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臨時工在工作中受傷,企業拒絕報工傷,該如何維權?
「法律解答」
關于臨時工,最高院民一庭已明確表態,這是一個歷史上的概念。
“臨時工”是形成于《勞動法》頒布實施之前相對于企業正式工的一個概念。《勞動法》頒布實施后,原勞動部辦公萬《對(關于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6〕238號)明確,《勞動法》實施以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職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1]
通俗意義上的臨時工,多指派遣工、小時工、勞務工、靈活就業人員。
上述四種情況適用的法律并不相同。
前兩種情況下,公司拒絕申請工傷的,勞動者或家屬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公司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而勞務工并不適用勞動法,因此無權申請工傷認定。若勞動者認為屬于勞動關系的,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確認勞動關系,從而走工傷認定流程。
靈活就業人員,一般情況下無法申請工傷,但是有些地方允許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倘若參加的,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倘若勞動者認為實際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申請確認勞動關系,因為實踐中有不少靈活就業人員也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
此外,有兩種特殊的臨時人員,不需要存在勞動關系可以申請認定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綜上所述,可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著,《民事審判實務問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1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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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語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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