、濫用職權,指控其在案件初期故意不作為。
2025年3月21日,臨夏州檢察院認定被控告人不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
三刀認為,從"不予立案"到"不構成犯罪",從“抓了放”再到“放了抓”,案件定性的隨意性真的令人咋舌。
其實,本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為什么一起未成年人的侵害案,最初會以“無犯罪事實發生”為由不予立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關系,無論是否自愿均構成犯罪,這是法律對未成年人的絕對保護。
然而,直到輿論發酵、上級介入后才重啟調查。
這種“輿論倒逼正義”的模式,暴露出的是基層執法者對法律剛性條款的漠視。
說到這里,我相信你也會慢慢理解這句話:"瀆職者比兇手更可惡"。
是的,這句話一點也沒錯,一個12歲的女孩被“無犯罪事實”的冰冷結論推向絕望,這難道不是一場悲劇嗎?
法治社會,每一個案件都是檢驗制度成色的“試金石”。
雖然瀆職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體身份、違法行為及重大損失,但在司法實踐中,"重大損失"的認定往往會成為逃避追責的擋箭牌,相關的辦案人員大多也只是接受“問責”、"調離崗位"等處罰。
這種制度性“庇護”,不僅讓違法者逃脫了懲罰,更讓守法者失去了信心。
當然,老百姓關注的焦點不單單是執法者,而是整個司法系統的運行機制。
當未成年的案件被輕描淡寫為"履職不到位",當輿論的壓力成為推動司法公正的主要動力,制度設計的滯后性與執行的選擇性也就“一覽無余”。
當權力傲慢與制度缺陷交織,當程序正義遭遇實體正義的拷問,我們也不得不直面一個更嚴峻的現實:法治社會依然任重道遠。
臨夏案不應成為又一個被遺忘的熱點,而應成為推動司法改革的重要契機。
所以,必須從制度層面完善瀆職罪的認定標準,將"社會影響惡劣"明確納入"重大損失"范疇,避免因經濟損失量化標準的局限性導致追責缺位。
其次,還應該建立獨立的司法監督機制,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和公正性。
這不僅是對受害者的告慰,更是對法治建設的鄭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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