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盧霞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日,某有限公司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主要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為4年,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張某擔任甲方綜合部類工作崗位;基本工資為4000元/月。2023年6月12日,雙方簽訂《聘用法定代表人協議書》,主要約定:某有限公司由發展需要,為了更好的管理好公司,自愿聘用張某作為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任職時間為2023年6月13日至2024年9月28日止;簽訂協議后,張某應配合變更公司法人的登記信息,同時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張某為該公司聘用的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張某在任職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期間,公司的一切債權債務及所有法律糾紛都與張某無關;張某在任職到期后,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如需要繼續聘用張某,則雙方另行簽訂協議,如張某不同意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公司應配合張某于2024年9月29日前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變更登記,從2024年9月28日后,張某不再行使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經理事務。
2024年9月29日,雙方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主要約定:雙方于2023年6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現雙方一致同意于2024年9月30日解除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終止;張某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經理職務。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為其辦理滌除原告作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經理的登記事項,但被告均不予配合。原告張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為原告辦理滌除原告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及經理的登記事項;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裁判結果
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條規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中,張某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職務均是受公司聘用、委派,在雙方約定的聘用期間結束并解除勞動關系后,某有限公司應當為其辦理變更公司登記。且張某并非公司股東,無法通過召集股東會等內部自治途徑實現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故,張某訴請某有限公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滌除其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及經理的登記事項的主張,系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具有相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義
長期以來諸多司法判例認為,法定代表人變更需要經過公司決議、履行法定變更程序,對于法定代表人的辭任要求比較嚴格。而新修訂的《公司法》擴大了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員范圍及辭任規則,進一步明晰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賦予法定代表人自動辭任的權利,更好地尊重法定代表人的人格自由。避免了掛名法定代表人辭任后仍無法退出法定代表人身份,還避免了有些地方即使有法院支持滌除的判決文書,仍因決議無法作出,或公司不配合,或沒有新的法定代表人選接任等種種原因導致的辭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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