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據青環罰〔2025〕04001號了解:2024年12月3日,我局對你單位進行檢查,發現你單位實施 了以下違法行為:青島嶗山灣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青島市嶗山區浮山學校項目(原名為浮山九年一貫制學校改擴建工程), 需要配套建設的48臺空氣源熱泵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且未經驗 收,于2024年9月1日正式開學時投入使用。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2024年12月3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嶗山分局制作的《青島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 筆錄》1份,記錄對青島嶗山灣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青島市 嶗山區浮山學校項目(原名為浮山九年一貫制學校改擴建工程) 進行現場檢查的情況。
2024年12月3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嶗山 分局制作的《青島市生態環境局現場照片(圖片)證據》1份,記錄青島嶗山灣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建設的青島市嶗山區浮山學校項目(原名為浮山九年一貫制學校改擴建工程)空氣源熱泵隔音罩正在施工建設的現場情況。
2025年2月11日,青島嶗山灣投資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3份,證明了該公司的名稱、性質、法 定代表人、市場主體經營資格等有關信息的事實,證明了法定代 表人姜偉、總經理閆文武、項目負責人王玉峰身份信息的事實。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嶗山分局對青島嶗山灣投資有限公司處以罰款214583元,對項目負責人王玉峰處以罰款52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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